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 of law in singapore:a successful model of ruled of law in oriental version

副标题:无

作   者:陈新民著

分类号:

ISBN:978750369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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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讲述了:在法治和吏治方面,新加坡确实是很有一套的;法治严明、令行禁止、高薪养廉这些在中国很难推行的东西,在那里成了遏制腐败的“法宝”。这些制度在《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中有详细而精辟的阐述,但是新加坡的经验与其说是展示了一种成功的模式,不如说是引领我们继续思考看似简单的“腐败”问题。在我们法学家看来,似乎腐败就是违法,不违法的就不能说是腐败,违法至少构成了腐败的一个要件;但是经济学家很可能认为违法与否和事情的本质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法律是人规定的,我们可以把某种行为定义为“腐败”,也完全可以不这么定义。在某种意义上,高薪养廉相当于国家用国库的钱“贿赂”公务员,换取他们的“廉洁”行为。由此可见,腐败是可以“制度化”的,而制度化之后当然也就正当合法,不称其为“腐败”了。高薪养廉的经济成本不小,但好处是至少可以造成清廉的表观。 中国的法律规定看似道德标准很高、腐败红线设定很低,但是法不责众,在公务员动辄“腐败”的情况下,“腐败”也就见怪不怪了。反之,新加坡给公务员很高的待遇,相当于国家把一大笔财富塞进公务员的腰包,然后告诉他,在这种情况下再出去捞钱,就会受到严惩。既然红线已经设定很高,只要有点脑子的公务员当然也就不敢“腐败”了;有个别超越红线的,也很容易发现和惩治。因此,我们的制度看上去很清廉,但是清廉的制度却造就了大量的贪官污吏;新加坡的制度或许远不如我们清廉,但是这样一来官员就没有必要腐败了,反而显得“清廉”起来。看上去清廉的制度可以造就大量腐败行为,看上去“腐败”的制度却可以制造清廉的官员,至少可以让官员看上去清廉。

目录

一、前言
二、李光耀的法治观
一、前言——破除“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铁律的新加坡
二、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三、李光耀的法治观
四、小结
三、新加坡对社会秩序的规范方式
一、新加坡社会秩序的见证——犯罪率的比较分析
二、新加坡美丽市容的维护者——新加坡别出心裁的《涂鸦法》
三、新加坡社会秩序的维护利器——《公共秩序维护综合法》
四、新加坡的鞭刑制度
四、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一、新加坡法官的制度
二、新加坡的法院体系
三、新加坡司法权的独立
四、新加坡法院审判制度的几点特色
五、小结
五、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规定
六、新加坡肃贪的法制分析
一、新加坡肃贪的法制
二、新加坡肃贪的运作
三、小结——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七、新加坡肃贪法制的移植——台湾经验的分析
一、台湾廉政署的设立争议
二、其他仍须努力的制度建设
八、结论:一个成功的东方式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原则与新加坡
二、检验新加坡的“法治国属性”
三、结论——新加坡法治成功的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附录一 新加坡贪污防制法
附录二 新加坡贪污所得没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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