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权决定选编[电子资源.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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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生长主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编

分类号:

ISBN:978750445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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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介绍:   本书从仲裁委员会制作的大量管辖权决定中选择出有代表的130余件进行编辑整理,并就所涉及的某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给予简要评论,为国内外有关各界了解仲裁委员会制作管辖权决定所遵循的原则、依据和实际做法,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资料。   

目录

前言
管辖权决定选编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内容的获知
签约人的授权问题
外贸合同的代理问题
仲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仲裁协议的转让和继承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通过援引的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
企业法人终止后的仲裁主体资格
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
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与原合同相关条款的关系
合同及仲裁协议真实性的确认
启动仲裁程序的前置条件
仲裁机构旧名称的使用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仲裁机构名称的描述有瑕疵
仲裁协议语义模糊
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的意义
仲裁协议的范围
争议的可仲裁性
不同仲裁机构之间管辖权的确定
仲裁委员会总会与分会之间管辖权的确定
“一事不再理”及“一裁终局”
其他争议事项
附录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4年5月6日)
国务院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1980年2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1988年6月21日)
1956年仲裁规则
1988年仲裁规则
1994年仲裁规则
1995年仲裁规则
1998年仲裁规则
2000年仲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5]273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与金鸿航运有限公司国际海运纠纷一案中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答复函(法函[1995]135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6]110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厦门维哥木制品有限公司与台湾富源企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的答复函(法函[1996]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答复函(法函[1996]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1996)经他字第26号
最高人民法院(1996)经他字第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答复函(法函[1996]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蒙经济合同未直接约定仲裁条款如何认定案件管辖权的答复函(法函[1996]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6]449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答复函(法函[1997]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4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8]212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8]287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8]392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9]143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8]159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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