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立法例参考与立法意义》共八编、三十四章、三百六十六条,包括条文、立法理由、意义及国(境)外同条的立法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立法例参考与立法意义》内容全面、立意准确、引证广泛、文字顺畅,对强制执行的立法、司法、用法、教学、研究,均有重要参考及实用价值。
目录
应当尽快制定颁行强制执行法(代序)
第一编 通则
第一章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立法宗旨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二章 执行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执行机构
第二节 执行人员
第三章 执行管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管辖的变动
第四章 执行参与人
第一节 执行当事人
第二节 其他参与人
第五章 协助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不同主体的协助执行
第六章 执行根据
第一节 一般的执行根据
第二节 特殊的执行根据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七章 执行费用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检察监督
第二编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章 执行开始
第一节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一章 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
第一节 不予受理
第二节 不予执行
第十二章 执行进行
第一节 启动执行与结案期限
第二节 查明义务人的财产
第三节 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节 执行措施
第十三章 执行变动
第一节 义务人的变更、追加
第二节 执行方式的变更
第三节 暂缓执行
第四节 中止执行
第五节 执行和解
第十四章 执行结束
第一节 终结执行
第二节 终了执行
第十五章 执行救济
第一节 执行异议
第二节 执行抗告
第三节 异议之诉
第十六章 执行回转
第三编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十七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章 对现金和存款的执行
第十九章 对收入的执行
第二十章 对动产的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
第三节 变价
第二十一章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第二十二章 对股票、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第二十三章 对债权的执行
第二十四章 对不动产的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
第三节 拍卖、招标
第四节 强制管理
第二十五章 对船舶及航空器的执行
第二十六章 清偿与分配
第四编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二十七章 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二十八章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五编 保全执行和先予执行
第二十九章 保全执行
第三十章 先予执行
第六编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章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章 涉及台湾地区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七编 涉外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章 执行申请和审查
第八编 附则
后记
第一编 通则
第一章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立法宗旨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二章 执行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 执行机构
第二节 执行人员
第三章 执行管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管辖的变动
第四章 执行参与人
第一节 执行当事人
第二节 其他参与人
第五章 协助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不同主体的协助执行
第六章 执行根据
第一节 一般的执行根据
第二节 特殊的执行根据
第三节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七章 执行费用
第八章 强制措施
第九章 检察监督
第二编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第十章 执行开始
第一节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一章 不予受理和不予执行
第一节 不予受理
第二节 不予执行
第十二章 执行进行
第一节 启动执行与结案期限
第二节 查明义务人的财产
第三节 义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节 执行措施
第十三章 执行变动
第一节 义务人的变更、追加
第二节 执行方式的变更
第三节 暂缓执行
第四节 中止执行
第五节 执行和解
第十四章 执行结束
第一节 终结执行
第二节 终了执行
第十五章 执行救济
第一节 执行异议
第二节 执行抗告
第三节 异议之诉
第十六章 执行回转
第三编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十七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章 对现金和存款的执行
第十九章 对收入的执行
第二十章 对动产的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
第三节 变价
第二十一章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第二十二章 对股票、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
第二十三章 对债权的执行
第二十四章 对不动产的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
第三节 拍卖、招标
第四节 强制管理
第二十五章 对船舶及航空器的执行
第二十六章 清偿与分配
第四编 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二十七章 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第二十八章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五编 保全执行和先予执行
第二十九章 保全执行
第三十章 先予执行
第六编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章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章 涉及台湾地区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七编 涉外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章 执行申请和审查
第八编 附则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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