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

副标题:无

作   者:李国光主编

分类号:

ISBN:9787802173323

微信扫一扫,移动浏览光盘

简介

《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第2版)》分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等10章,结合各章节所涉新破产法的核心条文,对新破产法制度及其新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了全面阐述。全面分析了新旧破产法之间的制度对比,及时反应了我国破产法研究的最新成果、破产司法实践与破产清算实践。其突出特点在于紧扣司法实践脉搏,对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疑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专题分析,系新破产法公布后我国首部关于新破产法理解与适用类著述。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第二条 关于破产原因和重整原因的规定
第三条 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对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准用的规定
第五条 关于破产的域外效力的规定
第六条 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关于申请人的规定
第八条 关于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的规定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关于受理期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关于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送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送达与上诉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关于受理破产申请时对管理人的指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关于受理破产申请后的通知与公告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关于受理破产申请送达后,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清偿行为的限制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对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的规定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关于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关于管理人的监督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关于管理人的选择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关于管理人的职责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关于管理人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等事项的许可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关于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关于聘用工作人员和管理人的报酬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关于管理人的辞任的规定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关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为类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关于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关于破产无效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关于管理人对因破产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的追回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处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关于债务人的高管人员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收回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关于管理人为取回质物、留置物而为的清偿或设定担保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于一般破产取回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关于破产抵销权及其行使的规定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关于破产费用的范围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关于共益债务的范围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的规定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关于破产债权的范围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确定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关于未到期债权的申报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关于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申报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关于债权申报与无须申报的债权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关于债权申报的提出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关于连带债权的申报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关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的申报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关于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破产、和解、整顿时的债权申报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关于债务人未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关于受托人请求权的申报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关于票据关系中付款人请求权的申报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关于企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关于债权申报的登记及债务表的编制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关于债权的核查与确认的规定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的配置的规定
第六十条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指定和职权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未获通过时的裁定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关于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的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和认可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关于管理人重大事项的申报的规定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关于重整申请人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关于重整裁定与公告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关于重整期间的界定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关于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关于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关于重整期间担保权人权利的限制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关于重整期间取回权行使的限制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关于重整期间出资人及债务人高管人员权利的限制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关于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的规定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日期的规定
第八十条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关于表决分组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关于重整计划对社会保险费用减免的禁止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关于出资人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中的作用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关于重整计划的通过与批准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再次表决与强制批准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关于重整计划划案未获通过未获批准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关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效力的规定
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五条 关于和解申请与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关于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的决议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关于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关于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未获认可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一百条 关于和解协议的效力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关于和解协议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的效力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关于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关于和解协议的无效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关于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关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处理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关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关于破产宣告的裁定及其送达和公告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关于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关于别除权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关于未受清偿的别除权的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拟订和通过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关于破产财产的变价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订、通过和认可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关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的分配额的提存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关于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关于未决债权的分配额的提存的规定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关于破产人的注销登记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回分配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关于破产人连带债务人未受清偿债权的处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关于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破产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关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关于违反提交或移交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关于妨害公正清偿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关于违反行为限制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关于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关于本法公布前劳动债权清偿顺位的特别规定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关于特殊国有企业的特别规定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定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于其他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
常用破产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书目
后记
-x

已确认勘误

次印刷

页码 勘误内容 提交人 修订印次

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
    • 名称
    • 类型
    • 大小

    光盘服务联系方式: 020-38250260    客服QQ:4006604884

    意见反馈

    14:15

    关闭

    云图客服:

    尊敬的用户,您好!您有任何提议或者建议都可以在此提出来,我们会谦虚地接受任何意见。

    或者您是想咨询:

    用户发送的提问,这种方式就需要有位在线客服来回答用户的问题,这种 就属于对话式的,问题是这种提问是否需要用户登录才能提问

    Video Player
    ×
    Audio Player
    ×
    pdf Player
    ×
    Current View

    看过该图书的还喜欢

    some pictures

    解忧杂货店

    东野圭吾 (作者), 李盈春 (译者)

    loading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