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ule of law in singapore:a successful model of ruled of law in oriental version
副标题:无
作 者:陈新民著
分类号:
ISBN:978750369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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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讲述了:在法治和吏治方面,新加坡确实是很有一套的;法治严明、令行禁止、高薪养廉这些在中国很难推行的东西,在那里成了遏制腐败的“法宝”。这些制度在《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中有详细而精辟的阐述,但是新加坡的经验与其说是展示了一种成功的模式,不如说是引领我们继续思考看似简单的“腐败”问题。在我们法学家看来,似乎腐败就是违法,不违法的就不能说是腐败,违法至少构成了腐败的一个要件;但是经济学家很可能认为违法与否和事情的本质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法律是人规定的,我们可以把某种行为定义为“腐败”,也完全可以不这么定义。在某种意义上,高薪养廉相当于国家用国库的钱“贿赂”公务员,换取他们的“廉洁”行为。由此可见,腐败是可以“制度化”的,而制度化之后当然也就正当合法,不称其为“腐败”了。高薪养廉的经济成本不小,但好处是至少可以造成清廉的表观。
中国的法律规定看似道德标准很高、腐败红线设定很低,但是法不责众,在公务员动辄“腐败”的情况下,“腐败”也就见怪不怪了。反之,新加坡给公务员很高的待遇,相当于国家把一大笔财富塞进公务员的腰包,然后告诉他,在这种情况下再出去捞钱,就会受到严惩。既然红线已经设定很高,只要有点脑子的公务员当然也就不敢“腐败”了;有个别超越红线的,也很容易发现和惩治。因此,我们的制度看上去很清廉,但是清廉的制度却造就了大量的贪官污吏;新加坡的制度或许远不如我们清廉,但是这样一来官员就没有必要腐败了,反而显得“清廉”起来。看上去清廉的制度可以造就大量腐败行为,看上去“腐败”的制度却可以制造清廉的官员,至少可以让官员看上去清廉。
目录
一、前言
二、李光耀的法治观
一、前言——破除“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铁律的新加坡
二、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三、李光耀的法治观
四、小结
三、新加坡对社会秩序的规范方式
一、新加坡社会秩序的见证——犯罪率的比较分析
二、新加坡美丽市容的维护者——新加坡别出心裁的《涂鸦法》
三、新加坡社会秩序的维护利器——《公共秩序维护综合法》
四、新加坡的鞭刑制度
四、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一、新加坡法官的制度
二、新加坡的法院体系
三、新加坡司法权的独立
四、新加坡法院审判制度的几点特色
五、小结
五、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规定
六、新加坡肃贪的法制分析
一、新加坡肃贪的法制
二、新加坡肃贪的运作
三、小结——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七、新加坡肃贪法制的移植——台湾经验的分析
一、台湾廉政署的设立争议
二、其他仍须努力的制度建设
八、结论:一个成功的东方式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原则与新加坡
二、检验新加坡的“法治国属性”
三、结论——新加坡法治成功的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附录一 新加坡贪污防制法
附录二 新加坡贪污所得没收法
二、李光耀的法治观
一、前言——破除“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铁律的新加坡
二、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三、李光耀的法治观
四、小结
三、新加坡对社会秩序的规范方式
一、新加坡社会秩序的见证——犯罪率的比较分析
二、新加坡美丽市容的维护者——新加坡别出心裁的《涂鸦法》
三、新加坡社会秩序的维护利器——《公共秩序维护综合法》
四、新加坡的鞭刑制度
四、新加坡的司法制度
一、新加坡法官的制度
二、新加坡的法院体系
三、新加坡司法权的独立
四、新加坡法院审判制度的几点特色
五、小结
五、新加坡的公务员纪律规定
六、新加坡肃贪的法制分析
一、新加坡肃贪的法制
二、新加坡肃贪的运作
三、小结——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七、新加坡肃贪法制的移植——台湾经验的分析
一、台湾廉政署的设立争议
二、其他仍须努力的制度建设
八、结论:一个成功的东方式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原则与新加坡
二、检验新加坡的“法治国属性”
三、结论——新加坡法治成功的模式给我们的启示
附录一 新加坡贪污防制法
附录二 新加坡贪污所得没收法
Rule of law in singapore:a successful model of ruled of law in oriental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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