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Treaty Bodies and Their Comments
副标题:无
作 者:杨宇冠主编
分类号:
ISBN:97878110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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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书选编的这些联合国人权文书体现了很广泛的国际人权标准。另外还有五十多项联合国人权补充公约、宣言和几套国际最低限度规则和其他普遍公认的原则,我们以后可能陆续介绍。这些人权文件所包含的标准进一步完善了范围非常广泛的各种问题的国际法律准则,如妇女权利、免遭种族歧视、儿童权利和许多其他问题。本书收录了六个主要人权公约的六个委员会,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分别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还收录了对这些委员会及其职能的介绍、对有关公约条文的理解。本书还介绍了与这些人权公约有关的许多关键问题,相信可以帮助广大读者更有效地享受到自己的权利,也有助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继续在所有地方加强所有人权的保障,有助于学者们对人权的研究,有助于学生们学习人权法的知识。
除编者注明的部分之外,本书其他内容都是选自联合国文件和各个人权公约委员会的工作介绍,编者对这些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拟定章次、标题、目录,并编辑成书。更多>>
目录
序
导言
第一部分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一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一节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二节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第三节 缔约国向委员会报告的机制
第四节 报告的提交和审查
第五节 委员会关于报告的决定(最后意见)
第六节 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作用
第二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解说
第一节 自决权
第二节 缔约国的义务
第三节 男女平等权利
第四节 对《公约》的限制
第五节 工作权利
第六节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第七节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八节 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九节 对家庭的保护和协助
第十节 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
第十一节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
第十二节 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节 享受文化和享受科学进步利益的权利
第三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
第一节 缔约国在公约实施中的作用
第二节 民间团体与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节 关于制定一项正式控诉程序(任择议定书)
第四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第一节 缔约国提交报告情况
第二节 国际技术援助措施
第三节 缔约国义务的性质
第四节 适足住房的权利
第五节 残疾人
第六节 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第七节 适足住房权利:强迫驱逐问题
第八节 实施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
第九节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第十节 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节 初级教育行动计划
第十二节 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
第十三节 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节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第十五节 水权
第二部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一章 人权事务委员会简介
第一节 委员会的委员
第二节 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节 缔约国的报告
第四节 委员会的建议
第五节 一般性意见
第六节 个人申诉
第七节 国家间的申诉
第八节 结语
第二章 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第一节 报告义务
第二节 报告准则
第三节 各国的执行工作
第四节 男女平等
第五节 关于社会紧急状态和权利克减
第六节 关于生命权
第七节 关于酷刑
第八节 关于自由权
第九节 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人道主义待遇
第十节 关于发表自由
第十一节 关于禁止鼓吹战争、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
第十二节 关于自决权
第十三节 关于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
第十四节 关于生命权
第十五节 《公约》所规定的外侨地位
第十六节 关于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权
第十七节 关于儿童权利
第十八节 关于禁止歧视
第十九节 关于婚姻及家庭生活权
第二十节 关于人道待遇和禁止酷刑
第二十一节 关于被剥夺自由人的人格尊严和待遇
第二十二节 关于思想、良心、宗教自由权
第二十三节 关于少数人权利
第二十四节 关于批准或加入《公约》或《任意议定书》时提出的保留或者声明
第二十五节 关于参加公共事务权
第二十六节 关于义务的延续性
第二十七节 关于迁徙自由
第二十八节 关于男女权利平等
第二十九节 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克减问题
第三十节 《公约》第40条规定的缔约国的报告义务
第三十一节 《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
第三部分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一章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一节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二节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节 《公约》的影响
第四节 尚存的问题
第五节 前景
第二章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第一节 关于缔约国义务的一般性建议一
第二节 关于缔约国义务的一般性建议二
第三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一般性建议三
第四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一般性建议四
第五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一般性建议五
第六节 关于过期未交报告
第七节 关于执行《公约》第4条
第八节 关于《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解释和适用
第九节 关于《公约》第8条第1款的适用
第十节 关于技术援助
第十一节 关于非公民
第十二节 关于继承国
第十三节 关于培训执法人员保护人权
第十四节 关于《公约》第1条第1款
第十五节 关于《公约》第4条
第十六节 关于《公约》第9条的适用
第十七节 关于设立国家机构以推动执行《公约》
第十八节 关于建立国际法庭以起诉危害人类罪行
第十九节 关于《公约》第3条
第二十节 关于《公约》第5条
第二十一节 关于自决权
第二十二节 关于《公约》第5条和难民及流离失所者
第二十三节 关于土著人民权利
第二十四节 关于《公约》第1条
第二十五节 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方面
第二十六节 关于《公约》第6条
第二十七节 关于歧视吉普赛人
第二十八节 关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后续行动
第二十九节 关于《公约》第1条第1款(世系问题)
第四部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一章 对妇女的歧视问题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联合国与妇女人权
第三节 《公约》的意义
第四节 《公约》的制定背景
第二章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实质性条款
第一节 “歧视”的定义
第二节 缔约国的义务
第三节 适当措施
第四节 同歧视现象作斗争的临时特别措施
第五节 改变社会、文化模式
第六节 禁止剥削妇女
第七节 国家一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
第八节 国际一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
第九节 国籍法上的平等
第十节 教育方面的平等
第十一节 就业和劳动权利方面的平等
第十二节 享受保健方面的平等
第十三节 财务和社会保障
第十四节 农村妇女
第十五节 法律和民事方面的平等
第十六节 家庭法方面的平等
第十七节 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说明
第十八节 对《公约》的保留意见
第三章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
第二节 委员会的职能
第三节 缔约国向委员会报告制度
第四节 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五节 改善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第一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第1号一般性建议
第二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第2号一般性建议
第三节 关于教育和大众宣传
第四节 关于保留
第五节 临时特别措施
第六节 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
第七节 资源
第八节 《公约》第8条的执行情况
第九节 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
第十节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十周年
第十一节 履行报告义务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二节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第十三节 同工同酬
第十四节 女性割礼
第十五节 在各国防治后天免疫机能缺损综合症(艾滋病)战略中避免对妇女的歧视
第十六节 城乡家庭企业中的无酬女工
第十七节 妇女无偿家务活动的衡量和定量及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确认
第十八节 残疾妇女
第十九节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第二十节 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
第二十一节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第二十二节 修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二十三节 政治和公共生活
第二十四节 关于妇女和保健
第二十五节 《公约》第4条第1款(暂行特别措施)
第五部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第一章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会组成
第二节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节 缔约国的报告
第四节 委员会的调查权力
第五节 国家间的指控
第六节 个人的指控
第七节 对是非曲直的审议
第八节 临时措施
第九节 审议程序的结束
第十节 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
第十一节 防止酷刑或补救
第二章 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第六部分 儿童权利公约
第一章 《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一节 标志着儿童及儿童权利的里程碑
第二节 公约确定的原则
第三节 《公约》的要点
第四节 建设性的监测
第五节 儿童权利委员会概况
第二章 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第一节 教育目标
第二节 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 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
第四节 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
第五节 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的一般措施
第三章 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行将提交的初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
第一节 一般执行措施
第二节 “儿童”的定义
第三节 一般原则
第四节 公民权利与自由
第五节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第六节 基本健康和福利
第七节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第八节 特别保护措施
附件一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附件二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附件三 儿童权利公约
附件四 各条约缔约国名单
后记
导言
第一部分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一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一节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第二节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第三节 缔约国向委员会报告的机制
第四节 报告的提交和审查
第五节 委员会关于报告的决定(最后意见)
第六节 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作用
第二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解说
第一节 自决权
第二节 缔约国的义务
第三节 男女平等权利
第四节 对《公约》的限制
第五节 工作权利
第六节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第七节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八节 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九节 对家庭的保护和协助
第十节 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
第十一节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身心健康标准的权利
第十二节 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节 享受文化和享受科学进步利益的权利
第三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
第一节 缔约国在公约实施中的作用
第二节 民间团体与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节 关于制定一项正式控诉程序(任择议定书)
第四章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第一节 缔约国提交报告情况
第二节 国际技术援助措施
第三节 缔约国义务的性质
第四节 适足住房的权利
第五节 残疾人
第六节 老龄人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第七节 适足住房权利:强迫驱逐问题
第八节 实施经济制裁与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关系
第九节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第十节 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节 初级教育行动计划
第十二节 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
第十三节 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节 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第十五节 水权
第二部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一章 人权事务委员会简介
第一节 委员会的委员
第二节 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节 缔约国的报告
第四节 委员会的建议
第五节 一般性意见
第六节 个人申诉
第七节 国家间的申诉
第八节 结语
第二章 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第一节 报告义务
第二节 报告准则
第三节 各国的执行工作
第四节 男女平等
第五节 关于社会紧急状态和权利克减
第六节 关于生命权
第七节 关于酷刑
第八节 关于自由权
第九节 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的人道主义待遇
第十节 关于发表自由
第十一节 关于禁止鼓吹战争、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
第十二节 关于自决权
第十三节 关于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
第十四节 关于生命权
第十五节 《公约》所规定的外侨地位
第十六节 关于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权
第十七节 关于儿童权利
第十八节 关于禁止歧视
第十九节 关于婚姻及家庭生活权
第二十节 关于人道待遇和禁止酷刑
第二十一节 关于被剥夺自由人的人格尊严和待遇
第二十二节 关于思想、良心、宗教自由权
第二十三节 关于少数人权利
第二十四节 关于批准或加入《公约》或《任意议定书》时提出的保留或者声明
第二十五节 关于参加公共事务权
第二十六节 关于义务的延续性
第二十七节 关于迁徙自由
第二十八节 关于男女权利平等
第二十九节 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克减问题
第三十节 《公约》第40条规定的缔约国的报告义务
第三十一节 《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
第三部分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一章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一节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二节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节 《公约》的影响
第四节 尚存的问题
第五节 前景
第二章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第一节 关于缔约国义务的一般性建议一
第二节 关于缔约国义务的一般性建议二
第三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一般性建议三
第四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一般性建议四
第五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一般性建议五
第六节 关于过期未交报告
第七节 关于执行《公约》第4条
第八节 关于《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解释和适用
第九节 关于《公约》第8条第1款的适用
第十节 关于技术援助
第十一节 关于非公民
第十二节 关于继承国
第十三节 关于培训执法人员保护人权
第十四节 关于《公约》第1条第1款
第十五节 关于《公约》第4条
第十六节 关于《公约》第9条的适用
第十七节 关于设立国家机构以推动执行《公约》
第十八节 关于建立国际法庭以起诉危害人类罪行
第十九节 关于《公约》第3条
第二十节 关于《公约》第5条
第二十一节 关于自决权
第二十二节 关于《公约》第5条和难民及流离失所者
第二十三节 关于土著人民权利
第二十四节 关于《公约》第1条
第二十五节 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方面
第二十六节 关于《公约》第6条
第二十七节 关于歧视吉普赛人
第二十八节 关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后续行动
第二十九节 关于《公约》第1条第1款(世系问题)
第四部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一章 对妇女的歧视问题
第一节 导言
第二节 联合国与妇女人权
第三节 《公约》的意义
第四节 《公约》的制定背景
第二章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实质性条款
第一节 “歧视”的定义
第二节 缔约国的义务
第三节 适当措施
第四节 同歧视现象作斗争的临时特别措施
第五节 改变社会、文化模式
第六节 禁止剥削妇女
第七节 国家一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
第八节 国际一级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
第九节 国籍法上的平等
第十节 教育方面的平等
第十一节 就业和劳动权利方面的平等
第十二节 享受保健方面的平等
第十三节 财务和社会保障
第十四节 农村妇女
第十五节 法律和民事方面的平等
第十六节 家庭法方面的平等
第十七节 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说明
第十八节 对《公约》的保留意见
第三章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
第二节 委员会的职能
第三节 缔约国向委员会报告制度
第四节 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五节 改善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第一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第1号一般性建议
第二节 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第2号一般性建议
第三节 关于教育和大众宣传
第四节 关于保留
第五节 临时特别措施
第六节 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
第七节 资源
第八节 《公约》第8条的执行情况
第九节 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资料
第十节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十周年
第十一节 履行报告义务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二节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第十三节 同工同酬
第十四节 女性割礼
第十五节 在各国防治后天免疫机能缺损综合症(艾滋病)战略中避免对妇女的歧视
第十六节 城乡家庭企业中的无酬女工
第十七节 妇女无偿家务活动的衡量和定量及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确认
第十八节 残疾妇女
第十九节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第二十节 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
第二十一节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第二十二节 修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二十三节 政治和公共生活
第二十四节 关于妇女和保健
第二十五节 《公约》第4条第1款(暂行特别措施)
第五部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第一章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会组成
第二节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节 缔约国的报告
第四节 委员会的调查权力
第五节 国家间的指控
第六节 个人的指控
第七节 对是非曲直的审议
第八节 临时措施
第九节 审议程序的结束
第十节 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
第十一节 防止酷刑或补救
第二章 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第六部分 儿童权利公约
第一章 《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一节 标志着儿童及儿童权利的里程碑
第二节 公约确定的原则
第三节 《公约》的要点
第四节 建设性的监测
第五节 儿童权利委员会概况
第二章 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第一节 教育目标
第二节 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 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
第四节 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
第五节 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的一般措施
第三章 缔约国按照《儿童权利公约》行将提交的初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
第一节 一般执行措施
第二节 “儿童”的定义
第三节 一般原则
第四节 公民权利与自由
第五节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
第六节 基本健康和福利
第七节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
第八节 特别保护措施
附件一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附件二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附件三 儿童权利公约
附件四 各条约缔约国名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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