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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曰新颖性。
内容新颖:丛书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运用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和解决办案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体例新颖:增加详目,便于读者迅速查找感兴趣或需要解决的问题点;对个罪不再按照四个要件逐一论述,直接研究司法适用中的重点、疑点、难点问题。
二曰实用性。
丛书依托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以刑事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逐一研究司法适用中的重点、疑点、难点问题,为刑事司法实务提供实用性的理论指导。
三曰准确性。
对每个问题的论述,都做到既有法律依据、理论依据,又有实践依据。
[前言] 总序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武器,与每个公民和单位息息相关。修订后的《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实施至今近8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刑法在实施中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罪名犯罪不断出现,原有罪名在手段和形式上不断翻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多个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颁布的一系列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运用刑法打击新 罪名犯罪、新形式犯罪,及时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社会秩序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刑法实施以来,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刑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如何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深入系统的总结、归纳、研究,并充分运用到司法实践工作当中尤其是犯罪案件的查办中,指导实务,为办案一线服务,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更好地研究、梳理刑法理论,更好地指导、服务司法实践,我们编写了《刑法个罪司法适用》这套丛书。 丛书针对刑法实施以来司法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深人、全面、系统地研究刑法个罪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是一套“关注司法实践,服务办案一线”的实务丛书;一套帮助政法干警全面正确理解刑法个罪,促进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参考书。丛书以刑法基础理论为指导,以一线办案实践为基础,以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为重心,坚持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从司法实务的角度逐一阐述刑法个罪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通过对个罪的分析、说理、论证,做到解难解疑,为办案一线提供指导和参考,帮助办案者正确把握和理解办案中罪的重点,能够正确分析、处理办案中的难点和疑点问题。 丛书突出实用性。做到理论联系实践,依托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以刑法规定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逐一研究和分析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从理论上讲清、说透,为刑事司法实务提供正确适用法律的理论指导。 丛书强调准确性。即对每个问题的论述,特别是针对有争议的问题所提出的观点要做到有法律根据、理论根据和实践根据。 丛书追求新颖性。一是内容新颖,全书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运用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办案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体例新颖,对于个罪不按照四个构成要件逐一论述,而是直接研究和论述犯罪构成中及司法认定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 丛书以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类罪为研究对象构成每本书。有的以刑法分则的一章构成一本书,有的以刑法分则章中的一节或数节构成一本书。丛书关注的是刑法个罪实务,各类罪需要有具体的实践基础,由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在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实践中适用较少,缺少实务研究的内容及个案,或者不属于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因此本套丛书没有包括这三部分内容。丛书具体目录如下: 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法适用 2.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犯罪司法适用 3.妨害税收、公司(企业)管理犯罪司法适用 4.危害金融安全、利益和管理秩序犯罪司法适用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适用 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司法适用 7.侵犯财产犯罪司法适用 8.扰乱公共秩序和司法活动犯罪司法适用 9.妨害国(边)境和文物管理犯罪司法适用 10.危害公共卫生和环境资源犯罪司法适用 11.毒品犯罪司法适用 12.妨害社会风化犯罪司法适用 13.贪污贿赂犯罪司法适用 14.渎职犯罪司法适用 为了保证丛书的质量,承担丛书撰稿任务的作者都是法院、检察院工作或者在有关重点院校从事教学科研的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强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青年学者。采取个人独著和合著的形式完成,最后由执行总主编、总主编统一审稿、定稿。 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公安部副部长罗锋、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 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担任丛书顾问,对此,深表感谢。对法律出版社及其法律应用出版社社长杨克女士、编辑吴剑虹女士、孙俊甫先生对本套丛书出版的大力支持和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地感谢。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概述
第二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章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一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概述
第二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三章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一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概述
第二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章 非法组织卖血罪
第一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五章 强迫卖血罪
第一节 强迫卖血罪概述
第二节 强迫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强迫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强迫卖血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强迫卖血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六章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七章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一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概述
第二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八章 医疗事故罪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九章 非法行医罪
第一节 非法行医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十章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一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一章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一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概述
第二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十二章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一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概述
第二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三章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一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处置进由的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十四章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一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概述
第二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五章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一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六章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一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七章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八章 非法狩猎罪
第一节 非法狩猎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狩猎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狩猎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狩猎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九章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一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章 非法采矿罪
第一节 非法采矿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采矿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一章 破坏性采矿罪
第一节 破坏性采矿罪概述
第二节 破坏性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破坏性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破坏性采矿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二章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一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三章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二十四章 盗伐林木罪
第一节 盗伐林木罪概述
第二节 盗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盗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盗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五节 盗伐林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五章 滥伐林木罪
第一节 滥伐林木罪概述
第二节 滥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滥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滥伐林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六章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一章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概述
一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定义及危害
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引起乙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二 何谓本罪中的“传播”
三 何谓本罪中的“有传播严重危险”
四 何谓“后果特别严重”
五 单位犯本罪的认定
第三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联系与认定
二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 本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区别与认定
四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联系与认定
五 本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六 本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联系与区别
七 本罪与传播性病罪的界限
第四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不但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物进行消毒处理,而且将其向外界倾倒,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如何处理
二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并且销售有关商品,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如何处理
第二章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一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概述
一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定义及危害
二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本罪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二 不知道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是否可能构成本罪
三 在受委托人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情况下,委托人是否构成本罪
四 如何认定“实验、保藏、携带、运输”
五 如何认定“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
第三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二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规定向外界排放、倾倒含有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废物,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的,如何处理
三 本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四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五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及认定
六 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七 依法有资格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在其业务活动之外非法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过失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如何处理
八 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第三章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一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概述
一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定义及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的认定
二 如何认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有传播严重危险”
三 对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三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偷越国(边)境,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如何处理
二 走私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三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如何处理
四 逃避商检而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五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如何处理
第四章 非法组织卖血罪
第一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概述
一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理解“非法组织”及其具体形式
二 如何理解“卖血”及其具体形式
第三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联系与区别
二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联系
第四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一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尚未将卖血者完全组织起来便被抓获,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二 纠集多人组成团伙,企图从事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活动,属于本罪的实行行为还是预备行为
第五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 单位负责无偿献血的人员为了完成本单位的献血任务而与“血头”达成协议,由“血头”招募献血者,单位则为献血者提供报酬,是否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共犯
二 被组织卖血者是否可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第六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证件,组织献血的,如何处理
二 在非法组织卖血过程中强迫他人卖血的,如何处理
第五章 强迫卖血罪
第一节 强迫卖血罪概述
一 强迫卖血罪的定义及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强迫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刑法第333条第2款“造成他人伤害”中的“他人”,是否包括受血者
二 以将要实施毁坏财物等非直接侵害人身的行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强制,强迫受害人卖血,是否构成本罪
第三节 强迫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以破坏名誉进行要挟,强迫他人卖血,如何处理
二 强迫患有血液性传染病的人卖血,如何处理
第四节 强迫卖血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强迫卖血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在强迫卖血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如何处理
二 在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血的过程中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三 在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过程中故意造成他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四 在强迫他人卖血的过程中故意造成他人重伤的,如何处理
五 在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六 强迫多人卖血,造成某些人受伤,另一些人没有受伤,如何处理
第六章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概述
一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认定“非法采集、供应、制作”
二 如何认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三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联系与认定
二 本罪与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联系与认定
三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非法采集全血,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如何处理
四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非法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如何处理
五 血站、医疗机构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如何处理
六 按规定只能采集、制备、储存全血、成分血的血站非法采集血浆,如何处理
七 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向非签约单位供应原料血浆,如何处理
八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九 行为人为非法行医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如何处理
十 不具有采集资格而非法采集血液如何认定,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七章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一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概述
一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个人在采集血液、制作血液制品的过程中违反操作、检测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处理
二 在采集血液、制作血液制品过程中违反操作、检测程序,造成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三 采集血液、制作血液制品过程中违反操作、检测程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如何处理
四 采集血液、制作血液制品过程中违反操作、检测程序,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如何处理
五 血液制品检测人员虚报、瞒报、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的,如何处理
六 没有资格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如何处理
第八章 医疗事故罪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概述
一 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及其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认定“医务人员”及范围
二 如何认定“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三 如何认定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四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中的不作为行为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造成的伤亡与医疗意外所造成的伤亡
二 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造成的伤亡与并发症所造成的伤亡
三 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造成的伤亡与病员不配合治疗所造成的伤亡
四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 本罪与非法行医罪的联系与区别
第九章 非法行医罪
第一节 非法行医罪概述
一 非法行医罪的定义及危害
二 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关于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
二 如何理解刑法第336条规定中“医生”的含义
三 如何把握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
四 能否将医生执业资格理解为执业医师资格
五 医生执业资格为什么是法定申请执业条件而不是法定执业条件
六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否包含“行为人所在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一条件
七 已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是否必然具有医生执业资格
八 实务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九 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
十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行医是否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十一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者主观认识的影响
十二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擅自非法行医的如何处理
十三 如何认定死亡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节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非法行医过程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定非法行医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 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是否可能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心态的故意伤害罪
三 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的业务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心态的故意伤害罪
第十章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一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概述
一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以及“擅自”
二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计生规定,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
三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如何处理
第三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在治疗过程中,明知会造成死亡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如何处理
二 伪造国家有关机构证明文书而进行非法节育手术的如何处理
三 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如何处理
第十一章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一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概述
一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二 如何认定“重大动植物疫情”
三 如何认定逃避检疫的行为与重大疫情的因果关系
四 对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与理解
第三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及失职罪的区别与联系
二 为了引起重大疫情而故意逃避检疫的,如何处理
三 本罪与走私罪、偷越国(边)境罪的联系与认定
四 本罪与逃避商检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联系与处理
第十二章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一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概述
一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危险废物的界定
二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只能是故意实施
三 如何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五 如何把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
第三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因强令工人违规操作,造成工程事故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如何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本罪的区别与联系
二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本罪的联系与区别
三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与联系
四 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如何处理
第四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实施本罪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115条的,如何处理
二 为杀人而实施本罪行为的,如何处理
第十三章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一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概述
一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界定“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 如何界定“固体废物”的范围
三 如何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后果特别严重”
四 如何认定本罪的单位犯罪
第三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及联系
二 本罪与走私废物罪的联系及区别
三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危及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第十四章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一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概述
一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认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后果特别严重”
二 如何认定本罪的单位犯罪
第三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违法批准进口固体废物的如何处理
二 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提供帮助的,如何认定
三 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联系及区别
四 本罪与走私废物罪的联系与区别
五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及联系
第四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五章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一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概述
一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二 如何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第三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二 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三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
第四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使用有害人体的毒药捕捞水产品后,又卖出的如何处理
二 在实施本罪行为时,抗拒查处的如何处理
三 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如何处理
四 捕捞的水产品系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的如何处理
五 使用禁用方法,同时触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如何处理
第十六章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一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概述
一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义及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界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三 如何认定本罪的单位犯罪
第三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猎捕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如何处理
二 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区别
第四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以其他手段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如何处理
二 制造、持有禁止的工具进行猎捕、杀害,因制造、持有禁止工具而触犯其他罪名的,如何处理
三 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过程中,抗拒检查的,如何处理
四 实施本罪行为造成他人伤害、死亡的,如何处理
五 为猎捕、杀害行为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如何处理
六 不符合猎捕条件,为实施捕猎活动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取得狩猎证、特许猎捕证等的,如何处理
七 发放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不具备猎捕条件而发放许可证的,如何处理
八 非法猎捕并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如何处理
九 为避免野生动物伤人、伤畜而实施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如何处理
十 偷捕、杀害公园内野生动物或人工繁殖的珍贵、濒危动物的,如何处理
第十七章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概述
一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定义及其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理解“收购”、“运输”、“出售”
二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如何计算
四 行为人不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收购、运输、出售,或者将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误当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收购、运输、出售的,如何处理
五 对本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通过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而获取国家机关许可公文,然后从事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如何处理
二 为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如何处理
三 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如何处理
四 实施本罪行为而抗拒检查的,如何处理,造成伤亡的,如何处理
五 为了出售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如何处理
六 为走私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如何处理
七 非法收购系人工繁殖的属于保护范围的动物的,如何处理
第十八章 非法狩猎罪
第一节 非法狩猎罪概述
一 非法狩猎罪的定义及其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狩猎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理解“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二 如何理解“情节严重”
三 为避免野生动物对农作物、人、畜伤害而非法狩猎的,如何处理
四 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三节 非法狩猎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实施非法狩猎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如何处理
二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四节 非法狩猎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使用危险方法实施本罪又触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如何处理
二 在实施本罪过程中抗拒查处的,如何处理
三 非法持有狩猎枪支,并进行非法狩猎的,如何处理
四 为非法狩猎而伪造、变造、买卖狩猎证的,如何处理
第十九章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一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概述
一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农用地”的范围
二 “非法占用”的理解及具体表现形式
三 如何认定“改变用途”
四 基于非法批准的国家文件、证件而占用农用地的,如何处理
五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毁坏”
六 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数量较大”及“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两方面的条件才可能构成本罪
七 对于本罪中的毁坏行为是否应当达到造成农用地难以再复垦的程度
八 如何认定本罪的单位犯罪
第三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土地主管部门为了帮非法占用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而非法批准有关用地申请的,如何处理
二 行为人以行贿等非法方式获取非法批准的,是否数罪并罚
第二十章 非法采矿罪
第一节 非法采矿罪概述
一 非法采矿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理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二 如何理解非法开采的表现形式
三 非法采矿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和过失
四 如何认定本罪的单位犯罪
第三节 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如何理解“拒不停止开采”及其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二 有关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尚未来得及责令非法采矿者停止开采,其非法采矿行为即已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如何处理
第四节 非法采矿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一章 破坏性采矿罪
第一节 破坏性采矿罪概述
一 破坏性采矿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破坏性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的理解与认定
二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理解与认定
三 破坏性采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四 本罪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节 破坏性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
二 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第四节 破坏性采矿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在实施该罪时,又触犯了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如何处理
二 在实施本罪时,又触犯了非法占用耕地罪,如何处理
三 破坏性采矿又造成环境重大污染,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如何处理
四 为进行破坏性开采又非法购买爆炸物,使用爆炸物的,如何处理
五 在破坏性开采中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如何处理
六 实施该罪行为并触犯非法采矿罪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二章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一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概述
一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义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非法采伐、毁坏”的具体表现
二 实施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本罪
三 如何界定犯本罪“情节严重”
四 如何认定本罪的单位犯罪情形
第三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在实施本罪行为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如何处理
二 在实施其他犯罪时,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三章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概述
一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定义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含义
二 既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又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如何处理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二 本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区别
第二十四章 盗伐林木罪
第一节 盗伐林木罪概述
一 盗伐林木罪的定义及其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盗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盗伐”的理解及表现形式
二 “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三 林木的范围,是否包括竹、笋
四 本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三节 盗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区别
二 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三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第四节 盗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 指使他人盗伐,而他人不明知的,如何处理
二 为盗伐林木而与林业监管人员相互勾结,林业监管人员不履行监管义务的,如何处理
三 事先约定收购盗伐林木而要求对方进行盗伐的,如何定罪
第五节 盗伐林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盗伐林木而同时盗伐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林木的,如何处理
二 一定时间内多次盗伐林木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五章 滥伐林木罪
第一节 滥伐林木罪概述
一 滥伐林木罪的定义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滥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滥伐”的表现形式及理解
二 “其他林木”的范围
三 “数量巨大”的界定标准
四 “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界定
五 本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三节 滥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未取得采伐证而采伐个人承包或集体在路边、河滩、房前屋后林木的,如何处理
二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滥伐与盗伐的区别
三 林木权属争议确权前,林业部门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而采伐的,如何处理
四 本人承包经营的林木,双方约定林木所有权归承包人个人所有,本人擅自砍伐的,如何处理
第四节 滥伐林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违法向林业部门人员行贿而获取林木采伐证而进行采伐的,如何处理
二 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证而进行采伐的,如何处理
三 在采伐活动中既有滥伐行为又有盗伐行为的,如何处理
四 在采伐过程中同时触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如何处理
五 对一定时间内每次滥伐均不足犯罪,而多次滥伐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六章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概述
一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定义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明知”的认定
二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三 “非法”的判断
四 为了自用而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如何处理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在非法收购、运输过程中,抗拒林业检查人员检查的,如何处理
二 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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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概述
第二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章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一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概述
第二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三章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一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概述
第二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章 非法组织卖血罪
第一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五章 强迫卖血罪
第一节 强迫卖血罪概述
第二节 强迫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强迫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强迫卖血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强迫卖血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六章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七章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一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概述
第二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八章 医疗事故罪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概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九章 非法行医罪
第一节 非法行医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十章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一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一章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一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概述
第二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十二章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一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概述
第二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三章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一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处置进由的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十四章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一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概述
第二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五章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一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六章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一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七章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八章 非法狩猎罪
第一节 非法狩猎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狩猎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狩猎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狩猎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九章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一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章 非法采矿罪
第一节 非法采矿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采矿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一章 破坏性采矿罪
第一节 破坏性采矿罪概述
第二节 破坏性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破坏性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破坏性采矿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二章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一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三章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二十四章 盗伐林木罪
第一节 盗伐林木罪概述
第二节 盗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盗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盗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五节 盗伐林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五章 滥伐林木罪
第一节 滥伐林木罪概述
第二节 滥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滥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滥伐林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六章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概述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一章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概述
一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定义及危害
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引起乙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二 何谓本罪中的“传播”
三 何谓本罪中的“有传播严重危险”
四 何谓“后果特别严重”
五 单位犯本罪的认定
第三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联系与认定
二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 本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区别与认定
四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联系与认定
五 本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六 本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联系与区别
七 本罪与传播性病罪的界限
第四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不但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物进行消毒处理,而且将其向外界倾倒,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如何处理
二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并且销售有关商品,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如何处理
第二章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一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概述
一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定义及危害
二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本罪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
二 不知道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是否可能构成本罪
三 在受委托人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情况下,委托人是否构成本罪
四 如何认定“实验、保藏、携带、运输”
五 如何认定“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
第三节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二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规定向外界排放、倾倒含有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废物,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的,如何处理
三 本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四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五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及认定
六 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七 依法有资格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在其业务活动之外非法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过失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如何处理
八 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第三章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一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概述
一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定义及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的认定
二 如何认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有传播严重危险”
三 对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三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偷越国(边)境,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如何处理
二 走私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三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如何处理
四 逃避商检而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如何处理
五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如何处理
第四章 非法组织卖血罪
第一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概述
一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理解“非法组织”及其具体形式
二 如何理解“卖血”及其具体形式
第三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联系与区别
二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联系
第四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一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尚未将卖血者完全组织起来便被抓获,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二 纠集多人组成团伙,企图从事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活动,属于本罪的实行行为还是预备行为
第五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 单位负责无偿献血的人员为了完成本单位的献血任务而与“血头”达成协议,由“血头”招募献血者,单位则为献血者提供报酬,是否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共犯
二 被组织卖血者是否可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第六节 非法组织卖血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证件,组织献血的,如何处理
二 在非法组织卖血过程中强迫他人卖血的,如何处理
第五章 强迫卖血罪
第一节 强迫卖血罪概述
一 强迫卖血罪的定义及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强迫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刑法第333条第2款“造成他人伤害”中的“他人”,是否包括受血者
二 以将要实施毁坏财物等非直接侵害人身的行为对受害人进行精神强制,强迫受害人卖血,是否构成本罪
第三节 强迫卖血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以破坏名誉进行要挟,强迫他人卖血,如何处理
二 强迫患有血液性传染病的人卖血,如何处理
第四节 强迫卖血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强迫卖血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在强迫卖血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如何处理
二 在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卖血的过程中过失造成他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三 在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过程中故意造成他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四 在强迫他人卖血的过程中故意造成他人重伤的,如何处理
五 在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六 强迫多人卖血,造成某些人受伤,另一些人没有受伤,如何处理
第六章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概述
一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认定“非法采集、供应、制作”
二 如何认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三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联系与认定
二 本罪与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联系与认定
三 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非法采集全血,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如何处理
四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非法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和其他人员的血浆,如何处理
五 血站、医疗机构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如何处理
六 按规定只能采集、制备、储存全血、成分血的血站非法采集血浆,如何处理
七 单采血浆站违反规定,向非签约单位供应原料血浆,如何处理
八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九 行为人为非法行医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的,如何处理
十 不具有采集资格而非法采集血液如何认定,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节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七章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一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概述
一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个人在采集血液、制作血液制品的过程中违反操作、检测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处理
二 在采集血液、制作血液制品过程中违反操作、检测程序,造成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三 采集血液、制作血液制品过程中违反操作、检测程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如何处理
四 采集血液、制作血液制品过程中违反操作、检测程序,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如何处理
五 血液制品检测人员虚报、瞒报、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的,如何处理
六 没有资格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如何处理
第八章 医疗事故罪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概述
一 医疗事故罪的定义及其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认定“医务人员”及范围
二 如何认定“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三 如何认定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四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中的不作为行为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造成的伤亡与医疗意外所造成的伤亡
二 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造成的伤亡与并发症所造成的伤亡
三 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造成的伤亡与病员不配合治疗所造成的伤亡
四 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 本罪与非法行医罪的联系与区别
第九章 非法行医罪
第一节 非法行医罪概述
一 非法行医罪的定义及危害
二 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关于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
二 如何理解刑法第336条规定中“医生”的含义
三 如何把握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
四 能否将医生执业资格理解为执业医师资格
五 医生执业资格为什么是法定申请执业条件而不是法定执业条件
六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否包含“行为人所在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一条件
七 已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是否必然具有医生执业资格
八 实务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九 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
十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行医是否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十一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者主观认识的影响
十二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擅自非法行医的如何处理
十三 如何认定死亡与非法行医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节 非法行医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非法行医过程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定非法行医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 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是否可能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心态的故意伤害罪
三 行为人在非法行医过程中的业务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心态的故意伤害罪
第十章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第一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概述
一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以及“擅自”
二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违反计生规定,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手术,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
三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如何处理
第三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在治疗过程中,明知会造成死亡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如何处理
二 伪造国家有关机构证明文书而进行非法节育手术的如何处理
三 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如何处理
第十一章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一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概述
一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二 如何认定“重大动植物疫情”
三 如何认定逃避检疫的行为与重大疫情的因果关系
四 对本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与理解
第三节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及失职罪的区别与联系
二 为了引起重大疫情而故意逃避检疫的,如何处理
三 本罪与走私罪、偷越国(边)境罪的联系与认定
四 本罪与逃避商检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联系与处理
第十二章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一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概述
一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危险废物的界定
二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只能是故意实施
三 如何认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五 如何把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
第三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因强令工人违规操作,造成工程事故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如何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本罪的区别与联系
二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本罪的联系与区别
三 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与联系
四 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如何处理
第四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实施本罪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触犯刑法第115条的,如何处理
二 为杀人而实施本罪行为的,如何处理
第十三章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一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概述
一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界定“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 如何界定“固体废物”的范围
三 如何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后果特别严重”
四 如何认定本罪的单位犯罪
第三节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及联系
二 本罪与走私废物罪的联系及区别
三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危及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第十四章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一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概述
一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认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后果特别严重”
二 如何认定本罪的单位犯罪
第三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违法批准进口固体废物的如何处理
二 国家工作人员收取贿赂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提供帮助的,如何认定
三 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联系及区别
四 本罪与走私废物罪的联系与区别
五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及联系
第四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五章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一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概述
一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
二 如何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第三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二 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三 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
第四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使用有害人体的毒药捕捞水产品后,又卖出的如何处理
二 在实施本罪行为时,抗拒查处的如何处理
三 在实施本罪的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如何处理
四 捕捞的水产品系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的如何处理
五 使用禁用方法,同时触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如何处理
第十六章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一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概述
一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义及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界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二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三 如何认定本罪的单位犯罪
第三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猎捕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如何处理
二 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区别
第四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以其他手段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如何处理
二 制造、持有禁止的工具进行猎捕、杀害,因制造、持有禁止工具而触犯其他罪名的,如何处理
三 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过程中,抗拒检查的,如何处理
四 实施本罪行为造成他人伤害、死亡的,如何处理
五 为猎捕、杀害行为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如何处理
六 不符合猎捕条件,为实施捕猎活动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取得狩猎证、特许猎捕证等的,如何处理
七 发放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不具备猎捕条件而发放许可证的,如何处理
八 非法猎捕并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如何处理
九 为避免野生动物伤人、伤畜而实施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如何处理
十 偷捕、杀害公园内野生动物或人工繁殖的珍贵、濒危动物的,如何处理
第十七章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概述
一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定义及其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理解“收购”、“运输”、“出售”
二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三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如何计算
四 行为人不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收购、运输、出售,或者将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误当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收购、运输、出售的,如何处理
五 对本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通过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好处而获取国家机关许可公文,然后从事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如何处理
二 为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如何处理
三 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如何处理
四 实施本罪行为而抗拒检查的,如何处理,造成伤亡的,如何处理
五 为了出售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如何处理
六 为走私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如何处理
七 非法收购系人工繁殖的属于保护范围的动物的,如何处理
第十八章 非法狩猎罪
第一节 非法狩猎罪概述
一 非法狩猎罪的定义及其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狩猎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理解“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二 如何理解“情节严重”
三 为避免野生动物对农作物、人、畜伤害而非法狩猎的,如何处理
四 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三节 非法狩猎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实施非法狩猎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如何处理
二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四节 非法狩猎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使用危险方法实施本罪又触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如何处理
二 在实施本罪过程中抗拒查处的,如何处理
三 非法持有狩猎枪支,并进行非法狩猎的,如何处理
四 为非法狩猎而伪造、变造、买卖狩猎证的,如何处理
第十九章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一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概述
一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农用地”的范围
二 “非法占用”的理解及具体表现形式
三 如何认定“改变用途”
四 基于非法批准的国家文件、证件而占用农用地的,如何处理
五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毁坏”
六 是否必须同时具备“数量较大”及“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两方面的条件才可能构成本罪
七 对于本罪中的毁坏行为是否应当达到造成农用地难以再复垦的程度
八 如何认定本罪的单位犯罪
第三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土地主管部门为了帮非法占用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而非法批准有关用地申请的,如何处理
二 行为人以行贿等非法方式获取非法批准的,是否数罪并罚
第二十章 非法采矿罪
第一节 非法采矿罪概述
一 非法采矿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如何理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二 如何理解非法开采的表现形式
三 非法采矿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和过失
四 如何认定本罪的单位犯罪
第三节 非法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如何理解“拒不停止开采”及其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二 有关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尚未来得及责令非法采矿者停止开采,其非法采矿行为即已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如何处理
第四节 非法采矿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十一章 破坏性采矿罪
第一节 破坏性采矿罪概述
一 破坏性采矿罪的定义和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破坏性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的理解与认定
二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理解与认定
三 破坏性采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四 本罪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节 破坏性采矿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别
二 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第四节 破坏性采矿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在实施该罪时,又触犯了毁坏珍贵树木罪的,如何处理
二 在实施本罪时,又触犯了非法占用耕地罪,如何处理
三 破坏性采矿又造成环境重大污染,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如何处理
四 为进行破坏性开采又非法购买爆炸物,使用爆炸物的,如何处理
五 在破坏性开采中因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如何处理
六 实施该罪行为并触犯非法采矿罪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二章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一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概述
一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义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非法采伐、毁坏”的具体表现
二 实施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本罪
三 如何界定犯本罪“情节严重”
四 如何认定本罪的单位犯罪情形
第三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在实施本罪行为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如何处理
二 在实施其他犯罪时,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三章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概述
一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定义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的含义
二 既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又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如何处理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二 本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区别
第二十四章 盗伐林木罪
第一节 盗伐林木罪概述
一 盗伐林木罪的定义及其危害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盗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盗伐”的理解及表现形式
二 “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三 林木的范围,是否包括竹、笋
四 本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三节 盗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本罪与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区别
二 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三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第四节 盗伐林木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 指使他人盗伐,而他人不明知的,如何处理
二 为盗伐林木而与林业监管人员相互勾结,林业监管人员不履行监管义务的,如何处理
三 事先约定收购盗伐林木而要求对方进行盗伐的,如何定罪
第五节 盗伐林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盗伐林木而同时盗伐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林木的,如何处理
二 一定时间内多次盗伐林木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五章 滥伐林木罪
第一节 滥伐林木罪概述
一 滥伐林木罪的定义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滥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滥伐”的表现形式及理解
二 “其他林木”的范围
三 “数量巨大”的界定标准
四 “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界定
五 本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三节 滥伐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 未取得采伐证而采伐个人承包或集体在路边、河滩、房前屋后林木的,如何处理
二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滥伐与盗伐的区别
三 林木权属争议确权前,林业部门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而采伐的,如何处理
四 本人承包经营的林木,双方约定林木所有权归承包人个人所有,本人擅自砍伐的,如何处理
第四节 滥伐林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违法向林业部门人员行贿而获取林木采伐证而进行采伐的,如何处理
二 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证而进行采伐的,如何处理
三 在采伐活动中既有滥伐行为又有盗伐行为的,如何处理
四 在采伐过程中同时触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如何处理
五 对一定时间内每次滥伐均不足犯罪,而多次滥伐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六章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一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概述
一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定义
二 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第二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 “明知”的认定
二 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三 “非法”的判断
四 为了自用而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如何处理
第三节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一 在非法收购、运输过程中,抗拒林业检查人员检查的,如何处理
二 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的,如何处理
sb
危害公共卫生和环境资源犯罪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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