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副标题:无

作   者:滕晓春,李志强主编

分类号:

ISBN:9787542918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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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为了配合物权法的学习、研究和实施,使司法人员、执法人员以及各类学习、研究物权法的人员能够更快、更好地理解、掌握和适用物权法,在追踪物权法立法进程、总结和研究物权法理论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本《释义》。与一般的学术研究与论文著述不同,本书紧扣物权法的条文主旨进行解读,突出简洁性、实用性和理论性的结合,具有鲜明的特点。   本书严格按照物权法自身的章节结构和条文顺序,对其进行逐一解释。每个条文解释大体上包括丙个部分:“本条主旨”部分准确地概括出了各条的主要内容,“本条解释”部分较为详细和全面对条文的内容进行阐释和解读。为了照顾不同层次读者的需要,本书的解读方法力求深入浅出,使用语言力求通俗易懂,以便使读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物权法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特权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条(物和物权的种类)
  第三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原则)
  第四条(物权保护原则)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物权限制原则)
  第八条(物别法优先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第十条(不动产梳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的禁止行动)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变更时间)
   第十五条(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等)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的效力)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虚假登记、错误登记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收费)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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