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洞穴奇案(时隔50年,《哈佛法律评论》官方再次开审,6位大法官与法学家重启激烈论战与思辨盛宴)

副标题:无

作   者:(美)郎·富勒 艾伦·德肖维茨 等著 高凌云 王文心 编译

分类号:

ISBN:9787516226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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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49年,美国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他虚构的“洞穴奇案”。五名探险者受困于山洞,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缺少食物,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获救之后,存活的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富勒以一人分饰五角,虚拟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词。50年后,《哈佛法律评论》编辑部邀请6位法官和学者再次审理该案、撰写判词,呈现对此案的重新思考与论战,并请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卫·沙皮罗撰写评论。本书是对这11篇判词和1篇评论的完整汇集。

目录


导言:一个经久不衰的洞穴

第一部分:洞穴奇案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的判词

我们的法律规定世人皆知:“故意夺取他人性命者处以死刑。”该法条并不包含任何可以适用于本案的例外规则。

福斯特大法官的判词

如果我们宣称,我们维护和阐述的法律迫使我们得出一个连我们自己都感到羞愧的结论……那么在我看来,这无异于承认本联邦的法律甚至都不再假装披着正义的外衣了!

唐丁大法官的判词

假定我们必须根据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某个法条,那么,当法律有许多目的,或者诸多目的之间存在争议时,我们该怎么办?

基恩大法官的判词

你不能既按照一部制定法的条文去适用,同时又按照自己的愿望来篡改它……一个艰难的判决从来就不是一个受人欢迎的判决。

汉迪大法官的判词

政府是一个人造机构,并且人是被其他人所统治的,而非被纸面上的文字或者抽象的理论统治……一旦人民与那些指导他们法律、政治和经济生活的管理者之间滋生了嫌隙,我们的社会就会遭到破坏。

最后判决

附言

第二部分:再审洞穴奇案

柯辛斯基大法官的判词

作为法官,我们服务于正义的方式是按照文本上的含义去适用法律。

桑斯坦大法官的判词

如果法条本身语义明确,至少当结果不荒谬时,我们应尽最大努力遵守它……激励立法者对属于法律规范范围内的多种情形做出恰当的判断,而非法院。

韦斯特大法官的判词

法律的重点是平等地保护所有人不受他人的不当侵害……所有的个体都有权得到免受暴力侵害的保护,即使基于道德衡量,这种暴力行为能够挽救的生命多于牺牲的生命时也不可以。

德邦克大法官的判词

当一个悲剧性的选择反复出现,以至于可以预见到未来还会重复发生,而理性人长久以来都对是否应允许某种选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立法机关就有义务通过颁布制定法禁止这种选择。

伊斯特布鲁克大法官的判词

事先保证互惠互利,足以使个别队员事后的致命后果变为正当。社会应当承认这样的契约,以及这种通过紧急避险促进社会福祉的方式。

最蠢女佣大法官的判词

最可悲的是,最相信法治的人,正是那些被法治神话伤害最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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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洞穴奇案(时隔50年,《哈佛法律评论》官方再次开审,6位大法官与法学家重启激烈论战与思辨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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