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目录
**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船舶定义】
第四条【沿海运输权】
第五条【船舶国籍和悬挂国旗的航行权的取得】
第六条【海上运输管理、具体办法的制定】
第二章 船舶
**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船舶所有权定义】
第八条【经营管理国有船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地位】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公示方式和船舶所有权转让形式】
第十条【共有船舶登记】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定义】
第十二条【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主体和方式】
第十三条【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十四条【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第十五条【船舶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的义务】
第十六条【共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第十七条【转让被抵押船舶】
第十八条【船舶抵押权的转移】
第十九条【同一船舶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设定及受偿顺序】
第二十条【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定义】
第二十二条【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
第二十三条【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有关司法费用等应先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及船舶留置权定义】
第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随船转移】
第二十七条【船舶优先权随海事请求权转移】
第二十八条【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
第三十条【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第三章 船员
……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七十七条【“计算单位”的含义】
第二百七十八条【施行起始日】
附录 《中国海事案例裁判要旨通纂》要旨汇编
**条【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船舶定义】
第四条【沿海运输权】
第五条【船舶国籍和悬挂国旗的航行权的取得】
第六条【海上运输管理、具体办法的制定】
第二章 船舶
**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船舶所有权定义】
第八条【经营管理国有船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地位】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公示方式和船舶所有权转让形式】
第十条【共有船舶登记】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定义】
第十二条【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主体和方式】
第十三条【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十四条【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第十五条【船舶抵押人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的义务】
第十六条【共有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第十七条【转让被抵押船舶】
第十八条【船舶抵押权的转移】
第十九条【同一船舶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设定及受偿顺序】
第二十条【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定义】
第二十二条【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
第二十三条【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有关司法费用等应先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及船舶留置权定义】
第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随船转移】
第二十七条【船舶优先权随海事请求权转移】
第二十八条【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消灭原因】
第三十条【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第三章 船员
……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百七十七条【“计算单位”的含义】
第二百七十八条【施行起始日】
附录 《中国海事案例裁判要旨通纂》要旨汇编
中国海商法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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