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编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全部内容进行逐条释义,对行政诉讼法修订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并从司法的角度,对行政诉讼法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尽可能全面和客观的解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背景、修订重点、司法执法适用等。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诉权和行政行为范围】
第三条【诉权保护、禁止非法干预和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
第四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机构】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检察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排除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不动产案件特殊管辖】
第二十一条【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诉讼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第三人】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
第三十二条【诉讼代理人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和认定事实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告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举证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举证权利和被告举证责任关系】
第三十八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事项】
第三十九条【法院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和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及其限制】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的质证、审核认定和非法证据排除】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之后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一般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扣除与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书面起诉及口头起诉】
第五十一条【立案登记及立案不当行为救济及责任】
第五十二条【立案不作为】
第五十三条【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基本方式】
第五十五条【回避制度】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双方当事人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的司法强制措施】
第六十条【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
第六十一条【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以及先民后
行程序处理】
第六十二条【原告申请撤诉】
第六十三条【行政诉讼法律规则适用范围】
第六十四条【接受司法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被认为不合法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第六十五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
第六十六条【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司法建议】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起诉状副本的发送与答辩状的提交、发送】
第六十八条【行政案件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
第七十一条【被告依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与赔偿判决】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行政诉讼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和审级】
第八十三条【审判组织独任制及审限】
第八十四条【程序转化】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程序以及期限】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及其延长审理期限的条件】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方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主体、客体、管辖法院和效力】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第九十三条【检察机关抗诉事由、程序及检察建议】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义务】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情况的申请强制执行主体、强制执行主体及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及行政强制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适用本法的原则性规定】
第九十九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涉外行政诉讼中外籍当事人委托律师】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行政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生效日期】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诉权和行政行为范围】
第三条【诉权保护、禁止非法干预和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
第四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行政审判机构】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
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检察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排除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不动产案件特殊管辖】
第二十一条【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诉讼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第三人】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
第三十二条【诉讼代理人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和认定事实基本要求】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告诉讼过程中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举证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举证权利和被告举证责任关系】
第三十八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事项】
第三十九条【法院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和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及其限制】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的质证、审核认定和非法证据排除】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行政复议之后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一般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扣除与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书面起诉及口头起诉】
第五十一条【立案登记及立案不当行为救济及责任】
第五十二条【立案不作为】
第五十三条【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基本方式】
第五十五条【回避制度】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双方当事人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的司法强制措施】
第六十条【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
第六十一条【行政诉讼一并审理民事案件,以及先民后
行程序处理】
第六十二条【原告申请撤诉】
第六十三条【行政诉讼法律规则适用范围】
第六十四条【接受司法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被认为不合法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第六十五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
第六十六条【对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司法建议】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起诉状副本的发送与答辩状的提交、发送】
第六十八条【行政案件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
第七十一条【被告依判决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与赔偿判决】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案件判决方式】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行政诉讼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和审级】
第八十三条【审判组织独任制及审限】
第八十四条【程序转化】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程序以及期限】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及其延长审理期限的条件】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方式】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主体、客体、管辖法院和效力】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第九十三条【检察机关抗诉事由、程序及检察建议】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义务】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情况的申请强制执行主体、强制执行主体及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九十七条【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及行政强制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适用本法的原则性规定】
第九十九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涉外行政诉讼中外籍当事人委托律师】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行政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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