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书以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中心,经过全面修订,通过条文注释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内容进行讲解,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刑事程序的体系框架、主要内容等,并收录六部委规定、刑事诉讼司法解释、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监察法共五个*主要的文件。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众与实务人士,供其查阅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内容,遵守司法秩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型法规工具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编 总则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法律监督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七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 审判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共同管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第四十三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证据及种类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据的收集
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七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第五十八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五十九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
第六十条 严格排除原则
第六十一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的条件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三条 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 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 公民扭送
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第八十七条 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九条 批捕权
第九十条 审查批捕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及对其审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三条 逮捕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第九十五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九十六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与撤销
第九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第九十八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第九十九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百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保全措施
*百零三条 附带民诉的调解与裁判
*百零四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百零五条 期间
*百零六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百零七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百零八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章 立案
*百零九条 立案侦查
*百一十条 接受立案材料
*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
*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百一十四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 侦查
*节 一般规定
*百一十五条 侦查的任务
*百一十六条 预审
*百一十七条 申诉控告情形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百一十八条 讯问主体和地点
*百一十九条 讯问地点、时间
*百二十条 讯问程序
*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
*百二十三条 录音录像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百二十四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
*百二十五条 询问前的告知
*百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
*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百二十九条 现场保护
*百三十条 持证勘验、检查
*百三十一条 尸体解剖
*百三十二条 人身检查
*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笔录
*百三十四条 复验、复查
*百三十五条 侦查实验
第五节 搜查
*百三十六条 搜查的对象
*百三十七条 协助义务
*百三十八条 搜查证
*百三十九条 搜查要求
*百四十条 搜查笔录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
*百四十二条 查封、扣押清单
*百四十三条 扣押邮件电报
*百四十四条 查询、冻结财产
*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 鉴定
*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启动
*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百四十九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和批准手续
*百五十一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和保密义务
*百五十三条 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
*百五十四条 证据转化
第九节 通缉
*百五十五条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百五十七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百五十九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百六十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
*百六十一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百六十二条 移送审查起诉
*百六十三条 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百六十七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百六十八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百六十九条 公诉权
*百七十条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
*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百七十三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
*百七十四条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
*百七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议
*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百八十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百八十一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百八十二条 符合特殊条件的撤销案件、不起诉
第三编 审判
*章 审判组织
*百八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
*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百八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 *审程序
*节 公诉案件
*百八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准备
*百八十八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百八十九条 出庭支持公诉
*百九十条 开庭
*百九十一条 法庭调查
*百九十二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百九十三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百九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
*百九十五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
*百九十六条 休庭调查
*百九十七条 调取新证据
*百九十八条 法庭辩论和*后陈述
*百九十九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二百条 评议、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认罪认罚案件采纳检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第二百零二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
第二百零四条 延期审理
第二百零五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八条 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反诉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七条 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二百二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一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庭审理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速裁程序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六条 速裁程序转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八条 抗诉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上诉的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抗诉的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 *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
第二百三十九条 重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
第二百四十一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期限
第二百四十四条 终审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 死刑核准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条 死缓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处理结果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再审法院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再审的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再审强制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再审期限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执行依据
第二百六十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
第二百六十三条 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二百六十九条 社区矫正
第二百七十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 罚金刑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二百七十五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法律援助
第二百七十九条 社会调查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逮捕措施慎用原则
第二百八十一条 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
第二百八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二百八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第二百八十四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其他规定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情形
第二百八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条件和管辖
第二百九十二条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第二百九十三条 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 判决书的送达和上诉、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 重新审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被告人因病不能出庭的缺席审判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情形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
第三百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
第三百零一条 终止审理情形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
第三百零三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第三百零四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零五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
第三百零六条 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
第三百零七条 强制医疗法律监督
附则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侦查权
附录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
一、管辖
二、辩护与代理
三、证据
四、强制措施
五、立案
六、侦查
七、提起公诉
八、审判
九、执行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十一、其他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章 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据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九章 公诉案件*审普通程序
*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后陈述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 自诉案件*审程序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节 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三节 审判
第四节 执行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 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0.16修订)
*章 通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节 初查
第二节 立案
第九章 侦查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一节 通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章 审查逮捕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四节 核准追诉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节 审查
第二节 起诉
第三节 不起诉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节 出席*审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二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三节 审判活动监督
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第十七章 附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12.13)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羁押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节 受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三节 撤案
第八章 侦查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九章 执行刑罚
*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 特别程序
*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3.20)
*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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