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书首先讨论了安东尼·克朗曼、列奥·施特劳斯以及尤根·哈贝马斯各自从不同的进路对韦伯的所谓“实证主义法律观”的解读以及批判。然后,作者严格依据韦伯的方法论以及社会学思想全面地回应上述三位学者的批判,进而指出韦伯的法律思想中实际上并没有主张这样的实证主义法律观念。进而详细阐述韦伯上述回应据以成立的三个主要的理论支点,即他对于西方世界“理性化”进程之特质的具体界定,他的独特的“理念型”研究方法以及他对于学术研究与社会行动的严格区分。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西方学界对韦伯法律观的解读与批判
一 克朗曼对韦伯法律观的解读
二 施特劳斯对韦伯法律观的解读与批判
三 哈贝马斯对韦伯法律观的解读与批判
第二章 韦伯思想所蕴涵的回应
一 对克朗曼的回应
二 对施特劳斯的回应
三 对哈贝马斯的回应
第三章 韦伯学术研究的整体理论脉络与方法
一 西方世界的理性化
二 理念型的研究方法
三 学术研究与社会行动的区分
第四章 自然法与法律的体系化及支配的正当性
一 自然法与法律的体系化
二 自然法与支配的正当性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一章 西方学界对韦伯法律观的解读与批判
一 克朗曼对韦伯法律观的解读
二 施特劳斯对韦伯法律观的解读与批判
三 哈贝马斯对韦伯法律观的解读与批判
第二章 韦伯思想所蕴涵的回应
一 对克朗曼的回应
二 对施特劳斯的回应
三 对哈贝马斯的回应
第三章 韦伯学术研究的整体理论脉络与方法
一 西方世界的理性化
二 理念型的研究方法
三 学术研究与社会行动的区分
第四章 自然法与法律的体系化及支配的正当性
一 自然法与法律的体系化
二 自然法与支配的正当性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马克斯·韦伯思想中的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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