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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想为考生提供一种有效复习法条的方法,真正帮助考生解决三大问题:法条会如何考;法条应如何看;法条如何应用于司法考试的实战。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目录
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22条)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4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21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第22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3至71条)
第一节设立
第23条【设立条件】
第24条【股东人数】
第26条【注册资本及最低限额】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31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第35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6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38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41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5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48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4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2至76条)
第72条【股权转让】
第73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第75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77至125条)
第一节设立
第78条【设立方式】
第79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81条【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第83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84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第85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91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2条【股本的抽回】
第94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95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111条【董事会的召集】
第113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26至146条)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142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143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47至153条)
第147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152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第153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公司债券(第154至163条)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164至172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3至180条)
第173条【公司合并种类】
第174条【公司合并】
第176条【公司分立】
第177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第178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第180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1至191条)
第181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3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184条【清算组的成立】
第186条【催告债权人】
第187条【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2至198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199至216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217至2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13条)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14至59条)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16条【出资方式】
第17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19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20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21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第22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23条【优先购买权】
第25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26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27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28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资料权】
第29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第31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2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第33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37条【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40条【追偿权】
第41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第42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44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46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48条【当然退伙】
第49条【除名退伙】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53条【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54条【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55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58条【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60至84条)
第64条【出资方式】
第67条【合伙事务执行】
第68条【合伙事务执行禁止】
第69条【利润分配】
第71条【有限合伙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
第72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73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第76条【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
第77条【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第79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得被退伙】
第80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资格继受】
第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85至92条)
第89条 【清偿顺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93至106条)
第六章附则(第107至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9条)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10至66条)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67至94条)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95至116条)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1 17至133条)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134至158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159至181条)
第八章附则(第182至18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18条)
第二章汇票(第19至72条)
第三章本票(第73至80条)
第四章支票(第81至93条)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94至101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102至106条)
第七章附则(第107至1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6条)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7至21条)
第三章管理人(第22至29条)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30至40条)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41至43条)
第六章债权申报(第44至58条)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59至69条)
第八章重整(第70至94条)
第九章和解(第95至106条)
第十章破产清算(第107至124条)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125至131条)
第十二章附则(第132至1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经 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则(第1至4条)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5至15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16至19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20至32条)
第五章附则(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6条)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7至15条)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16至29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30至35条)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36至38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39至47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8至61条)
第八章附则(第62至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14条)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l5至27条)
第三章税款征收(第28至53条)
第四章税务检查(第54至59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60至88条)
第六章附则(第89至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9条)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10至15条)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16至35条)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至45条)
第五章工资(第46至51条)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52至57条)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至65条)
第八章职业培训(第66至69条)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70至76条)
第十章劳动争议(第77至84条)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85至88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89至10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106至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6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7至28条)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29至35条)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36至50条)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51至72条)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73至79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80至95条)
第八章附则(第96至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9条)
第二章调解(第10至16条)
第三章仲裁(第17至51条)
第四章附则(第52至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7条)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8至16条)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17至30条)
第四章耕地保护(第31至42条)
第五章建设用地(第43至65条)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66至72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73至84条)
第八章附则(第85至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7条)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8至24条)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25至31条)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32至59条)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60至63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64至71条)
第七章附则(第72至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8条)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9至15条)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16至23条)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4至34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5至45条)
第六章附则(第46至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22条)
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14条【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15条【公司的转投资】
第16条【公司转投资和担保的法定程序】
第20条【股东权利滥用的禁止】
第21条【关联交易的规范】
第22条【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23至71条)
第一节设立
第23条【设立条件】
第24条【股东人数】
第26条【注册资本及最低限额】
第27条【股东出资方式】
第28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31条【股东出资的差额补偿责任】
第35条【股东的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36条【抽逃出资的禁止】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38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41条【股东会的召集、主持】
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45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48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64条【连带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72至76条)
第72条【股权转让】
第73条【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第75条【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77至125条)
第一节设立
第78条【设立方式】
第79条【发起人的限制】
第81条【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第83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第84条【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第85条【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最低比例】
第91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92条【股本的抽回】
第94条【出资不足的责任】
第95条【发起人的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111条【董事会的召集】
第113条【董事出席和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126至146条)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142条【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
第143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与质押】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147至153条)
第147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152条【股东请求诉讼权】
第153条【股东的诉讼权利】
第七章公司债券(第154至163条)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164至172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173至180条)
第173条【公司合并种类】
第174条【公司合并】
第176条【公司分立】
第177条【分立时债务的承担】
第178条【注册资本的减少】
第180条【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181至191条)
第181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183条【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第184条【清算组的成立】
第186条【催告债权人】
第187条【清算程序】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192至198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199至216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217至2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13条)
第2条【调整范围】
第3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14至59条)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
第16条【出资方式】
第17条【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19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20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第21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财产】
第22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23条【优先购买权】
第25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26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27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第28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资料权】
第29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第31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第32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第33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37条【保护善意第三人】
第40条【追偿权】
第41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
第42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44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
第46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
第48条【当然退伙】
第49条【除名退伙】
第50条【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
第53条【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
第54条【退伙时分担亏损】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55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58条【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60至84条)
第64条【出资方式】
第67条【合伙事务执行】
第68条【合伙事务执行禁止】
第69条【利润分配】
第71条【有限合伙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
第72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73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第76条【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
第77条【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第79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得被退伙】
第80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资格继受】
第81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第83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84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85至92条)
第89条 【清偿顺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93至106条)
第六章附则(第107至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9条)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10至66条)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67至94条)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95至116条)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1 17至133条)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134至158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159至181条)
第八章附则(第182至18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18条)
第二章汇票(第19至72条)
第三章本票(第73至80条)
第四章支票(第81至93条)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94至101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102至106条)
第七章附则(第107至1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6条)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7至21条)
第三章管理人(第22至29条)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30至40条)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41至43条)
第六章债权申报(第44至58条)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59至69条)
第八章重整(第70至94条)
第九章和解(第95至106条)
第十章破产清算(第107至124条)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125至131条)
第十二章附则(第132至1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经 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章 总则(第1至4条)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5至15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16至19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20至32条)
第五章附则(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6条)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7至15条)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16至29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30至35条)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36至38条)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39至47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8至61条)
第八章附则(第62至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14条)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l5至27条)
第三章税款征收(第28至53条)
第四章税务检查(第54至59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60至88条)
第六章附则(第89至9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9条)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10至15条)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16至35条)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36至45条)
第五章工资(第46至51条)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52至57条)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58至65条)
第八章职业培训(第66至69条)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70至76条)
第十章劳动争议(第77至84条)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85至88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89至105条)
第十三章附则(第106至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6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7至28条)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29至35条)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36至50条)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51至72条)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73至79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80至95条)
第八章附则(第96至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9条)
第二章调解(第10至16条)
第三章仲裁(第17至51条)
第四章附则(第52至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7条)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8至16条)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17至30条)
第四章耕地保护(第31至42条)
第五章建设用地(第43至65条)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66至72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73至84条)
第八章附则(第85至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7条)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8至24条)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25至31条)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32至59条)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60至63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64至71条)
第七章附则(第72至7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第1至8条)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9至15条)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16至23条)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24至34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5至45条)
第六章附则(第46至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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