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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美)理查德·A.波斯纳(Ricbard A.Posner)著;李国庆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简介: 第1版是10年前出版的。其间我一直从事“法律与文学”这一交叉学科领域内的教学、思考、阅读和写作。我很高兴有这个机会以这个在相当程度上修订和扩大了的版本的形式把我现在的想法总结出来。 在过去10年里,这个领域有所扩大。仅仅在法学院里,相关课程的数量就翻了一番。[1] 这期间出现了一些重要的专著,包括托马斯·格雷的《华莱土·斯蒂文斯研究:法律与诗歌实践》,[2]以及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像与公共生活》。[3]像格雷和努斯鲍姆这样著名学者的加入,这也证明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生命力。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评论集、文选和一般性著作持续不断地大批涌现,例证包括Adrersaria( Mosaic 1994年 12月号特刊);J· 尼维尔·特纳和帕米拉·威廉斯合编的《幸福伴侣:法律与文学》;[4]伊安·瓦德的《法律与文学:可能与视角》;[5]以及布鲁斯·L·洛克伍德编的《法律与文学的视角》。[6](也请看与《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1版同年出版的萨恩福德·莱文森和史蒂文·迈尔罗克斯合编的《解释法律与文学》)[7]这期间也出现了执业律师们撰写的一流的法律与文学著作。请看丹尼尔·康斯坦的《宰了一切律师?莎士比亚的法律呼吁》;[8]威廉·道姆纳斯基的《在法院看来》。[9]并且开始出 版了两本新的刊物:《卡多佐法律与文学研究》( Cardozo Studies inLaw and Literature)和《耶鲁法律与人文评论》( YaleJournal of Lawand Humanities),前者全部有关法律与文学,后者则部分有关法律与文学。由于美国作家对法律的持续迷恋,法律与文学这一领域欣 欣向荣,作为一个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学派的地位也日渐巩固。请看加里·闵达的《后现代法学运动:世纪末的法律与法理学》第8章。[10] 这个领域的发展与《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1版描述的方向非常一致,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对于使用文学方法来解释法典和宪法的兴趣已经减少了,因为人们越来越感觉到,解释是相对于目的而言的,所以对不同的解释客体(梦、歌剧、标签、宪法、十四行诗)不大可能提出相同的问题,并且解释也是一种自觉努力即使有效果也不会太多的活动。我自己对于解释的思考也变化了,这些变化反映在对有关解释的那一章的修改。 第二,对于使用虚构文学及其技术来处理那些远离法理学的问题的兴趣也增长了——原先研究的那些有关法理学的问题的例子有:一法律是怎样产生于复仇的?什么是自然法?什么是对于文本的客观解释?司法意见在什么意义上具有“文学性”或是不是应该具有‘文学性”?修辞和正义/司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对《法律与文学》(增订版)第1版的评论中,[11]周詹姆斯·伯文德·怀特(JameSBoyd White)批评我没能理解:重要的是律师受过文学教育,而不是他或她阅读关于法 律的文学作品。[12]怀特、努斯鲍姆和其他人使用与法律不相关的。或者至少看起来不相关的虚构文学作品作为一种法律学术新模型的基础,我将在本版第三编讨论这个问题。这种新模型强调叙事和回忆而不是分析,喜欢司法传记而不喜欢研究司法意见,允诺会提供对于在美国法律上麻烦不断的人们(比如黑人和妇女)所处困境的崭新洞见,并从总体上试图通过扩大律师和法官的想像力来促进他们同情理解和感同身受的能力。 只有第三编的章节是全新的,但是其他一些章节也有很多增添,后果之一就是第1版中的第2章现在变成了三章——第l、3。4章,而原来的第1章变成了现在的第2章。这一版讨论了第1版 中没有讨论的一些作家的作品,包括雪莱、曼佐尼、斯汤达、福斯特、德伦迈特、盖迪斯和理查德·莱特的作品;第1版中讨论过的作家,这里增加讨论了他们的其他作品;并且讨论了几部通俗小说。我对所有章节都进行了修订或重新组织(或者两者都有),并且更新了参考书目。一些新的材料来自于第1版出版后我所出版的一些书和发表的一些文章:《卡多佐:声誉研究》(1990);[13]《法理学问题》(1990)年;《超越法律》(1995年);“戏仿在什么情况下 才是合理使用?”(When Is Parody Fair Use?),载于《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第21卷第67页(1992年);‘问法传记”(JudiCial Biography),载于《纽约大学法律评论》(Nee YOrkUniversity Law Review)第 70卷第 502页(1995年);“法官的写作风格(以及它们是否重要)”(Judges’ Writing Styles(And Do They Mat- ter)),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Review)第62卷第 1421页(1995年);“法律叙事学”(Legal Narra-tology),载于《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第64卷第737页(1997)。
作者: 朱本欣,郭理蓉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5
简介: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与每个公民和单位息息相关。修订后的《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实施至今近8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刑法在实施中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罪名犯罪不断出现,原有罪名在手段和形式上不断翻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多个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颁布的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运用刑法打击新 罪名犯罪、新形式犯罪,及时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社会秩序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刑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刑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如何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深入系统的总结、归纳、研究,并充分运用到司法实践工作当中尤其是犯罪案件的查办中,指导实务,为办案一线服务,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更好地研究、梳理刑法理论,更好地指导、服务司法实践,我们编写了《刑法个罪司法适用》这套丛书。 丛书针对刑法实施以来司法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深人、全面、系统地研究刑法个罪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是一套“关注司法实践,服务办案一线”的实务丛书;一套帮助政法干警全面正确理解刑法个罪,促进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参考书。丛书以刑法基础理论为指导,以一线办案实践为基础,以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为重心,坚持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从司法实务的角度逐一阐述刑法个罪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通过对个罪的分析、说理、论证,做到解难解疑,为办案一线提供指导和参考,帮助办案者正确把握和理解办案中罪的重点,能够正确分析、处理办案中的难点和疑点问题。 丛书突出实用性。做到理论联系实践,依托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以刑法规定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逐一研究和分析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从理论上讲清、说透,为刑事司法实务提供正确适用法律的理论指导。 丛书强调准确性。即对每个问题的论述,特别是针对有争议的问题所提出的观点要做到有法律根据、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 丛书追求新颖性。一是内容新颖,全书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运用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办案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体例新颖,对于个罪不按照四个构成要件逐一论述,而是直接研究和论述犯罪构成中及司法认定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 题。 丛书以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类罪为研究对象构成每本书。有的以刑法分则的一章构成一本书,有的以刑法分则章中的一节或数节构成一本书。丛书关注的是刑法个罪实务,各类罪需要有具体的实践基础,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在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实践中适用较少,缺少实务研究的内容及个案,或者不属于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因此本套丛书没有包括这三部分内容。丛书具体目录如下: 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法适用 2.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犯罪司法适用 3.妨害税收、公司(企业)管理犯罪司法适用 4.危害金融安全、利益和管理秩序犯罪司法适用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适用 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司法适用 7.侵犯财产犯罪司法适用 8.扰乱公共秩序和司法活动犯罪司法适用 9.妨害国(边)境和文物管理犯罪司法适用 10.危害公共卫生和环境资源犯罪司法适用 11.毒品犯罪司法适用 12.妨害社会风化犯罪司法适用 13.贪污贿赂犯罪司法适用 . 14.渎职犯罪司法适用 为了保证丛书的质量,承担丛书撰稿任务的作者都是法院、检察院工作或者在有关重点院校从事教学科研的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强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青年学者。采取个人独著和合著的形式完成,最后由执行总主编、总主编统一审稿、定稿。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公安部副部长罗锋、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担任丛书顾问,对此,深表感谢。对法律出版社及其法律应用出版社社长杨克女士、编辑吴剑虹女士、孙俊甫先生对本套丛书出版的大力支持和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地感谢。 [
作者: 徐阳光,张喻忻,王祺编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简介: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及商业银行法以及在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案例评析的形式阐释借款合同各阶段操作程序,签订和履行各种借款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及其处理。 徐阳光,男,湖南省平县人,1979年出生,1997年入湘潭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士学位,2001年入中国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2002年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主要从事经济法基础理论,公司法、财税金融等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在《经济与法》、《财经理论与实践》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主编或参编著作5部。 本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及商业银行法、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案例评析的形式系统地阐释了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借款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认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及其违约的处理等,并对奖金拆借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进行了专章讨论,全书选取了74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每章之下设知识点摘要,对该章所涉及的主要知识点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以帮助读者提纲挈领地掌握有关知识。
作者: 张守文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4
简介:张守文,男,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1989)、法学硕士(1994)、法学博士(1999)学位。北大本科毕业后曾在法院从事经济审判工作。自1994年7月起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被破格晋升为讲师(1994)、副教授(1997)和教授(2001)。在法学和经济学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等20余部,有多项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 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获教育部首届“优秀青年教师奖”。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等。 法学名家经典系列丛书。 本书以方法论的探论为起点,并将相关的分析方法,如基本假设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政策分析方法、博弈分析方法、本益分析方法等融入经济法理论相关部分的研讨,细心的读者由此不仅能够发现经济理论中所蕴涵和贯穿的多层次的“二元结构”,而且也能够看到整个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内在联系,看到各类经济法主体的政策或对策对其利益追求对其具体行为的影响。据此可能会有助于读者发现整个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从而有助于提高
Study of law and economics application in China
作者: 冯玉军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6
简介: 收录在这部文集中的作品,大部分是中国内地、台湾、香港两岸三地在法经济学研究方面有相当造诣、卓有贡献的中青年学者已发表或即将发表的优秀法经济学论文,属于法经济学在中国落地生根之后实证化、本土化的最新成果。本文集除保留部分必要译文外,主体部分还是以原创性作品为主,以法经济学的实证化和本土化为基调,以法经济学研究的最新发展与最新论题为标准,希望多少能够弥补法经济学“舶来中国”近二十年始终稍偏译介和定性研究,而疏于应用和实证分析的“空白”。 本文集的编选,总体上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理论篇,共收录10篇文章,主要包括综述性、宏观性的文章。(1)谢哲胜教授长期钻研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又对台湾法学研究中弥漫无边的概念法学深有所感,故撰写《以经济分析突破概念法学的困境》廓清迷雾,进而推广和深化台湾法经济学发展,这对大陆法经济学的发展也不无借鉴之处。(2)张建伟教授的大作《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原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上,他借助“政治市场”概念和转型经济学以及比较经济体制理论,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变法”的实际经验及其法经济学意义,思路宏阔,结论中肯,启示良多。(3)冯玉军和罗煜的文章《犯罪与现代化——法律经济分析的宏观视角》,一改传统法经济学侧重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论特征,主要运用宏观经济分析的方法,尝试从一系列犯罪决定因素中概括一到两个关键性的变量,剖析犯罪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关系。并通过几个典型国家的实例和国际比较,以建立犯罪率与现代化进程关系的实证模型,其短期和长期结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和刑事政策有一定的启示作用。(4)丁利君多年以来专注于博弈论的研究,颇多心得和创见,其新作《博弈结构、“无交易”命题与科斯定理》直接挑战科斯第一定理,对其声称零交易成本下市场交易和谈判会自然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的论点提出质疑,进而强调,博弈形式的物理结构和知识结构以及博弈中的策略性决策才真正决定了交易成本。当然,这种怀疑和挑战能否最终成立,还待同好者共同研析。(5)干学平教授是台湾著名经济学者,他和黄春兴教授合著的《经济学原理》风靡海内外。《从管制到海耶克的法经济学》文中,对海耶克(大陆译为哈耶克)之法经济学理论的种种洞见,尤其是涉及到学术史争执方面的阐幽发微尤令人赞叹。(6)龚刚强从法经济学视角对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进行分析以揭示其背后的理性基础,指出惟通过社会合作协调人的社会性和自私性,由此揭示国家存在的合理性。进而通过对“意志自由”型(自愿交易的合作)和“意志支配”型(强制的合作)的概念分析,析解出近代以降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缘由,别有一番新意。(7)桑本谦博士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与秩序——一种关于“社会秩序二元论”的技术性区分》一文中,展现了他对西方当代法学与经济学大师诸多理论的熟谙程度,他轻巧闲适地游走于霍布斯和他的两位挑战者曼瑟尔•;奥尔森和罗伯特•;艾克塞罗德之间,归谬和穷推方法交替并用,不知不觉间得出令人耳目一新的结论。(8)俞飞博士的《行为法经济学思想初探》以行为法经济学流派的历史发展脉络和主要观点展开论述,通过对孙斯坦行为法经济学思想的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这一学术派别的主要观点和学术倾向,从而更好地理解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9)和俞飞文章标表新学略有不同,张芝梅博士的大作属于“旧调新弹”,她对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思想进行了细致的知识史回顾,揭示了波斯纳30多年来思想变迁的不同阶段:从试图论证财富最大化是一种和功利主义不同的规范理论,到主动放弃这个基础主义的努力,再以更加实用主义的态度使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从而使得实用主义和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相得益彰。这时的她,有如一个好导游,给读者们提供了一个登高揽胜、漫观其变的机会。(10)吴锦宇君多年来始终坚持中国大陆法经济学研究的学术史研究,为此他收集了近年来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有关法经济学著述,遍访师友,并以其为考察依据,进行写作。翻看他的文章,读者可以概观法经济学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历程,尽管所论尚待检验,学术界也有很多不同意见,但文中所提法经济学在大陆尚处于发展初期,研究者盖寡、社会影响小应该说是中肯的。这些无疑都是激发学者们更深入进行法经济学研究的动力。 第二部分为应用篇,侧重于收罗法经济学的个案研究和经验实证性文章。(1)简资修教授多年来精研民商法,对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财产权具体制度情有独钟。他在《一物二卖——有效率的不履约或债权的侵害》一文中,就物权优先性原则提出不同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判例的不同观点,认为应从经济效率、宪法财产权的保障、民法整体体系以及实务案件等多方面分析一物二卖及其权利冲突问题,如果民法典之修订率尔操瓠,难免抽象逻辑滥用之嫌。(2)姚洋教授本是经济学者,他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的可能效果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文章确认婚姻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唯一合法手段,而婚外情则是违约。但是,惩罚婚姻违约不一定能增加社会中高质量的婚姻。接下来的博弈分析表明,惩罚婚外情只有在离婚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好的效果,中国的离婚成本很高,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因此不能达到增加高质量婚姻的目的。这对中国《婚姻法》的修订以及匡正社会主流观点有一定的作用。(3)刘光华教授撰写的《转型时期的民间投资及其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主要借助于发生在甘肃省古浪县农村前后时间跨度超过15年的“机井”投资经营纠纷司法个案,通过对其中围绕农业生产基本设施(机井)所引发的公有产权与民间投资者私人产权之间“产权交易博弈”的具体分析,揭示了社会经济转型期民间投资发生的真实和普遍语境。在此基础上,通过反思现有法学研究及司法裁判机制在方法和思路方面因过分依赖西方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理想型”而带来的缺憾,从个案上升到理论一般,对中国转型期民间投资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进行了探讨。(4)郁光华教授多年来始终关注公司法及其治理效果问题。他在《从收购法的移植和适应看公司治理制度趋同的困难性》一文中首先指出许多人化大量精力去寻求一个最佳的公司治理模式乃是一种缘木求鱼的做法,而后用中国移植英式收购法的例子来说明外国法的移植并不总是建立在充分论证被移植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好的法律的基础上的。如果世界上本无一个能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而且被移植的外国法总是受制于当地的社会和政治条件,那么任何寻求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的努力都是事与愿违的。(5)无独有偶,罗培新博士同样对公司法的合理修订路径发表见解。只不过他是站在公司法的合同理论路径,认为,公司是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和关系合同,本身存在着诸多漏洞,仅靠合同法并不足以保障合同各方的预期。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补充而不是代替了各方的合约安排。因而,立法者只有按照合同的规则和市场的路径来进行公司立法,公司法规则才能获得正当性。(6)面对当前中国逐渐步入“汽车时代”时爆发频仍的道路交通事件,以及关于国家道路安全法之“效率至上”还是“人本主义”的两极争论,邓峰博士从事故的经济分析原理开始,介绍了法经济学最基本的侵权模型,进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加以分析,表达了关注效率并不代表着漠视生命,经济学和人文主义既同源也应该同归的深层关切。(7)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及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调整缺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屡屡发生于各地的恶性房屋拆迁事件更是将这项攸关民生与民权的核心问题推向社会转型的风口浪尖。冯玉军和李秀君的文章旨在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探讨现行拆迁制度的利弊得失,他们首先描述了湖南嘉禾案中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各自的利益考量和权利关系,进而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博弈论和模式化的分析,最后在总结经验和法律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对策建议。(8)刘光华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则是针对轰动一时的“乙肝歧视第一案”展开研究,他透过乙肝歧视现象所蕴涵和折射出的基本要素与关键词——办公室、大学毕业生、乙肝(病毒)、宪法诉讼等的实证分析,深入和贴近到社会权益存在与发生的具体语境,从法社会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进路对社会权益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提出一个关于社会权益研究的补充性思路与分析框架。(9)丁利博士的另一篇文章《核实技术、激励与举证责任配置》,主要运用了Hurwitz等人开创的机制设计理论和信息经济学思想,对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模型分析,表明也许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变迁,激励医院努力工作,进而导致社会福利的增加。(10)冯玉军早在1997年就对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这一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做了跟踪研究,并提出改“禁”为“限”的修订思路,作为这一研究的继续,《北京市“禁放”法规的经济-社会分析》一文是对北京市连续实施12年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评价和调研成果,文章运用了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学甚至新闻学等多重视角,聚焦于“禁放”法规难行这一根本问题,除罗列了法规低效、可操作性差、执行技术手段近乎为零、法律成本高昂以及文化后果严重等一大堆弊病之外,还积极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令人欣慰的是,北京市人大于2005年9月9日正式废止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通过《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调整烟花爆竹的燃放问题。这说明上述调研的努力没有白费,并已经初见成效。当然,由“禁放”法规变成“安全管理”规定,并不完全等于“限放”或者“放开烟花爆竹市场”,它仍然强调社会治安管理,而较少考虑对行业税收、劳动力就业、烟花爆竹出口体制、工艺创新等其他关系的调整,这些问题还需要继续研究解决。(11)柯华庆在《格式合同的经济分析》中关心的问题是:格式合同是怎样实现效率的?格式合同侵犯公平原则的机制是什么?我们应该根据什么原则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他在承认格式合同能够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且合乎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指出合同是自我设定的义务,不能仅仅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有效性标准,还必须满足帕累托改善,而可选择的途径是通过合同法对其进行合理规制。(12)干学平教授的另一篇文章《屋顶上的提琴手——释字第587号解释》借子女人格权案件的司法审理引出问题,逐步缜密推论,揭示出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的效率偏差,像这样应用法经济学之原理与方法以分析具体司法问题的进路是非常可贵的,别有一番新意在其中,值得细细体味。虽然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法律体制总体不同,差别甚大,但是诸如干学平教授、谢哲胜教授和简资修教授这样对台湾地区法律的经济分析,完全可以成为大陆法经济学者和爱好者的借鉴。
作者: 李睿著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
简介:《信用卡犯罪研究》内容简介:信用卡不仅是一种存在于我国银行和个人之间的信用凭证,也是银行为顾客提供更为简便、安全、迅速服务的一种现代化货币形式。它的出现使人们的经济往来更加简洁快速,它在保证经济发展高速稳定增长的同时,又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可靠的屏障。虽然信用卡在高科技含量上远远甚于其他传统的支付工具,但由于它自身的技术、管理的缺陷,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近年来,信用卡的犯罪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手法也层出不穷,世界各国都在为打击此类犯罪而努力进行着司法探索。 尽管信用卡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由于经济成长较快,涉及信用卡的犯罪日益猖獗,社会危害性极大,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也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1997年《刑法》将信用卡诈骗罪以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形式确立下来,可以说是中国立法对控制信用卡犯罪的最重要的尝试,《刑法修正案(五)》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信用卡犯罪的立法。相对于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我国刑法对信用卡犯罪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比较领先。尽管如此,刑法学界对信用卡犯罪某些问题的研究还未能深挖细掘,新的信用卡犯罪手段、犯罪形式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不断涌现,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些疑难问题还远远未能解决,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对信用卡犯罪的深入研究。
作者: (日)穗积陈重著;黄尊三等译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简介:《法律进化论》是穗积陈重晚年的作品,全书共分三册。第一、二册出版于穗积生前(1924年),第三册是在他去世后由其亲属和朋友整理后世面的(1927年)。原书的框架结构为第一册:总认经,第一部:法原(源)论,上卷:原形论前篇,第一编无形法。第二册,上卷:原形论后篇,第二编成形法,第三编法之认识。第三册:中卷:原质论前篇,总论,第一编信仰规范论。 穗积在《法律进化论》一书中对世界各个民族早期习俗、社会规范等的广泛涉猎,对人类学、历史学、考古学和社会学等成果的大量引用,以及历史主义方法和比较方法的纯熟运用,也使《法律进化论》一书具有了人类早期法文化史百科全书的性质。
Contemporary Chinese jurists’ library
作者: 陈兴良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简介:《共同犯罪论》是在作者1987年完成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部学术专著。本书第一版虽然迟至1992年出版,但博士论文答辩完成于1988年3月,在博士论文答辩以后,作者又吸收论文答辩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对论文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尤其是增补了部分内容,形成了一个十分可观的共同犯罪论的理论体系。 本书的上篇是共同犯罪的总论,作者以9章的篇幅,对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了系统探讨。除导论是对共同犯罪的历史考察以外,总论主要涉及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作者对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故意进行了颇为细致的论述,对于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书的下篇是各论,作者以11章的篇幅讨论了与共同犯罪有关的理论问题,包括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的发起等,还包括共同犯罪的刑事诉讼问题。可以说,本书是我国刑法学界探讨共同犯罪问题最为深入与详尽的一部著作。 由于本书主要写作于1987年前后,此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又作了重要的修改,尤其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的规定都有所变动。为使读者对1992年本书第一版出版以后我国共同犯罪制度的变迁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本书特此收录了《晚近刑事立法中的共同犯罪现象及其评释》和《历史的误读与逻辑的误导——评关于共同犯罪的修订》两篇论文,作为附录。
作者: 齐树洁主编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简介: 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制度的出现使纠纷的解决能在和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由于有了公权力机关的主导,诉讼程序更加专业化,纠纷解决的结果也更加确定,执行更有保障。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民众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有效地解决争议,保障人民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结合司法改革和审判实践,阐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在注重基础知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同时,力求体现最新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行以来,尽管法典本身一直未做修改,但是国家制定了一些与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及法规。例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及法规中,也有不少与民事诉讼相关的规定。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关于“诉前禁令”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证据效力的规定,《公证法》中关于公证文书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具有特别法的效力。此外,近年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也有一些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规定,例如,我国1997年参加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2003年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等。
作者: 宋和平主编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简介: 序言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 对外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九五”期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值 达 17740亿美元,比“八五”期间增长74.9%。进入新世纪, 2001年更以进出口额5098亿美元的佳绩,位居世界第六位,我 国已跨入世界贸易大国的行列。入世之后,我国经济将在更广范 围内和更深程度上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 要遵循世贸组织的规则,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另一方面要“为之 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积极研究和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有关条 款,合法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 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 手段,加强对外国反倾销、反补贴的磋商和应诉,维护我国企业 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遵循和适用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强反 倾销工作,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 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是我国适应贸易自 由化新形势、改革外贸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确立的新的多边贸易体制使全球 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 遇,同时也使我国进出口贸易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我国加入世 . 贸组织,在获得更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享受与其他国家和地 区贸易投资自由化相同的便利的同时,也必将会对我国经济运行 体制带来一系列深刻的变革和挑战。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 中国经济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世界经济接轨。入世,则意味 着我国将更加全面地参与到世界经济的大循环中去。国际经贸发 展的实践证明,一个不能有效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 的国家,将很难从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中分享由此可能带来的利 益和好处。反倾销法律制度是世贸组织建立的各成员方参与国际 竞争的游戏规则,是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我国关于反倾销的立 法工作起步较晚,1997年才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 反补贴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和竞争秩 序,依照WTO规则保护国内产业起到了巨大的、无以替代的作 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该条例在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 上的一些缺陷。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顺应入世后反倾销工 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要求,国务院于2001年11月 26日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下称《反倾销条例》)。《反 倾销条例》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和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 分。它的颁布,是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建立 保护国内产业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 一项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全 面接轨。因此,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反倾销工作是我国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反倾销是为国内产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有效措施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多边法律体系,是市场 开放与适度保护的有机统一。它既包括市场准入与关税减让的自 由贸易规则,也包括抵制倾销等滥用自由贸易行为的自我保护规 则。反倾销法不仅是这个与自由贸易相适应的自我保护规则的重 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WTO赋予其成员方的一项合法权利。随 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国际反倾销法律的实施力度正在并将继续 得到加强,这已成为一个值得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近年来, 我国在进口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按照贸易自由化的原 则,加快自主降低关税步伐,非关税控制进口的手段不断减少, 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市场准入条件,但同时也削弱了对国内市场的 保护力度。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进一步降低,配额、许可 证等非关税措施逐步取消,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关联度大大加强, 大量涌入的国外资本和商品凭借资金实力或市场规模优势,以国 际惯例为掩护,以国内市场整合性差的行业或发展中的产业为突 破p,对国内市场进行倾销或垄断,必将对进口秩序和国内产业 安全造成影响。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在 扩大对外开放中,要十分注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反倾销制度 的建立是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行为,通过实施反倾销,可以制止 和预防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构造 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反倾销决不是保护落后,而是抵制不公平 的低价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贸易秩序。 第三,反倾销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自我保护的有 效武器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就全国而言,还有诸多产业尚处于 刚刚建立或正在兴建之中,产业结构不完善,生存能力脆弱,极 易被国外、尤其是高度工业化的发达国家为抢占市场而进行的倾 销行为所挤垮。反倾销制度的建立,为保护产业合法权益提供了 法律依据。然而这项制度的建立,只是赋予了国内产业自我保护 的权利,即提供了维护权益的可能性,能否实现权益的切实维 护,取决于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否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广大国内企业应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这也是提高法律意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依法参与竞争的必 然要求。1999年6月,历时18个月的我国第一例反倾销案一新 闻纸反倾销案作出了最终裁定,对被诉的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 进口新闻纸征收9-78%的反倾销税。终裁公告后,相关三国新 闻纸的倾销行为基本停止,我国新闻纸生产企业产量下降趋势得 到遏制,新闻纸产业出现了转机。到2000年末,九家新闻纸生 产企业比1997年生产能力增长12%,产量增长88%,销量增长 94.4%,全行业扭亏为盈。由此可见,有效利用反倾销措施规范 进口秩序,对因受过目倾销冲击而受到损害的企业摆脱困境具有 特殊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研究国际反倾销法律理论与实务问 题,研究如何正确对待倾销与反倾销,研究如何遏制国外滥用反 倾销措施的对策并积极扩大对外贸易,研究怎样进一步完善我国 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如何正确运用反倾销这一已被国际社会所 认可的贸易手段,合法保护国内产业,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具有 重大意义的课题。本书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研究。 本书几位作者近年来从事反倾销实务工作和理论研究,他们 在掌握丰富翔实资料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和吸收了国际反倾销 实务和研究的最新成果,结合中国反倾销实践的具体情况,提出 了一些有益的见解,相信会使广大读者有所研益。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张志刚 2002年 10月
作者: 黄松有主编;何志撰写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简介: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 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味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 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 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 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一一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 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 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 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 薛瑞麟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简介:《金融犯罪再研究》是我们研究成果的书名。这里所说的“再”,表示又一次的意思。的确,在7年前我曾和陈吉双、乔守东二位研究生就金融犯罪问题开展了研究,并出版了《金融犯罪研究》专著。7年之后。促使我们又一次选择这一研究课题的动因在于: 1.金融犯罪在立法上发生了一系列的重要变化。1997年系统修订的刑法施行后,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颁布了一个《决定》,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和六个《刑法修正案》。从一定意义上讲,《决定》就是关于金融犯罪的单行刑法,是对金融犯罪的修改和补充。在六个《刑法修正案》中,有四个是针对或涉及金融犯罪的,如《刑法修正案》(一)、(三)、(五)、(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金融犯罪是近年来我国刑法上变化最大的一类犯罪。 金融犯罪在立法上的变化的表现,乃是立、改、废。立就是增设了一些新的金融犯罪的种类,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骗取贷款、信用罪,背信挪用罪,违规运用公用资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罪。改是指修改和补充了某些具体种类的金融犯罪的构成条件和法定刑的规定。例如,在逃汇罪中,将其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把决定本罪界限的“情节严重”改为“数额较大”;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修改了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机关,即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增补了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列举性规定;在洗钱罪中,通过两次立法修改,其对象已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依照《刑法修正案》(一)、(六),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被调整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其罚金刑由倍比制改为法官拥有较大裁量空间的不定额罚金,并在此基础上,增补了一档新的法定刑,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改涉及罪与刑的两个方面,构成了金融犯罪在立法上变化的主画卷。所谓废是指废除或取消金融犯罪的个别罪名和某些犯罪的个别要件。例如,依照《刑法修正案》(六),取消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罪名,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作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又如,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取消了“以牟利为目的”和“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这两个构成条件,放宽了它的构成标准。 金融犯罪在立法上的变化,是对处在转型期社会的现实变化的反应,它说明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金融犯罪研究是一种规范性、实证性的分析。它不能依靠思辨或想象的力量去进行,必须面对立法上的变化去研究。 2.司法实践的呼唤。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金融犯罪是歧义甚多的一类复杂犯罪。比如,在金融诈骗类犯罪中,法律只对两个罪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余的6个具体的金融诈骗罪 是否也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货币、票证等伪造类犯罪不是法定的目的犯,能否把它们视为隐含的目的犯?依照l997年《刑法》,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具有透支功能的。使用伪造的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是否构成本罪?又如,在保险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中,法律采取行为的列举式规定,这些行为是彼此不同的,如何认定它们的既遂与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分歧意见往往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目前的情况看,前述有些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如金融诈骗类犯罪的目的、借记卡等;也有些至今悬而未决,如隐含的目的犯等。即使已经解决的金融诈骗类犯罪的目的问题,也存在深层次的目的推定问题。以上仅是信手拈来的例子,实际存在的问题远多于此。《刑法修正案》的相继颁布,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新增补的背信挪用罪的成立不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也不要求数额较大,这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是截然有别的。这种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的转变,在审判实践中的效果如何?金融犯罪的修改是其在立法上变化的重中之重,更是会引发一些实际问题。 法律适用中的问题,看似是立法与实践的矛盾,但归根结底是认识与实践的矛盾关系问题。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为司法实践服务。面对司法实践的呼唤,刑法理论理应作出积极的回应。 3.学术热情、兴趣使然。参加《金融犯罪再研究》的诸作者都是我指导过或正在指导的研究生。尽管他们的重点研究方向各有不同,但对金融犯罪的研究都抱有热情。有的从事经济犯罪的研究工作并参与《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过程,有的在金融犯罪研究方面兴趣浓厚并多次发表论著,更多的是经过岁月的锤炼,在知识结构与理论思维上日趋成熟。是共同的热情和学术兴趣使我们融为一个整体。认识金融犯罪是同研究主体相联系的。研究主体热情高、视野开阔,金融犯罪的“问题”就多,反之也是如此。 《金融犯罪再研究》从问题出发,因此它的结构并不那么整齐划一。对于新增之罪,我们重点阐述其立法背景和全面描述其构成要件;对于修改之罪,我们重点描述其变化,在此基础上评析改的利弊;对于其余金融犯罪,我们重点研究其疑难问题。
作者: 陈立,陈晓明主编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简介:《刑事诉讼法学》是厦门大学法学院面向21世纪系列教材之一。几年来,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实践经验,通过反复讨论和修改,我们编写出这部教材。 本教材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参加编写的同志献计献策,力争把最新的研究成果奉献出来,使本书的内容更加充实。 本教材的特点:一是强调刑事诉讼法学的应用性。刑事诉讼法学是应用学科,因此,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必须注重其应用性。本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对新的刑事诉讼立法进行阐释,注重对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疑点进行剖析,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注重对最新的司法解释的分析。二是注意吸收新的研究成果。自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学者们又继续关注该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状况,及时针对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发表了大量有针对性、有建设性、富有创新精神的理论著述,这些重要的科研成果无疑对中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教材注重吸收近年来尤其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最新成果,从而丰富了本教材的内容。三是重点问题重点研究。作为教科书对该学科的基本内容理应都有所涉及,但并非面面俱到、平均用墨,而主辅结合,突出重点。本教材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对重点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阐述,而对其他一般性规则则仅做概述,以节省篇幅。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出版社:时事出版社,1998
简介:《人民法院案例选(1998年第1辑)(总第23辑)》是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定期编辑的一种审判业务书籍,所选案例均来源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审结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等各类案件中的大案、要案、疑难案以及反映新情况、新问题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每个案例包括案情、审判、评析三部分,除了如实介绍案件事实和审判情况外,着重从适用法律和运用法学理论的角度评价办案得失,突出了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的特色;具有指导性、实用性、专业性、资料性和研究价值。编辑出版这套书籍的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审判业务,促进理论研究,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人民法院案例选》自1992年下半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至1997年底,已经出版了22辑,越来越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从1998年起,《人民法院案例选(1998年第1辑)(总第23辑)》交由时事出版社出版发行。
作者: 崔建远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简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厚爱有加,多次约稿,我却始终献不出佳作。其中原因,在1997年至2000年间忙于公务和学习英语,难以静心;于2000年以后则是醉心于准物权的探索,无暇旁顾。该社不弃,依然愿意编辑出版《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物权:生长与成型》和《债权:借鉴与发展》三卷本的民法文选。李文彬主任立意高远,运筹帷幄,一锤定音;杜宇峰编辑倾其所思,尽心整理,终成此书。对此,在感动的同时,谨深表谢意! 物权制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乃至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反映着民族传统和文化,因而其特色相对较多;它是社会现实经济生活关系的反映,我国一直在进行着改革,于是,物权在我国具有正在生成的特点,发展变化的态样,目标模式的探索。正所谓已宣布的规则必须被当做尝试性的东西,因为它将要适用的众多不断变化的事实是无法预见的。修正意味着成长。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据此,将物权卷的题目命名为《物权:生长与成型》。 债权作为取得物权或者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反映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形式,具有普遍化的特点,共同性规范较多,且越来越国际化。在债法的建设方面,我国是后发的国家,又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环境,因而我国不可能抛弃人类既有的文明成果,另起炉灶制造债法,明智的选择是借鉴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债法规则及其理论,结合中国的实际,翻译出债的规则乃至制度。另一方面,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债权在丰富,研究在深化,由此决定,我国债权制度及其理论的创新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债权:借鉴与发展》就是对这些现象与思想的反映。 就其本质而言,民法总则是抽象的;从其形成来说,民法总则来源于对具体规范的概括;就其适用而论,民法总则时常要适用于个案。我自己对民法总则的学习与研究,同样存在着具体、抽象的问题。有鉴于此,特意把民法总则部分的研究成果统归于《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的标题之下。 鉴于我对于民法的认识经历了由浅入深、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有必要就如何对待以往作品的态度做个交代,删去若干极不成熟的习作,对于保留者也尽可能地予以评论,对研究民法的方法和前景作出初步的预期。由于每当我遇有新材料、偶有新想法时,便对电子版的既有作品予以修正,现在若回复原状,则会耗时费力,不合效率原则,莫不如以现状示人,还可收到较少误导青年读者之效。为方便读者,将自评放置于相应的作品之后。
作者: 齐树洁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简介: 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规范性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结果,它是人类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革命性创造。诉讼制度的出现使纠纷的解决能够在和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而且,由于有了公权力机关的主导,诉讼程序更加专业化,纠纷解决的结果也更加确定,执行更有保障。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民事诉讼及其相关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民众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更有效地解决争议,保障人民的权益。 现行《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17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目标,“人权人宪”,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为适应保障人民权利和纠纷解决实践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其立法计划,并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外,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与民事诉讼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少与民事诉讼制度相关的规定。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关于“诉前禁令”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数据电文证据效力的规定,《公证法》中关于公证文书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具有特别法的效力。近年来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也有一些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规定,例如,我国1997年参加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2003年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等。
作者: 王利明编著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简介: 改革法学教育方法,引入案例教学法,必然要求有相应的案例教学教材与之配套。目前已有许多案例分析或案例汇编的书籍出版,这些著作无疑可以作为案例教学的参考书目,学生阅读这些书籍,一定会使自己的实际分析运用能力有所提高。但是,从案例教学的要求看,仅有这些参考收籍是不够的。一方面,这些参考书毕竟不是专为民法案例教学而设计编纂的,因而缺乏对民法规则阐述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另一方面,许多案例分析往往积注重结论而忽视对相关规则的运用及逻辑推理过程的详细分析,从而难以使学生通过研习而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能起到案例教学教材所应具有作用。
作者: 柯葛壮主编
简介: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序的逐步提高,我国对于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重视。我国政府相继于1997年和1998后鉴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又在宪法修正案中特别补充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保障人权提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权入宪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必将对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实业社会全面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保障人权原则只有具体法律制度中得以贯彻才有生命和活动,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应当以此为契机,翻译新的篇章。 本书以人权入宪为契机,结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大背景下,对于如何将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在诉讼法中具体化、规范化,如何真正从司法程序上全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等问题进行研讨。本书在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分别从司法机关的人权保障功能、审判独立、无罪推定、辩护权、沉默权、遏制刑讯逼供、被害人权利、强制措施、犯人的人格权、死刑程序、刑事赔偿等各个方面探索加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新的途径和对策措施。这些探索是积极的、有益的,符合国际潮流,具有时代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