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诉辩审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副标题:无

作   者:孟庆华,孟昭武主编

分类号:

ISBN:9787510207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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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事案例诉辩审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则实务丛书》编著者孟庆华、孟昭武。 《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内容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的理解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理解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乘客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形态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等。

目录

第一部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理论与司法认定精要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问题
(一)1979年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二)1997年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名”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类型问题
(一)醉驾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碰瓷“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及高速公路行驶安全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食品类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私设电网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盗窃窨井盖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针刺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范围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的理解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理解问题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界定问题
(二)故意传播“非典”或者艾滋病病毒能否构成“危险方法”问题
(三)飙车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四)“毒驾”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五)“超载驾驶”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六)危险驾驶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七)“生产地沟油”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
(二)乘客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
(三)行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

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动机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定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界定问题

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形态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构成特征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人分类问题
(三)指使醉驾者逃逸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问题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刑事责任分担问题

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形态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问题

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一)醉驾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适用死刑问题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死缓的适用问题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诉辩审评
案例1:陈某醉酒驾驶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案例2:张某某醉酒驾驶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案例3:胡某飙车肇事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案例4:孙某某醉酒驾驶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案例5: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案例6:李某某醉酒驾驶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案例7:谢某某冲监脱逃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案例8:李某军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案例9:刘某研制、生产“瘦肉精”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非法经营等罪的界限
案例10:杜某等敲诈勒索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界限
案例11:袁某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碰瓷”案的定性分析
案例12:闫某、祁某某诈骗、保险诈骗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保险诈骗罪、诈骗罪的界限
案例13:徐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案例14: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缓刑适用

第三部分 办案依据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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