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与国企改制

副标题:无

作   者:高圣平著

分类号:

ISBN:9787802150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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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而公司则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组织形式。但公司自发地作用有其天然的弊端,只有按照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法律规范设立、组织、活动的公司,才能发挥其现代企业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它的施行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公司的行为样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行公司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反复审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经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公司资本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对外投资和担保限制制度等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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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有企业改制概述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革历史回顾与反思
一、 以简政放权、扩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阶段(1978年12月至1984年10月)
二、 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阶段(1984年10月至1992年10月)
三、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内容的制度创新阶段(1992年10月至今)
第二节 现代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改革
一、 传统国有企业制度的弊端
(一) 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不明晰
(二)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未真正建立
(三) 国有企业负担严重发展后劲不足
二、 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和界定
(一) 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
(二) 现代企业制度的界定
(三) 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企业制度之间的区别
(四) 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区别
三、 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
(一) 产权清晰
(二) 政企分开
(三) 权责明确
(四) 管理科学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制的类型、模式和条件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制的类型
一、 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类型
(一) 个人独资企业
(二) 合伙企业
(三) 股份合作企业
(四) 有限责任公司
(五) 股份有限公司
(六) 国有独资公司
(七) 外商投资的公司
二、 国有企业改制的类型选择
(一) 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对国有企业改制类型选择的意义
(二) 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的特殊企业应选择国有独资公司
(三) 国有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应选择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四) 竞争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选择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制改造
(五) 国有中小企业根据需要采取灵活的改制类型
第二节 国有企业改制的模式
一、 整体改制
(一) 国有资本控股模式
(二) 国有资本参股模式
(三) 国有资本完全退出模式
二、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一)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要点
(二)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三大关系
(三)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例
三、 分立改制
(一) 分立改制的类型
(二) 分立改制实例
四、 合并(兼并)改制
(一) 合并改制的类型
(二) 合并改制实例
五、 承包租赁改制
六、 托管经营改制
第三节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条件
一、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一) 股东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
(二)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 有公司住所
二、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一)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 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 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 有公司住所
三、 国有企业改制为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
(一) 业务独立完整
(二) 资产独立完整
(三) 人员独立
(四) 机构独立
(五) 财务独立
第四节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的程序概述
第三章 国有企业改制的前期准备
一、 成立改制领导机构
二、 搜集国家及地方的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文件
三、 对企业改制的民意调查
四、 对企业改制的可行性分析和尽职调查
五、 制订初步的改制方案
六、 改制申请与改制批复
七、 聘请中介机构
(一) 审计机构的职责
(二) 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
(三) 律师事务所的职责
第四章 国有企业改制时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一节 清产核资
一、 国有企业改制时清产核资的意义
二、 清产核资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 清产核资的范围
四、 清产核资的内容
(一) 财务清理
(二) 资产清查
(三) 价值重估
(四) 损溢认定
(五) 报表编制与结果申报
(六) 资金核实
(七) 财务处理
五、 清产核资的程序
(一) 立项申请的批准
(二) 清产核资的实施
六、 清产核资的组织
七、 清产核资的要求
第二节 财务审计
一、 财务审计的意义
二、 财务审计的委托
三、 财务审计的内容
(一) 对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二) 审验存量资产净值,出具验资报告
(三) 对拟上市企业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进行审核,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四) 企业上市改组中的合并与分立的审计
(五) 审验股本,出具验资报告
四、 财产审计的程序
(一) 审计计划阶段
(二) 审计实施阶段
(三) 审计完成阶段
五、 财务审计的方法
(一) 书面资料审计方法
(二) 财产物资审计方法
六、 审计报告及使用
(一) 标准审计报告
(二) 审计报告的种类
第三节 资产评估
一、 资产评估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意义
二、 资产评估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 由国务院及评估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门性评估规范
(四) 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
(五) 其他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
三、 资产评估的管理体制和方式
(一) 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二) 资产评估管理方式
(三) 核准制及工作程序
(四) 备案制及工作程序
四、 资产评估的范围
五、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
(一) 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应考虑的因素
(二) 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
(三) 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
六、 资产评估的原则
(一) 独立性原则
(二) 真实性原则
(三) 科学性原则
(四) 可行性原则
七、 资产评估的程序
(一) 接受委托阶段
(二) 清查鉴证阶段
(三) 评定估算阶段
(四) 提出报告阶段
八、 资产评估的方法
(一) 收益现值法
(二) 重置成本法
(三) 现行市价法
(四) 清算价格法
第五章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批准和实施
第一节 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
一、 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者
二、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
第二节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改制方案
一、 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二、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改制方案的审议
(一) 法律依据
(二)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必要性
(三)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一般要求
(四) 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
第三节 金融机构对改制方案的认可
一、 债务处理方案的制订
二、 债务处理方案的内容要求
(一) 不得遗漏或隐匿逃避债务
(二) 要明确债务的承担及清偿的办法
(三) 要提出保障清偿的有效措施
三、 债权人对债务处理方案的同意
第四节 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批
一、 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的一般规定
二、 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时的审批
三、 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节 业务重组与人员重组
一、 业务重组
二、 人员重组
(一) 国有企业改制时劳动关系的规范
(二)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
第六节 资产重组
一、 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二、 土地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 出让方式
(二) 租赁方式
(三) 入股方式
(四) 保持划拨
(五) 授权经营管理
三、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的选择
(一) 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
(二) 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三) 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四) 采用授权经营管理方式处置
四、 土地资产的处置程序
(一) 拟定总体方案并申请报批
(二) 地价评估
(三) 拟定具体方案
(四) 县、市初审
(五) 处置审批
(六) 变更登记
(七) 土地使用权处置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七节 产权交易
一、 转让方式的选择
二、 企业国有产权的拍卖
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招投标方式
(一) 招标
(二) 投标
(三) 开标、评标和中标
四、 企业国有产权的协议转让
五、 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
(一) 产权转让合同的一般条款
(二) 产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节 股权设置
一、 股权及其性质
二、 股权设置的几种主要形式
(一) 国有股
(二) 法人股
(三) 个人股
(四) 外资股
三、 管理层收购
(一) 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意义
(二) 管理层收购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 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适用的范围
(四) 管理层收购融资
(五) 管理层收购的具体要求
四、 职工持股
(一) 职工持股的意义
(二) 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
(三) 值得借鉴的职工持股制度模式
五、 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
(一) 外资并购改制模式的优点
(二) 国有企业在外资并购中应注意的问题
(三) 国有企业改制时外资参股的情形
(四)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要求
(五)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程序
(六)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政策依据
第六章 国有企业改制的登记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名称预先核准
一、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时的名称
(一) 公司的名称
(二) 公司名称的构成
二、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名称登记管理
(一)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 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节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一、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一)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
(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例
(三) 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二、 股东出资
(一) 股东出资的方式
(二)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作价
(三) 股东出资的缴纳和出资证明书
三、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一) 验资的意义
(二) 验资的程序
(三) 验资报告
四、 国有企业改制登记
(一) 国有企业改制登记的申请
(二) 国有企业改制登记的收费标准
(三) 核准登记——公司之成立
第三节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程序
一、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时章程的制定或批准
二、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指定或委派
三、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登记时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一、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一) 发起人的作用
(二) 发起人的条件和资格
(三)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四)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五) 发起人协议
二、 以发起设立方式将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一)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二) 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申请手续
(三) 发起人认购股份与缴纳股款
(四) 发起人选举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五) 申请设立登记
(六) 公告
三、 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将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一)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二) 发起人认购股份
(三) 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
(四) 发起人催缴股款
(五) 举行创立大会
(六) 申请设立登记
(七) 公告
第五节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其他变更登记
一、 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
(一) 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的依据
(二) 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程序
(三) 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二、 土地变更登记
(一)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处置方式
(二) 土地变更登记的一般性程序
三、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一) 国有企业改制中房屋产权关系变更的情形
(二)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房屋产权登记程序
四、 税务变更登记
(一) 变更登记的操作程序
(二)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操作方式
(三) 注销税务登记操作程序
第七章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
一、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政策出台的背景、意义和重要配套政策文件
(一)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政策出台的背景、意义
(二) 主要配套规范性文件
(三)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政策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上的区别
二、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的原则和条件
(一)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遵循的原则
(二) 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三、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的范围
(一) 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
(二) 国有大中型企业
四、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的形式
(一) 产权多元化
(二) 辅业改制可以分两步进行
(三) 理清与原主体企业的关系
(四) 法人治理结构
五、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中的资产处置
(一) 辅业资产的界定
(二) 辅业资产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 资产处置程序
(四)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六、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中的债权债务处理
(一) 债权债务处理的一般原则
(二) 辅业企业分立改制为公司后原企业债务承担的原则
(三) 辅业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原则
(四) 辅业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后原企业债务承担的原则
(五) 改制后企业对原企业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的处理
七、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一)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时劳动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
(二)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时对职工的分流安置
(三)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老职工的内部退养
(四)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经济补偿
(五)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时社会保险与档案的接续
(六)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八、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的申报程序
(一)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程序
(二) 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申报程序
(三) 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的讨论通过
第八章 国有企业改制时原有企业债务的处理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企改制司法解释的背景、意义和内容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企改制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 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 对企业改制行为起到正确的法律导向作用
(三) 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
(四) 进一步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企改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
(二) 关于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
(三) 关于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问题
(四) 关于公平解决企业改制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问题
(五) 关于非政策性企业债权转股权问题
(六) 关于保护企业职工利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问题
第二节 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时的债务处理
一、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后的债务处理
二、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时的债务处理
三、 国有企业部分改制为公司时的债务处理
四、 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逃债企业的债务承担
第三节 国有企业以其他形式改制时的债务处理
一、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原有企业债务的处理
(一) 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时的债务处理
(二)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时的债务处理
(三) 企业通过职工增资扩股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的债务处理
(四) 半租半售改制时的债务处理
(五)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遗漏债务的处理
二、 国有企业分立或改制时的债务处理
(一) 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有约定的处理
(二) 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没有约定的处理
(三) 分立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
三、 国有企业出售后原有债务的处理
四、 企业兼并时的债务处理
(一) 吸收合并时原有企业的债务承担
(二) 新设合并时的债务处理
(三)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时原有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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