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书首先明确了学术研究的命题,并围绕学术命题进行学术论证。作者系统地分析了行政规范文件责任的基本范畴,系统地研究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成因,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者之责任性质与构成,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审查监督体制,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者之责任分担,公务员不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理论基础,以及公务员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等基本问题。其中,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者之责任性质的分析,公务员不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理论基础的分析,以及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具体责任分担等问题的分析上,作者提出了具有学术创新的观点。作者提出的一些观点与立法设想,在随后的立法中已经得到了印证。比如,公务员法中有关下级公务员如何对待上级的违法命令的规定,就与作者的论述基本一致。
目录
目录
序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
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一) 学理上的见解
(二) 实践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三) 一些国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 本书所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及其成因
第二章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者责任之性质与构成
一、 制定主体与责任类型
二、 责任之性质
(一) 关于责任性质的几种观点
(二) 关于行政主体的立法行为之非
(三) 关于公务员个人的政治责任之非
(四) 关于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个人的违宪责任之非
三、 责任之构成
(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性”问题
(二) 违法执行职务和影响相对人
(三) 特定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四) 过错问题
第三章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审查监督体制
一、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审查监督体制
二、 我国现行的审查监督体制
(一) 由权力机关审查监督
(二) 行政机关的审查监督
三、 建立以法院为主的审查监督体制
(一) 确立法院审查监督体制的必要性
(二) 法院审查的范围
四、 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体制
第四章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者责任之分担
一、 行政主体的国家赔偿责任
(一) 责任范围的排除
(二) 一些国家的赔偿责任范围
(三) 我国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否确立国家赔偿责任
二、 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分担
(一) 一般行政主体之责任分担
(二) 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分担
三、 公务员个人之责任
(一) 公务员的范围
(二) 公务员法律责任豁免的缘由与困境
(三) 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
四、 公务员个人的责任分担
(一) 普通公务员责任之分担
(二) 党员公务员之责任分担
第五章 不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理论基础
一、 几个相关问题
(一) 执行违法文件的下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个人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命令
(三) 服从与不服从的两难困境
二、 公务员执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件
(一) 公务员对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不是绝对的
(二) 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之上级机关须具有合法的职务地位
(三) 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须合法
(四) 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须合法
三、 公务员不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理论基础
(一) 公务员对上级的服从是基于职务而非身份的服从
(二) 不服从实际是代替人民行使了部分抵抗权
(三) 具有适当限制的不服从是稳定宪法制度的需要
(四) 不服从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实现科学行政价值观的需要
(五) 独立健全的审查判断是正确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要
第六章 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
一、 公务员对待违法命令的几种观点
二、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公务员处理违法命令的规定与理论
三、 公务员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责任
四、 建立我国公务员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服从制度
(一) 公务员法颁布前我国的行政组织体制和公务员管理体制
(二) 法律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三) 建立我国公务员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服从制度
(四) 公务员法的新进展
后记
主要参考文献
序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
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一) 学理上的见解
(二) 实践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三) 一些国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 本书所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及其成因
第二章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者责任之性质与构成
一、 制定主体与责任类型
二、 责任之性质
(一) 关于责任性质的几种观点
(二) 关于行政主体的立法行为之非
(三) 关于公务员个人的政治责任之非
(四) 关于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个人的违宪责任之非
三、 责任之构成
(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性”问题
(二) 违法执行职务和影响相对人
(三) 特定的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四) 过错问题
第三章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审查监督体制
一、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审查监督体制
二、 我国现行的审查监督体制
(一) 由权力机关审查监督
(二) 行政机关的审查监督
三、 建立以法院为主的审查监督体制
(一) 确立法院审查监督体制的必要性
(二) 法院审查的范围
四、 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体制
第四章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者责任之分担
一、 行政主体的国家赔偿责任
(一) 责任范围的排除
(二) 一些国家的赔偿责任范围
(三) 我国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否确立国家赔偿责任
二、 行政主体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分担
(一) 一般行政主体之责任分担
(二) 党政机关联合发布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分担
三、 公务员个人之责任
(一) 公务员的范围
(二) 公务员法律责任豁免的缘由与困境
(三) 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
四、 公务员个人的责任分担
(一) 普通公务员责任之分担
(二) 党员公务员之责任分担
第五章 不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理论基础
一、 几个相关问题
(一) 执行违法文件的下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个人
(二)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命令
(三) 服从与不服从的两难困境
二、 公务员执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件
(一) 公务员对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不是绝对的
(二) 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之上级机关须具有合法的职务地位
(三) 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须合法
(四) 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须合法
三、 公务员不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理论基础
(一) 公务员对上级的服从是基于职务而非身份的服从
(二) 不服从实际是代替人民行使了部分抵抗权
(三) 具有适当限制的不服从是稳定宪法制度的需要
(四) 不服从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实现科学行政价值观的需要
(五) 独立健全的审查判断是正确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需要
第六章 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
一、 公务员对待违法命令的几种观点
二、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公务员处理违法命令的规定与理论
三、 公务员执行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责任
四、 建立我国公务员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服从制度
(一) 公务员法颁布前我国的行政组织体制和公务员管理体制
(二) 法律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三) 建立我国公务员对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服从制度
(四) 公务员法的新进展
后记
主要参考文献
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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