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金融犯罪再研究》是我们研究成果的书名。这里所说的“再”,表示又一次的意思。的确,在7年前我曾和陈吉双、乔守东二位研究生就金融犯罪问题开展了研究,并出版了《金融犯罪研究》专著。7年之后。促使我们又一次选择这一研究课题的动因在于:
1.金融犯罪在立法上发生了一系列的重要变化。1997年系统修订的刑法施行后,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颁布了一个《决定》,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和六个《刑法修正案》。从一定意义上讲,《决定》就是关于金融犯罪的单行刑法,是对金融犯罪的修改和补充。在六个《刑法修正案》中,有四个是针对或涉及金融犯罪的,如《刑法修正案》(一)、(三)、(五)、(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金融犯罪是近年来我国刑法上变化最大的一类犯罪。
金融犯罪在立法上的变化的表现,乃是立、改、废。立就是增设了一些新的金融犯罪的种类,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骗取贷款、信用罪,背信挪用罪,违规运用公用资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罪。改是指修改和补充了某些具体种类的金融犯罪的构成条件和法定刑的规定。例如,在逃汇罪中,将其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把决定本罪界限的“情节严重”改为“数额较大”;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修改了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机关,即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增补了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列举性规定;在洗钱罪中,通过两次立法修改,其对象已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依照《刑法修正案》(一)、(六),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被调整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其罚金刑由倍比制改为法官拥有较大裁量空间的不定额罚金,并在此基础上,增补了一档新的法定刑,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改涉及罪与刑的两个方面,构成了金融犯罪在立法上变化的主画卷。所谓废是指废除或取消金融犯罪的个别罪名和某些犯罪的个别要件。例如,依照《刑法修正案》(六),取消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罪名,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作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又如,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取消了“以牟利为目的”和“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这两个构成条件,放宽了它的构成标准。
金融犯罪在立法上的变化,是对处在转型期社会的现实变化的反应,它说明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金融犯罪研究是一种规范性、实证性的分析。它不能依靠思辨或想象的力量去进行,必须面对立法上的变化去研究。
2.司法实践的呼唤。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金融犯罪是歧义甚多的一类复杂犯罪。比如,在金融诈骗类犯罪中,法律只对两个罪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余的6个具体的金融诈骗罪
是否也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货币、票证等伪造类犯罪不是法定的目的犯,能否把它们视为隐含的目的犯?依照l997年《刑法》,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具有透支功能的。使用伪造的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是否构成本罪?又如,在保险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中,法律采取行为的列举式规定,这些行为是彼此不同的,如何认定它们的既遂与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分歧意见往往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目前的情况看,前述有些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如金融诈骗类犯罪的目的、借记卡等;也有些至今悬而未决,如隐含的目的犯等。即使已经解决的金融诈骗类犯罪的目的问题,也存在深层次的目的推定问题。以上仅是信手拈来的例子,实际存在的问题远多于此。《刑法修正案》的相继颁布,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新增补的背信挪用罪的成立不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也不要求数额较大,这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是截然有别的。这种由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的转变,在审判实践中的效果如何?金融犯罪的修改是其在立法上变化的重中之重,更是会引发一些实际问题。
法律适用中的问题,看似是立法与实践的矛盾,但归根结底是认识与实践的矛盾关系问题。刑法理论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为司法实践服务。面对司法实践的呼唤,刑法理论理应作出积极的回应。
3.学术热情、兴趣使然。参加《金融犯罪再研究》的诸作者都是我指导过或正在指导的研究生。尽管他们的重点研究方向各有不同,但对金融犯罪的研究都抱有热情。有的从事经济犯罪的研究工作并参与《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过程,有的在金融犯罪研究方面兴趣浓厚并多次发表论著,更多的是经过岁月的锤炼,在知识结构与理论思维上日趋成熟。是共同的热情和学术兴趣使我们融为一个整体。认识金融犯罪是同研究主体相联系的。研究主体热情高、视野开阔,金融犯罪的“问题”就多,反之也是如此。
《金融犯罪再研究》从问题出发,因此它的结构并不那么整齐划一。对于新增之罪,我们重点阐述其立法背景和全面描述其构成要件;对于修改之罪,我们重点描述其变化,在此基础上评析改的利弊;对于其余金融犯罪,我们重点研究其疑难问题。
目录
第一编 新增之罪与修改之罪研究
第一章 新增之罪研究
第一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骗取贷款、信用罪
第三节 背信挪用罪
第四节 违规运用公众资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罪
第二章 修改之罪研究
第一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二节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三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四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五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六节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第七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八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九节 逃汇罪
第十节 洗钱罪
第十一节 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编 疑难之罪或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第三章 货币犯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第二节 变造货币罪
第三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四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五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四章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类犯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二节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三节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五章 金融诈骗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节 金融诈骗罪的共性问题
第二节 集资诈骗罪
第三节 贷款诈骗罪
第四节 票据诈骗罪
第五节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六节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七节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八节 保险诈骗罪
第一章 新增之罪研究
第一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骗取贷款、信用罪
第三节 背信挪用罪
第四节 违规运用公众资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罪
第二章 修改之罪研究
第一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二节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三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四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五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六节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第七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八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九节 逃汇罪
第十节 洗钱罪
第十一节 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编 疑难之罪或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第三章 货币犯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第二节 变造货币罪
第三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四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五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四章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类犯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二节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三节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五章 金融诈骗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第一节 金融诈骗罪的共性问题
第二节 集资诈骗罪
第三节 贷款诈骗罪
第四节 票据诈骗罪
第五节 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六节 信用证诈骗罪
第七节 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八节 保险诈骗罪
金融犯罪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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