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研究清代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已为世界各国法制史学者所关注。本书系统地讨论了清代法制发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的情况,揭示了其发展规律、发展特点,内容全面丰富,史料翔实,并且有理论深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清入关前的社会历史概况及其立法活动
第一节 清入关前的社会历史概况
一、满族崛兴和清王朝的建立
二、组建八旗制度
三、急遽发展中的满族社会
第二节 努尔哈赤时代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及其指导思想
二、法律形式
第三节 皇太极时代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为“保邦致治”而积极立法
二、“参汉酌金”立法路线的形成
三、法律形式
第二章 清入关前各部门法的初步划分
第一节 调整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
一、确认行政等级制度
二、八旗管旗贝勒及官员的职掌
三、六部二院与内三院的职掌
四、官吏的任用与考核
第二节 调整民事与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土地与奴仆的所有权
二、编丁的身分和义务
三、以借贷为主要内容的债权法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五、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 刑法
一、政治性犯罪
二、一般刑事犯罪
三、经济犯罪
四、刑罚种类
五、科刑原则
第四节 军律和畋律
一、军律
二、畋律
第五节 调整外藩蒙古的法律
一、在外藩蒙古地区颁布法令
二、调整外藩与中央及外藩蒙古各部关系的
法律
第三章 清入关前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的演变
第二节 诉讼
一、对告诉权利的限制与“告主”的特殊规定
二、以举首为主的告诉方式
三、对告诉的限制
第三节 审判
一、审判的基本原则
二、审判的若干制度
第四章 行政法律
第一节 行政立法体系的完备与规范
一、清朝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二、敕修五朝会典
三、制定六部则例
四、制定监察法典
五、加强民族立法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与沿革
一、中枢决策机构
二、行政职能机构
三、司法监察机构
四、地方行政体制
第三节 职官立法及管理制度法律化
一、职官考选及异途入仕
二、职官考绩与依法奖惩
三、官纪监察与惩治犯罪
第四节 皇族立法
一、皇族法的形成
二、宗室封爵制度
三、宗室觉罗议罪及狱讼制度
四、皇族的婚姻制度
五、皇族的人口呈报及玉牒纂修制度
第五章 民事经济法律
第一节 土地立法
一、清朝初年的土地立法
二、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发展
三、商人、旗人经营土地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人身权利
一、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
二、奴婢、贱民身分的变化
三、手工业工人身分的变化
四、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
第三节 债权法的发展
一、契约的形式及其广泛效力
二、借贷关系
三、租佃关系
四、典权、债权和抵押权
第四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一、婚姻与家庭
二、继承制度
第五节 工商业法律
一、盐业法
二、矿业法令
三、纺织业及其它手工业的规定
四、商业法令
五、对外贸易法令
第六节 赋役财政法律
一、赋役法的制定
二、漕运及其法令
三、财政收入的规定
四、财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刑法
第一节 刑事立法思想和刑事立法概况
一、刑事立法思想
二、刑事立法概况
三、消弭“江洋大盗”的法律措施
四、谋反大逆缘坐法的制定
五、禁止吸食与走私鸦片的法律制定
六、刑法体系的形成
第二节 清朝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等级不平等原则
二、民族不平等原则
三、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的原则
四、连带责任原则
第三节 清朝刑法的基本内容
一、侵犯皇权的犯罪与刑罚
二、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与处罚
三、侵犯财产的犯罪与刑罚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与处罚
五、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与刑罚
六、官吏职责上的犯罪与刑罚
第四节 刑法实施
一、实施刑法的基本准则
二、清朝前期的刑法实施
三、清朝后期的刑法实施
第七章民族法律
第一节 顺治、康熙时期的民族立法
一、清初统治者“夷夏之防”思想的演变与政
策、法律
二、调整各族关系的法律
第二节 雍正、乾隆时期的民族立法
一、“夷夏之防”的淡化及有关立法
二、调整各族关系的法律
第三节 嘉庆、道光时期的民族立法
一、有关东北各族的立法
二、关于蒙古族的立法
三、有关新疆各族的立法
四、有关台湾与湘、黔少数民族的立法
五、有关藏族地区的立法
第八章 涉外法律
第一节 顺治、康熙时期的涉外法律
一、调整中、朝关系的法律
二、调整中俄关系的法律与《中俄尼布楚条
约》
三、调整中英、中法、中荷关系的法律
四、调整中日、中暹、中越等国关系的法律
第二节 雍正、乾隆时期的涉外法律
一、颁行调整对外贸易法规
二、有关中俄划界和贸易的条约
三、坚持传统的涉外法律原则
第三节 嘉庆、道光时期的涉外法律
第九章 清朝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三法司机关及其职权
一、刑部
二、都察院
三、大理寺
四、三法司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地方司法机关及其职权
一、地方审级的设置
二、地方审级的管辖
三、地方司法官员
第三节 特别司法机关及其职权
一、京师的司法制度
二、叩阍案件
三、关于旗人的司法制度
第四节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
一、理藩院的司法职责
二、蒙古、“回疆”地区的司法制度
三、西南“苗疆”地区的司法制度
四、西藏的司法制度和终审权
第五节 皇帝的最高审判权
一、批复裁决死刑案件
二、掌握钦案大狱
三、监督司法事务
四、行使赦免权
第六节 刑名幕吏
一、刑名胥吏的性质
二、刑名胥吏的职责
三、刑名幕友的性质
四、刑名幕友的职责
五、刑名幕吏的擅权
第七节 民事审判程序
一、州县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二、调处息讼的广泛适用
三、调处息讼与执法关系
第八节 刑事审判程序
一、徒刑审判程序
二、流刑及军、遣的审判
三、死刑的审判程序
四、逐级审转复核制
第九节 秋审制度
一、地方秋审程序
二、刑部和三法司的秋审程序及皇帝裁决
三、朝审
四、秋审的实、缓、矜、留
第十节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的”刑讯
二、非法的滥刑
三、刑事审判中的证据
第十一节 监狱的设置和狱政
第十章 新法律思想的兴起与预备立宪
第一节 国情的变化推动新法律思想的兴起
第二节 晚清政府预备立宪的提出
一、由“新政”到立宪
二、官制改革与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之争
第三节 立宪派的活动
第四节 制定和颁布宪法性文件
一、《钦定宪法大纲》
二、谘议局和资政院章程
三、皇族内阁与《十九信条》
第十一章 晚清修律及其对中国近代法制史的影响
第一节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
第二节 晚清行政法律的发展
一、会典与则例的续纂
二、民族立法的改订与公布
三、出版专律的制定
第三节 修订《大清律例》、制订《新刑律》
一、清末修律的起因与宗旨
二、修订《大清律例》、制订《大清新刑律》
第四节 制订大清民律、商律草案
一、大清民律的制订
二、大清商律的制订
第五节 制订刑事与民事诉讼法
第六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与司法主权的开始
丧失
二、会审公廨的设立及《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
章程》
三、清末司法制度改革与法院组织法的制定
第一章 清入关前的社会历史概况及其立法活动
第一节 清入关前的社会历史概况
一、满族崛兴和清王朝的建立
二、组建八旗制度
三、急遽发展中的满族社会
第二节 努尔哈赤时代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及其指导思想
二、法律形式
第三节 皇太极时代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为“保邦致治”而积极立法
二、“参汉酌金”立法路线的形成
三、法律形式
第二章 清入关前各部门法的初步划分
第一节 调整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
一、确认行政等级制度
二、八旗管旗贝勒及官员的职掌
三、六部二院与内三院的职掌
四、官吏的任用与考核
第二节 调整民事与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土地与奴仆的所有权
二、编丁的身分和义务
三、以借贷为主要内容的债权法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五、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三节 刑法
一、政治性犯罪
二、一般刑事犯罪
三、经济犯罪
四、刑罚种类
五、科刑原则
第四节 军律和畋律
一、军律
二、畋律
第五节 调整外藩蒙古的法律
一、在外藩蒙古地区颁布法令
二、调整外藩与中央及外藩蒙古各部关系的
法律
第三章 清入关前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司法机关的演变
第二节 诉讼
一、对告诉权利的限制与“告主”的特殊规定
二、以举首为主的告诉方式
三、对告诉的限制
第三节 审判
一、审判的基本原则
二、审判的若干制度
第四章 行政法律
第一节 行政立法体系的完备与规范
一、清朝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二、敕修五朝会典
三、制定六部则例
四、制定监察法典
五、加强民族立法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立与沿革
一、中枢决策机构
二、行政职能机构
三、司法监察机构
四、地方行政体制
第三节 职官立法及管理制度法律化
一、职官考选及异途入仕
二、职官考绩与依法奖惩
三、官纪监察与惩治犯罪
第四节 皇族立法
一、皇族法的形成
二、宗室封爵制度
三、宗室觉罗议罪及狱讼制度
四、皇族的婚姻制度
五、皇族的人口呈报及玉牒纂修制度
第五章 民事经济法律
第一节 土地立法
一、清朝初年的土地立法
二、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发展
三、商人、旗人经营土地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人身权利
一、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
二、奴婢、贱民身分的变化
三、手工业工人身分的变化
四、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
第三节 债权法的发展
一、契约的形式及其广泛效力
二、借贷关系
三、租佃关系
四、典权、债权和抵押权
第四节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一、婚姻与家庭
二、继承制度
第五节 工商业法律
一、盐业法
二、矿业法令
三、纺织业及其它手工业的规定
四、商业法令
五、对外贸易法令
第六节 赋役财政法律
一、赋役法的制定
二、漕运及其法令
三、财政收入的规定
四、财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刑法
第一节 刑事立法思想和刑事立法概况
一、刑事立法思想
二、刑事立法概况
三、消弭“江洋大盗”的法律措施
四、谋反大逆缘坐法的制定
五、禁止吸食与走私鸦片的法律制定
六、刑法体系的形成
第二节 清朝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等级不平等原则
二、民族不平等原则
三、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的原则
四、连带责任原则
第三节 清朝刑法的基本内容
一、侵犯皇权的犯罪与刑罚
二、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与处罚
三、侵犯财产的犯罪与刑罚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与处罚
五、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与刑罚
六、官吏职责上的犯罪与刑罚
第四节 刑法实施
一、实施刑法的基本准则
二、清朝前期的刑法实施
三、清朝后期的刑法实施
第七章民族法律
第一节 顺治、康熙时期的民族立法
一、清初统治者“夷夏之防”思想的演变与政
策、法律
二、调整各族关系的法律
第二节 雍正、乾隆时期的民族立法
一、“夷夏之防”的淡化及有关立法
二、调整各族关系的法律
第三节 嘉庆、道光时期的民族立法
一、有关东北各族的立法
二、关于蒙古族的立法
三、有关新疆各族的立法
四、有关台湾与湘、黔少数民族的立法
五、有关藏族地区的立法
第八章 涉外法律
第一节 顺治、康熙时期的涉外法律
一、调整中、朝关系的法律
二、调整中俄关系的法律与《中俄尼布楚条
约》
三、调整中英、中法、中荷关系的法律
四、调整中日、中暹、中越等国关系的法律
第二节 雍正、乾隆时期的涉外法律
一、颁行调整对外贸易法规
二、有关中俄划界和贸易的条约
三、坚持传统的涉外法律原则
第三节 嘉庆、道光时期的涉外法律
第九章 清朝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三法司机关及其职权
一、刑部
二、都察院
三、大理寺
四、三法司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地方司法机关及其职权
一、地方审级的设置
二、地方审级的管辖
三、地方司法官员
第三节 特别司法机关及其职权
一、京师的司法制度
二、叩阍案件
三、关于旗人的司法制度
第四节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
一、理藩院的司法职责
二、蒙古、“回疆”地区的司法制度
三、西南“苗疆”地区的司法制度
四、西藏的司法制度和终审权
第五节 皇帝的最高审判权
一、批复裁决死刑案件
二、掌握钦案大狱
三、监督司法事务
四、行使赦免权
第六节 刑名幕吏
一、刑名胥吏的性质
二、刑名胥吏的职责
三、刑名幕友的性质
四、刑名幕友的职责
五、刑名幕吏的擅权
第七节 民事审判程序
一、州县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二、调处息讼的广泛适用
三、调处息讼与执法关系
第八节 刑事审判程序
一、徒刑审判程序
二、流刑及军、遣的审判
三、死刑的审判程序
四、逐级审转复核制
第九节 秋审制度
一、地方秋审程序
二、刑部和三法司的秋审程序及皇帝裁决
三、朝审
四、秋审的实、缓、矜、留
第十节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的”刑讯
二、非法的滥刑
三、刑事审判中的证据
第十一节 监狱的设置和狱政
第十章 新法律思想的兴起与预备立宪
第一节 国情的变化推动新法律思想的兴起
第二节 晚清政府预备立宪的提出
一、由“新政”到立宪
二、官制改革与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之争
第三节 立宪派的活动
第四节 制定和颁布宪法性文件
一、《钦定宪法大纲》
二、谘议局和资政院章程
三、皇族内阁与《十九信条》
第十一章 晚清修律及其对中国近代法制史的影响
第一节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
第二节 晚清行政法律的发展
一、会典与则例的续纂
二、民族立法的改订与公布
三、出版专律的制定
第三节 修订《大清律例》、制订《新刑律》
一、清末修律的起因与宗旨
二、修订《大清律例》、制订《大清新刑律》
第四节 制订大清民律、商律草案
一、大清民律的制订
二、大清商律的制订
第五节 制订刑事与民事诉讼法
第六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与司法主权的开始
丧失
二、会审公廨的设立及《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
章程》
三、清末司法制度改革与法院组织法的制定
清朝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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