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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及相关法规手册》采用小标题对照原文的方式,选录了现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中与廉洁从政相关的条规近三百条。全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廉洁从政的基本知识;第二部分是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第三部分是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处分及法律处罚。为配合纪律处分条例还在第三部分特别增加了相对应的《刑法》的有关规定。全书内容全面系统、准确权威,编排简明清晰,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掌握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的必备手册。
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 廉洁从政基本知识
一、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1. 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2. 党员的基本义务
3. 党员的基本权利
4.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5.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监督
6.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7.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8. 纪律处分的程序
9.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0.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经常性工作
11.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12. 入党誓词
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13. 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14.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15.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16.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
17. 党员的监督职责
18. 党内监督制度
19. 履行监督职责和执行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
20.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21.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22. 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
23. 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制度
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24.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25.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26.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27.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
28.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29.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30. 主动交代
31. 直接经济损失
32. 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四、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33.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
3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
35.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36.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37.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38.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39.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40.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41. 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等次
42. 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
43.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
44. 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45. 撤销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情形
46. 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47.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的处理方法
48. 公务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
49. 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50. 对公务员的处分种类
51. 对公务员进行处分的法定要求和基本程序
52. 关于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的规定
53. 对公务员处分的解除
54.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55.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回避
56.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
57. 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58.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辞职
59. 辞退公务员的情形
60. 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
61. 公务员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期限、范围
62.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处理方法
63.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的要求
64. 对公务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责任追究
65.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其任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要求
66.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
67. 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68. 故意犯罪
69. 过失犯罪
70. 共同犯罪
71. 主犯、犯罪集团、从犯、首要分子
72. 刑罚的种类
73. 剥夺政治权利
74. 自首和立功
75. 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76.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定义
第二部分 廉洁自律规定
一、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
77. 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要求
78. 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79. 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严明“四大纪律”提出的具体要求
80.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必须严肃处理的五种行为
81.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提出的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要求
82. 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二、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有关规定
83.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84. 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85. 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86.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87. 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
88. 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89. 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90. 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
91. 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92. 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93. 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94. 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三、 关于不准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
95.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96. 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97.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退休后三年内,不准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98. 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99.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准买卖股票
100. 不得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
四、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
101. 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02. 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103. 不准接受超标准的接待
104. 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105. 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106.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107. 严禁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108. 违规购买、更换工作用车的处理办法
109. 不准党政机关超标准配备和更换工作用车
110. 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
111. 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电脑上网费用
五、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公款旅游的有关规定
112. 严禁用公款出国(境)和变相出国(境)旅游
113. 严禁用公款旅游
114.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六、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115. 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准利用职权谋私利
11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收取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折扣费、中介费、礼金
117.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和收受现金、物品
11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参加健身、娱乐活动中接受关联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119.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和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120.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12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12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12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24.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12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
12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规购买小汽车
127.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个不准
12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
129.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130.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
13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13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13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134.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13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七、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规定
136. 必须按规定申报收入
137. 必须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38. 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之类组织
139. 不得参加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三部分 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关法律处罚
一、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40. 组织、参加或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等活动
141. 公开发表反对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142.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
143. 组织、领导或参加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或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
144. 组织、领导或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
145. 拒不执行或故意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决定
146. 组织或参加党内秘密集团进行分裂党的活动
147.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
148. 投敌叛变或向敌人自首
149. 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言论或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150. 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煽动闹事
151. 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152. 违反外事纪律
二、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153. 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154.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议事规则
155.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156.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57.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
158.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
159.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
160.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
161.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
162. 擅自脱离组织或违反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163. 脱离组织迟归、不归或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
三、 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16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16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
166.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登记交公
167.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或其家庭成员收受他人财物
168. 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169. 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170.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171.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172.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73. 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174.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 贪污贿赂行为
175. 贪污
176. 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177. 受贿
178. 单位受贿
179. 行贿
180. 向单位行贿
181. 介绍贿赂
182. 单位行贿
183. 挪用公款
184. 基层组织中的党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85. 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或隐瞒境外存款
五、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186. 走私
187. 侵占
188. 挪用资金
189. 单位挪用资金
190.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91. 给予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19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企业同类业务
193. 为亲友非法牟利
194.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或者强迫金融企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
195.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196.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纪违法行为
197. 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
198. 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
199.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六、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00. 隐瞒、截留、坐支国家财政收入或私分隐瞒、截留款
201. 单位骗取、私分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
202. 违反规定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
203. 个人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
204.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205. 单位接受礼品不登记交公或集体私分
206. 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207. 擅自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应拍卖物品
208. 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
209.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10.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211. 单位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
212. 单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
213. 在财经方面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七、 失职、渎职行为
214.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215.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216. 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
217. 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失职
218. 在决定基础建设项目工作中失职
219. 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中失职
220. 在处理灾害、事故中失职
221. 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
222. 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
223. 失职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224. 不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225. 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
226. 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27. 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工作中失职
228.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失职、渎职
229. 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
23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行使职权
231. 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出走
232.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33. 失职、渎职尚不构成较大损失、重大损失
八、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234. 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235. 侵犯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
236. 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37. 侮辱、诽谤他人
238.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239. 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
240.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其他行为
241. 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
242.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
243.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244. 诬告陷害他人
245.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其他行为
九、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246.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247. 通奸、重婚或包养情妇(夫)
248. 利用不正当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249.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
250. 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251.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其他行为
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52. 进行色情活动
253.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
254.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
255.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淫秽表演,组织淫秽表演
256. 进行淫乱活动
257.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258. 盗窃公私财物
259. 诈骗公私财物
260. 抢夺公私财物
261. 破坏或哄抢公私财物
26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263. 侵犯公私财产的其他行为
264.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265. 妨碍依纪依法执行公务
266. 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267. 搞封建迷信活动
268.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学历
269.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70. 违反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的法律、法规
271.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
272. 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273. 包庇违纪违法人员
274. 受蒙骗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
275. 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
276. 偷越国(边)境
277.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一部分 廉洁从政基本知识
一、 《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
1. 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2. 党员的基本义务
3. 党员的基本权利
4.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5.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监督
6.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7.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8. 纪律处分的程序
9.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0.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经常性工作
11.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12. 入党誓词
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13. 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14.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15.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16.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监督职责
17. 党员的监督职责
18. 党内监督制度
19. 履行监督职责和执行监督制度的重要保障
20.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21.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规定
22. 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规定
23. 党政领导干部的交流制度
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24.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25.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26.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27.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
28.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29.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30. 主动交代
31. 直接经济损失
32. 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四、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33.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
34.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
35.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36.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37.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38.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39.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40.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41. 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等次
42. 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法律效力
43.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
44. 公务员降职的条件
45. 撤销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的情形
46. 公务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47.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的处理方法
48. 公务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
49. 公务员的交流制度
50. 对公务员的处分种类
51. 对公务员进行处分的法定要求和基本程序
52. 关于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的规定
53. 对公务员处分的解除
54.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55.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回避
56.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
57. 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58.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辞职
59. 辞退公务员的情形
60. 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
61. 公务员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期限、范围
62.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处理方法
63.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的要求
64. 对公务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责任追究
65.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其任职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要求
66.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任
67. 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68. 故意犯罪
69. 过失犯罪
70. 共同犯罪
71. 主犯、犯罪集团、从犯、首要分子
72. 刑罚的种类
73. 剥夺政治权利
74. 自首和立功
75. 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76.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定义
第二部分 廉洁自律规定
一、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关于廉洁自律的规定
77. 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要求
78. 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79. 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对严明“四大纪律”提出的具体要求
80.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必须严肃处理的五种行为
81.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提出的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要求
82. 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二、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有关规定
83. 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84. 禁止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85. 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86.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87. 不得在引进资金、项目中获取奖金
88. 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89. 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90. 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
91. 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92. 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93. 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94. 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三、 关于不准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
95.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96. 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97.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退休后三年内,不准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98. 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99.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不准买卖股票
100. 不得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
四、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
101. 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02. 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103. 不准接受超标准的接待
104. 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105. 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106.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107. 严禁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108. 违规购买、更换工作用车的处理办法
109. 不准党政机关超标准配备和更换工作用车
110. 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
111. 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电脑上网费用
五、 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公款旅游的有关规定
112. 严禁用公款出国(境)和变相出国(境)旅游
113. 严禁用公款旅游
114.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六、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115. 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准利用职权谋私利
11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收取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折扣费、中介费、礼金
117.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和收受现金、物品
11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参加健身、娱乐活动中接受关联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119.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和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120.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12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12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12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24.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12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房
12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规购买小汽车
127.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个不准
12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
129.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130.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
13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13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
13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134.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13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七、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规定
136. 必须按规定申报收入
137. 必须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138. 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之类组织
139. 不得参加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三部分 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关法律处罚
一、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40. 组织、参加或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等活动
141. 公开发表反对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142.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
143. 组织、领导或参加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或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
144. 组织、领导或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
145. 拒不执行或故意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工作部署、决定
146. 组织或参加党内秘密集团进行分裂党的活动
147.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
148. 投敌叛变或向敌人自首
149. 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言论或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150. 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煽动闹事
151. 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152. 违反外事纪律
二、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153. 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154.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议事规则
155. 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156.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57.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
158.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
159.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
160.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
161.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
162. 擅自脱离组织或违反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163. 脱离组织迟归、不归或故意为出走人员提供方便条件
三、 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16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
16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
166.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登记交公
167.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或其家庭成员收受他人财物
168. 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169. 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170.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171.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172.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173. 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174.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 贪污贿赂行为
175. 贪污
176. 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177. 受贿
178. 单位受贿
179. 行贿
180. 向单位行贿
181. 介绍贿赂
182. 单位行贿
183. 挪用公款
184. 基层组织中的党员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85. 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或隐瞒境外存款
五、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186. 走私
187. 侵占
188. 挪用资金
189. 单位挪用资金
190.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91. 给予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19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企业同类业务
193. 为亲友非法牟利
194. 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或者强迫金融企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
195. 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196. 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纪违法行为
197. 非法占用、买卖、转让土地使用权
198. 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
199.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六、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00. 隐瞒、截留、坐支国家财政收入或私分隐瞒、截留款
201. 单位骗取、私分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
202. 违反规定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
203. 个人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
204.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205. 单位接受礼品不登记交公或集体私分
206. 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207. 擅自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应拍卖物品
208. 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
209.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10.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211. 单位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
212. 单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
213. 在财经方面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七、 失职、渎职行为
214.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215.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216. 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
217. 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失职
218. 在决定基础建设项目工作中失职
219. 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中失职
220. 在处理灾害、事故中失职
221. 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
222. 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
223. 失职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224. 不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225. 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
226. 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27. 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工作中失职
228.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失职、渎职
229. 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
230.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行使职权
231. 失职致使所属人员叛逃、出走
232. 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33. 失职、渎职尚不构成较大损失、重大损失
八、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234. 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235. 侵犯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
236. 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37. 侮辱、诽谤他人
238.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239. 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
240.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其他行为
241. 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
242.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
243. 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244. 诬告陷害他人
245.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其他行为
九、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246.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247. 通奸、重婚或包养情妇(夫)
248. 利用不正当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249.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
250. 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251.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其他行为
十、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252. 进行色情活动
253.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
254.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
255. 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淫秽表演,组织淫秽表演
256. 进行淫乱活动
257. 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258. 盗窃公私财物
259. 诈骗公私财物
260. 抢夺公私财物
261. 破坏或哄抢公私财物
26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263. 侵犯公私财产的其他行为
264.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265. 妨碍依纪依法执行公务
266. 扰乱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267. 搞封建迷信活动
268.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学历
269.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270. 违反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的法律、法规
271. 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
272. 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273. 包庇违纪违法人员
274. 受蒙骗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条件
275. 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
276. 偷越国(边)境
277.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
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及相关法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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