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

副标题:无

作   者:王泽鉴著

分类号:D913

ISBN:978756201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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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片断: (三)出卖人之瑕疵担保责任〔1〕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买卖标的物之瑕疵担保,分设明示担 保(expresswarranty)与默示担保(impliedwarranty)二类。 明示担保者,谓出卖人依其约款,表示愿意担保商品具有某种 性质或状态,并以此作为交易之基础者(basisforthebargain) 而言。美国统一商法典2-313第1项规定,明示担保依下列 方式成立之:(1)出卖人就商品对买受人作有事实肯认或允 诺,并以此作为交易之基础者,明示担保商品合于此种肯认或 承诺;(2)就商品作有描述(Description),而以之为交易基 础者,明示担保商品合于此种描述;(3)以样本或模式作为交 易之基础者,明示担保商品之全部符合此样本或模式。依2- 313第2项规定,为成立明示担保,出卖人不必使用“担保” 或“保证”之文句,但出卖人所表示者,仅是关于商品之价值 或是个人意见或对商品之推荐,例如“物美价廉”、“此为上等 货色”者,尚不构成明示担保。 至于默示担保,乃基于法律规定或商事惯例而发生。依美 国统一商法典2-314之规定,出卖人系买卖该种商品之商人 者,默示担保商品之宜售性(Merchantability)。又依美国统一 商法典2-315之规定,出卖人若于订约时,得知买受人买进 该商品之特别目的,且买受人信任出卖人之技术与判断,来选 择或供与适当商品时,出卖人默示担保该商品宜于此项目的 (合宜性之默示担保)。 上述出卖人担保责任,原则上得依当事人之意思加以排除 或限制,但为保护买受人利益,统一商法典2-316亦设有相 当规定。其基本要点计有三项:(1)创设明示担保之文字及行 为,与排除或限制此项担保之文字及行为,在解释上应使其合 理一致,若不能为合理解释者,其排除或限制不生效力。(2) 欲排除或限制宜售性之默示担保,须以书面明显为之。(3)除 第二项外,在下列三种情形,默示担保责任亦被排除:其一, 契约使用“asis”、“withallfaults”等文句者,依一般理解, 足使买受人注意担保责任业已排除。其二,商品瑕疵经检查即 可发现,而买受人于订约前已检查商品、其模型、样本或拒不 为检查者,出卖人不负担保责任。其三,默示担保,得因交易 或履行过程或商业惯例被排除或限制。 出卖人违反担保义务时,买受人得拒受商品,亦得受领商 品,并依其情形,请求损害赔偿。关于诸此问题,美国统一商 法典设有详细规定(参阅U.C.C.2-711以下规定)。兹应特 别说明者,系买受人因商品具有瑕疵,致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 害者(consequentialdamages,结果损害),亦得向出卖人请求 赔偿(U.C.C.2-715)。在“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上, 第三人得请求赔偿,主要为此种损害。

目录

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
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
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
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
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
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
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
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
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
慰抚金
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地上权之时效取得
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
断嗣与收养之效力
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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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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