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全方位解疑

副标题:无

作   者:郭卫华主编

分类号:D923.6

ISBN:978780056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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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内容简介 这部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全面。全书按照新合同法的前后顺序,对合同法的每一条文都配以经仔细挑选的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深层次的法理阐释,既有对俣同法基本是论的分析,又有对合同法规定的各具类型合同的说明,内容生动,语言通俗体例独创,是一相全面了解新合同法的良好工具收。二是思维活跃。新合同法对旧的几部合同法有颇多修改和创新之外,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解新合同法时不能生搬硬套旧合同法的维模式,而应该运用辩证发展的思维方法。三是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我们知道一般性、抽象性的法律条文都是对具体的、变动的社会关系概括的结果,因此理解法律条文必须从了解具体社会生活开始。本书所选的案例大都具有典型意义,能够所映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侧面,对于说明新合同法的某一法理或法律条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目录

总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
第十条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的成立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承诺表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
第三十条要约内容变更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未改变承诺性质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合同的确认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成立
第三十七条未签字或者盖章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八条完成指令性计划或者国家定货任务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合同的格式条款
第四十条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缔约过失
第四十三条合同的当事人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生效时间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第五十条代表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事由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五十四条合同变更和撤销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价格发生变化时的履行
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债务人中止履行
第七十条债务人履行困难
第七十一条债务人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人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合同当事人事项变更后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合同的变更及形式要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不明确时的推定
第七十九条合同权利转让
第八十条权利转让的生效要件
第八十一条债权的从权利与债权转移的同时性及例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第八十三条债务的抵销
第八十四条合同义务的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新债务人对从债务的承担及例外
第八十七条债的权利义务转移的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第八十九条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的一般适用
第九十条合同权利义务的继承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九十二条后合同义务
第九十三条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的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行使的方法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九十八条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
第一百条合意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人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物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的提取权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的免除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的一般原理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强制实际履行及其限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标的物瑕疵的补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赔偿损失责任的适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范围的确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的约定及效力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条款的适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合同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之通知和提供证明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约行为受害方的减损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同法冲突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第一百三十三条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四条所有权保留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的次要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一百三十八条标的物应在约定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的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事先被买受人占有的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原则的例外
第一百四十四条运输途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未约定交付地点时标的物的风险责任负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和资料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不因标的物风险的转移而免除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一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的免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质量条款漏洞的补救
第一百五十五条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的包装
第一百五十七条标的物的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标的物的检验期间
第一百五十九条价款数额的确定
第一百六十条价款支付地点的确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价款支付时间的确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从物的关系
第一百六十五条解除合同与数物共同出卖的关系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货违约与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解除合同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的样品要求
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具有隐蔽瑕疵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试用期间的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适用特别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适用特别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对有偿合同的准用
第一百七十五条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易货交易的准用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过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供电人及时抢修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电合同的一般适用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的撤销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财产的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赠与的强制交付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的特定情形
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可撤销赠与的特定情形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返还赠与财产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的真实情况提供义务
第二百条预扣利息的禁止
第二百零一条未按约定日期、数额提供或收取借款的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二百零三条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银行贷款的利率
第二百零五条支付利息的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还款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还款的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还款
第二百零九条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息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是交付租赁物,并保持其在租期内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第二百一十八条租赁物的正常损耗
第二百一十九条租赁物的非正常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租赁物的维修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第二百二十三条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收益的归属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第二百二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百三十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发生意外风险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房屋租赁权的继承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二百三十六条默示的续租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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