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副标题:无

作   者: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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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09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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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的亮点是作者全部由参与了侵权责任法立法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牵头的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的法官撰写而成,结合立法原意,结合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审判实践,对侵权责任法逐条进行了解释,重点论述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侵权责任法,阐明了今后侵权责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要点和思路。这是本书写作的重点,也是本书与其他同类书籍的最大不同点。对第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为了在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案件,同时对从事仲裁工作的仲裁员、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对企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对研究侵权责任法的专家学者,对学习侵权责任法的学生和社会公众,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适用价值。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侵权责任法》立法宗旨)
   第二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法益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享有侵权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关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归责原则)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
   第九条 (教唆、帮助行为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免责抗辩和责任承担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情形下的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累积(竞合)因果关系的情形下的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对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下被侵权人权利)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权)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
   第十八条 (确认赔偿权利主体)
   第十九条 (计算侵害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 (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 (确定如何对被侵权人因避免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填补)
   第二十四条 (对损害发生后无法适用归责原则处理时,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侵权损害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时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免除名义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及正当防卫人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中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主体)
   第三十五条 (个人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产生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生产者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对其出售的缺陷产品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享有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售后警示义务和召回义务及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生产者、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承担)
   第五十一条 (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责任承担主体)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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