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

副标题:无

作   者:黄建初主编;岳仲明等撰稿

分类号:

ISBN:978750365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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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介绍:这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确立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并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五条)。2、增加国家促进循环经济,鼓励购买、使用可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的内容(第三条、第七条)。3、针对一些产品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明确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第十八条)。4、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5、完善了固体废物的进口分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6、明确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发生变更、终止时的污染防治责任(第三十五条)。7、加强和完善了管理危险废物的措施(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8、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环保部门,增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援助、环境监督机构提供监测数据方面的规定。  

目录

封面页
书名页
前言页
目录页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防治原则及政策措施
第四条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污染者负责原则
第六条 鼓励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推广以及防治宣传
第七条 鼓励购买、使用再生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污染防治工作及废物综合利用的奖励
第九条 守法义务及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 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防治技术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及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五条 防治的现场检查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产生固废单位、个人的防治义务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人的防治义务以及禁止向水体倾倒、堆放固废
第十八条 过度包装污染环境防治以及产品和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
第十九条 鼓励研究、生产有利于环保的薄膜覆盖物和包装物以及防治农用薄膜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防治畜禽粪便污染环境和禁止违法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废设施场所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特别区域禁止建设工业固废集中贮存、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固废转移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境外固废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废进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不服进口货物纳入固废管理范围的救济程序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推广先进防治工业固废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
第二十八条 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制度
第二十九条 制定工作规划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条 揶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工业固废减量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业固废的申报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企事业单位利用、贮存、处置其产生的工业固废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
第三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废的单位终止或变更后的污染防治责任
第三十六条 矿业固废污染环境防治
第三十七条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和机动车船的污染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政府防治责任
第三十九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防治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要求
第四十三条 改进城市燃料结构、组织净菜进城以及统筹安排垃圾收购网点
第四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标准、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用途或标准使用生活垃圾回收物质
第四十六条 建筑垃圾的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公共交通运输单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 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 授权地方性法规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一条 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和识别标志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适用及要求
第五十三条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申报登记
第五十四条 C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
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第六十条 危险废物的运输管理
第六十一条 受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物品的安全处理
第六十二条 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
第六十三条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制度
第六十四条 政府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事故时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
第六十六条 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固废管理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固废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拒绝接受防治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法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设备,采用淘汰工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矿业固废贮存设施未按规定封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又不承担处置费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行政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法进境、进口固废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法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已非法入境的固废的处理
第八十一条 造成固废严重污染环境者的限期治理责任
第八十二条 造成固废污染环境事故或重大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法经营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固废污染受害者的索赔权及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 造成固废污染环境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固废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监测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用语含义
第八十九条 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条 本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关系
第九十一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附录二:
全于提请审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枠的议案
关于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枠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枠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枠修改意见的报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专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贵州、四川两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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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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