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introduction to civil law

副标题:无

作   者:李永军著

分类号:D913

ISBN:978750366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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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作者潜心于民法典总则部分的研究,倾数年时间著成本书。书中对许多民法的传统理论及制度进行了深刻反思,充分吸收了法国、德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法理论的有益养分,并密切结合我国现行民法学理的热点问题及立法实践进行研究,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并且,本书按照绪论、民事主体总论,分论、法律事实等几大块内容进行结构上的安排,独树一帜,这一点不同于其他同类著作。 全书共分为五编。第一编绪论,论述了民法的基本概述、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民法适用;第二编民事主体总论,讲述了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权利能力及其本质说明;第三、四编为民事主体分论,分别阐述了自然人及其法律属性、团体及其法律地位;第五编法律事实,讨论了法律事实概述、法律行为的基本概述、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无效、法律行为的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解释、代理、法律行为的基础对其效力的影响、时效、关于期日与期问的实体法解释规则等问题。更多>>

目录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解读民法的制度信息
一 “民法”一词的制度信息
二 民法的含义
第二节 民法的基础——市民社会
一 市民社会之概念的历史考察
二 为什么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的基础
第三节 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与评价
一 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与学说
二 对各种区分标准与学说的评价
三 公法与私法的内容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
一 商法的概念
二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三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分析
第五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一 民法之法律渊源的概念
二 民法之具体法律渊源
三 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六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 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 法律关系的产生
第七节 民法的构造与基本内容
一 民法的构造
二 民法的基本内容——以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为例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作用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三 民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及界定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
一 契约自由的含义
二 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
三 契约自由原则在实证法上的确立
四 契约自由原则的困惑——形式正义的衰落
五 对契约自由的矫正——实质正义的实现
六 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契约法上的地位
七 契约自由的法律保障
第三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
二 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
三 过错责任原则在各国的法制化
四 过错责任原则的贡献
五 过错责任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
第四节 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
一 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含义
二 私有财产神圣的说明理论
三 私人财产权神圣的意义
第五节 权利本位原则
一 权利本位的含义及质疑理论
二 权利本位的实质
第六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一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概念
二 主体地位平等的威胁
第七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 对诚实信用原则之含义的界定
二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的功能
三 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评价
第八节 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反思
一 人文主义的概念
二 人文主义精神对民法的渗透
三 现代私法中的反人文趋势
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
第一节 关于权利的概念
一 关于权利概念的说明
二 关于权利概念的诸家学说
三 关于权利界定的前提性讨论——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
四 对于权利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述
一 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
二 权利的对应物——义务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体系分类
一 绝对权与相对权
二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三 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四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五 主权利与从权利
六 原权利和救济权
七 小结
第四节 请求权体系
一 请求权的两重含义
二 请求权体系
三 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四 请求权竞合与请求权规范的竞合、请求权聚合、法条竞合
第五节 抗辩权体系
一 抗辩与抗辩权
二 抗辩的适用及立法政策考量
第六节 支配权体系
一 支配权的特征
二 种类
第七节 形成权体系
一 形成权的特征
二 形成权的类型
三 形成权产生的根据
四 形成权的行使
五 形成权规定的合理性
第八节 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与丧失
一 权利主体
二 权利的取得
三 权利的丧失
第九节 民事权利的限制
一 时效制度
二 除斥期间
三 其他限制
第十节 权利的实现
一 权利实现的方法与手段
二 公力救济
三 自力救济
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 关于民法解释的一般概述
二 法律解释的目标
三 解释的标准
四 各种解释标准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一 法律漏洞的概念
二 法律漏洞的种类
三 法律漏洞的认定
四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五 法律漏洞的补充与法律解释
六 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与法官造法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
一 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
二 法律适用的具体过程
三 法律适用的本质
第二编 民事主体总论: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说明
第一章 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第一节 民法上的人的形式结构
一 民法上的人的表现形式
二 民法上的人的差异
第二节 民法上的人的理性基础
一 民法上的人的标准
二 现实中的人与理性的并具有主体性的人的区别
三 人通过“手术”被改造为法律上的人——法律主体人格人
四 民法上的理性人的客观性及其在民法制度构建中的影响
第三节 法人的理性说明
一 法人的意志的说明障碍
二 法人的各种理性说明理论
第四节 对以理性为基础的民事主体平等制度的人文主义反思
第二章 权利能力及其本质说明
第一节 权利能力的基本概述
一 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征
第二节 权利能力的本质及功能
一 权利能力的本质
二 权利能力的功能
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的说明
一 法人权利能力产生的必要性及理论依据
二 对法人权利能力的诠释
第四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取得与终止
一 权利能力的取得
二 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三编 民事主体分论(一):自然人及其法律属性
第一章 民事主体的理性表现形式——行为能力
第一节 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制度价值
一 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 制度价值
三 关于行为能力的立法例
第二节 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及具体分类
一 分类标准
二 我国民法上的分类
三 行为能力对行为之法律后果的影响
第三节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在行为能力问题上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二 行为能力在侵权行为中是否适用
三 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宣告问题
四 纯获利益的行为之有效规则是否也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
五 自然人的其他“能力”
第二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
一 人格权的界定
二 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
三 人格权的特点
第二节 人格权的本质
一 人格权是自然法上的权利还是实证法上的权利
二 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还是私法上的权利
三 人格权是绝对权还是支配权
四 个人的观点
第三节 人格权的立法模式及其选择
一 我国理论界的争议
二 分析与说明
第四节 法人人格权质疑
第五节 死后人格权的保护问题
一 人死后其人格权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二 死者“人格权”保护中的问题
第六节 人格权的商业化问题分析
第七节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第三章 自然人的其他法律属性
第一节 自然人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一 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制度
二 自然人的宣告死亡制度
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二节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一 监护的概念
二 监护制度的价值
三 监护的种类及监护人的范围
四 监护人的职责
五 监护人的转承责任
六 监护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编 民事主体分论(二):团体及其法律地位
第一章 团体的法律地位概述
第一节 团体人格产生的可能性
一 团体人格产生的可能性
二 团体人格产生的现实性
三 团体人格的意义
四 团体人格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团体人格与责任解析
一 关于团体人格之具体表现形式的争议
二 团体人格的具体表现形式之我见
第三节 团体人格与责任关系在我国法上的实证考察
一 团体与人格的关系
二 团体人格与责任的关系
第二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基本概述
一 法人的概念
二 法人的特征
三 我国法人特征的实证考察
第二节 法人的本质
一 关于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
二 对于各种学说的评价
第三节 法人的种类
一 关于法人分类的概述
二 公法人与私法人
三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四 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
五 我国法上关于法人的分类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及权利能力的取得
一 法人设立的原则
二 法人设立的条件
三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成立的条件及其评价
四 法人成立的方式
五 设立中的社团之法律地位
第五节 法人的组织机构——以社团法人为例
一 法人与其成员的关系
二 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三 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法人的机关
第六节 法人人格否认
一 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及制度价值
二 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与实证依据
三 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范围
四 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具体条件
五 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效果
六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运用的实然与应然分析
第七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 法人的变更
二 法人的解散
三 法人的清算
第八节 社团法人的其他问题
一 法人设立后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 法人经营范围的性质及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后果
三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进行登记的效力
五 法人的侵权行为问题
第九节 财团法人
一 财团法人的概念与制度价值
二 财团法人设立的条件
三 财团法人设立的一般程序
四 财团法人的其他问题
五 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第三章 合伙
第一节 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及合伙的概述
一 法人外的团体的概述
二 无权利能力社团与合伙的联系与区别
三 对于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二节 合伙概念的界定
一 合伙的一般定义
二 对我国《合伙企业法》上合伙性质的认定与分析
第三节 合伙的分类
一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 普通商事合伙与有限商事合伙
三 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四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第四节 合伙的法律地位
一 合伙在实体法上的地位
二 合伙在诉讼法上的地位
三 小结
第五节 从合伙的历史发展看合伙的制度价值
一 历史发展
二 制度价值
第六节 合伙的设立——以我国《合伙企业法》为参照
一 合伙设立的基本条件
二 设立的程序
三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七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 合伙事务执行的一般原则
二 合伙事务执行的结果归属
三 说明与分析
第八节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第九节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对于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
二 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权利行使的禁止
三 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权利行使的矛盾与化解
第十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二 清算
第五编 法律事实
第一章 法律事实概述
第一节 法律事实的概念与作用
第二节 法律事实的种类分述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基本概述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一 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 法律行为的缘起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三 法律行为的作用范围
四 法律行为的边缘界定
五 我国学者对法律行为的误读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 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二 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四 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五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六 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
七 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与非连续性给付的法律行为
八 能够生效的法律行为与不能够生效的法律行为
九 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
十 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 法律行为成立的概念及含义
二 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三 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要物法律行为的实证规定与分析
四 法律行为成立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
一 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
二 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三 意思表示的方法
四 意思表示的生效
五 意思表示的撤回
六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及其要件
一 法律行为生效的概念
二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及其评价
三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四 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四章 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一节 法律行为无效的概述
一 法律行为无效的概念
二 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
三 法律行为无效与效力待定的区别
第二节 法律行为因缺欠法定形式或者约定形式而无效
一 形式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对立和统一
二 形式的意义与分类
三 关于法律行为形式问题的学理和立法
四 违反法定形式的后果
五 违反约定形式的后果
第三节 法律行为因违反善良风俗或者公共秩序而无效
一 善良风俗
二 公共秩序及其适用
第四节 法律行为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第五节 对我国民法上几种无效原因的分析
一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四 关于无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行为的效力
第六节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
一 一般法律后果
二 法律行为无效之权利主张的归属
三 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四 无效法律行为(合同)的转换
五 无效法律行为(合同)的补正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第一节 因错误而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 重大误解与错误的概念辨析
二 为什么因错误而导致的法律行为是可以请求撤销的
三 什么样的错误是可以撤销的
四 错误发生的阶段
五 错误的类型及法律救济性
六 主要国家立法例
七 对于与错误有关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第二节 因胁迫而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 胁迫的概念
二 对因胁迫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法律救济的法理基础
三 胁迫的法律构成
四 经济胁迫问题
第三节 因欺诈而导致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 欺诈概述
二 欺诈的法律构成
三 法律救济手段的竞合问题
第四节 不当影响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一 不当影响的概念及英美法系的学说与判例规则
二 不当影响在大陆法系与我国法上的地位
第五节 暴利行为与显失公平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一 暴利行为的概念
二 法律对暴利行为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救济的正当性讨论
三 各主要国家立法、判例与学理对显失公平之法律救济的态度
四 暴利行为显失公平的法律构成
第六节 撤销权的行使
一 撤销权的归属
二 撤销权的行使与期间
三 撤销权的性质
四 法律后果
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基础瑕疵对其效力的影响
第一节 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理论的概述
一 命题的本质所在
二 交易基础的概念与理论说明
第二节 对主观法律行为基础瑕疵的法律救济
一 德国法上的救济
二 法国法与英美法上的法律救济
三 我国合同法应当采取的救济方法
第三节 客观行为基础瑕疵及其救济
一 对客观行为基础瑕疵救济的理论基础
二 情势变更之原则适用的条件
三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我国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一 关于是否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争议
二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适用的可行性
三 情势变更与交易安全
第七章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一节 法律行为解释概述
一 法律行为解释的客观必要性
二 法律行为解释的性质
三 法律行为解释的目的和对象
四 法律行为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
五 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法律行为的可撤销性及无效性
第二节 法律为解释的基本原则——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历史与现在
一 主观解释规则
二 客观解释规则
三 法律行为解释原则的现在——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四 我国法规定的解释原则
第三节 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
一 整体解释规则
二 目的解释规则
三 公平解释规则
四 交易习惯与交易前例解释规则
五 诚信解释规则
第三节 补充性解释
一 概述
二 依补充性法律规定的补充解释
三 法官用自己制定的规则加以解释
第四节 法律行为解释对意思自治的影响——是否是契约死亡的新的注脚仅以合同解释为视角
一 法官通过合同解释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合同解释的客观本质
二 客观解释对主观的替代——是否是契约死亡的新注脚
三 合同解释的客观性与对当事人意思尊重之矛盾调和的制度安排
第八章 法律行为的代理
第一节 代理的基本概述
一 代理的概念
二 代理的制度价值
三 代理的性质
四 代理制度的基本构造
五 代理的种类
六 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第二节 有效代理的要件与后果
一 有效代理的要件概述
二 代理人应当具有代理权——代理有效的第一要件
三 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有效的第二要件
四 代理人个人至少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代理有效的第三要件
五 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并可以代理的行为——代理有效的第四要件
六 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一 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概述
二 无权代理行为对于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效力
三 法律为被代理人提供的保护措施
四 相对人可以利用的救济措施
五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六 复代理人的责任
第四节 表见代理
一 表见代理的概述
二 表见代理的合理性
三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四 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的具体法律构成
五 表见代理的后果
六 几种特殊情形的表见代理
第九章 时效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一 时效制度的概念及存在的正当化理由
二 时效的本质
三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内在关系
四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二 诉讼时效的期间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四 影响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因素
五 诉讼时效的延长
六 诉讼时效的援用
七 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效力
第三节 除斥期间
一 除斥期间的概念
二 除斥期间适用的对象及作用
三 除斥期间的性质及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十章 关于期日与期间的实体法解释规则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的意义及规范目的
第二节 期日及确定规则
一 期日的概念
二 期日的决定规则
第三节 期间及确定规则
一 期间的概念与标示方法
二 期间的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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