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

副标题:无

作   者:张新宝,陈飞著

分类号:

ISBN:978750365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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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已经1年有余。该法不仅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而且还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完全改变了过去的规则和实践做法。这些规定的顺利实施,有赖于相关配套规则的建立。在过去,我国没有真正实施过强制责任险,缺少经验。目前,国务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其他的一些相关配套规则仍迟迟没有出台,市场上涉及机动车的事故责任只有按照过渡政策的规定处理相关事务。机动车主依照以前的合同条款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了极大的混乱,机动车驾驶人、受害人以及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纷纷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制度提出质疑,有的甚至是横加指责。    本文的作者以北京地区为研究对象,走访了北京市交管局、北京市有关法院、中国保监会、北京市保监局以及北京市的部分保险公司,收集和查阅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在综合分析各方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出了系列对策。希望针对北京市的解决方案也能适用于全国,能对全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本书的一个特点就在于有较为详尽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一手材料,同时也有较为翔实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资料,值得借鉴和参考。

目录

封面页
目录页
引言
一、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历史与现状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状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的若干突出问题
(一)对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不同认识
(二)对保险金额的不同认识
(三)对保险公司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认识
(四)对责任免除条件的不同认识
(五)对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不同认识
(六)对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财产范围的不同认识
三、比较法上的观察与思考
(一)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二)主要经验
四、若干建议
(一)正确认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目的和性质
(二)保险金额
(三)在强制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无过错赔付责任
(四)免责条款应当法定
(五)受害人应当享有直接请求权
(六)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不应该包括受害人车上所载货物的损失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国内外相关立法
(一)我国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节选)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节选)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节选)
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送审稿)(节选)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节选)
(二)我国港台地区立法
香港地区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节选)
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节选)
(三)国外立法
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节选)
英国道路交通法1988(节选)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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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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