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副标题:无

作   者:(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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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0362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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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书摘 [84]《问心一隅》卷下lOb,“疯婿退婚”。该审判决定不强求(当事人)与疯病发作的未婚夫成婚、使婚事延期。 [85][86]《刑案汇览》卷四十9a,“两房各为娶妻,后娶之妻作妾”。这一议论认为,对民间实行兼桃的两个妻子,如依有妻更娶律判其离异,有悖人情。而可将后娶之妻在法律上作为妾加以默认。 [87]《梦痕余录》86a。 [88]《吴中判牍》24b。亲戚间的男女二人私定终身。女方家提起诉讼,要求制止该男子来访,否则将女儿杖杀。官府判其追纳聘财,认可了该婚姻。该判语中说:“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后汉卓茂也有“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的话(后汉书卷五五,卓茂传)。在汪辉祖的《学治续说》中,也可见到“法贵准情”的相同的话。当新婚者犯过,应处之杖、架处罚时,可以暂缓、延至后日执行。“通情而融法”,被说成是仁人之术。前注(75)和(81)“乐李氏呈词判”中还指出:“此国家体验人情,哀怜无告之意。如第据尊卑名分,以礼相责往往不得其平者”。名分和礼都应为“平”(合理性)让路。《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上栏辑注中,在说明有关立嗣条例的立法理由时也说:“所谓礼顺人情也”。 [89]《槐卿政绩》卷六16b,“夺继绝嗣事”。 [190]《清忠堂文告》卷三8a,审断严观长承桃”。撰者朱宏柞之名引自京大人文汉籍目录。 [90]张五纬《未能信录》卷一,“原起总论”1a。 [91]《吴平赘言》卷一4b以下,“彭大受呈词判”、“彭余氏呈词判”。 [92]《汝东判语》卷三5b,“陈王氏呈词判”。 [93]《汝东判语)卷三19a、2b。 [94]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岩波全书、1963年)中虽然有题为“东洋社会中轻视法律的意识”的项目,但其论旨是支离的并且缺乏具体性。 [95]《晦暗斋笔语》卷一lOa,“魏汝泰呈词判”。 [96]《晦暗斋笔语》卷一28a,“余陈氏呈词判”。 [97]《汝东判语》卷三3b以下,“艾升远呈词判”、“艾应辰等呈词判”。

目录


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
关于滋贺秀三教授论文的解说
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
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的“约”的性质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从的民事法秩序
关于寺田浩明教授论文的解说
明清契约文书
伦理经济论与中国社会研究
“市民社会论”与中国
关于岸本美绪教授论文的解说
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
关于夫马进教授论文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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