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目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本章概要】
第一条(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条(平等原则)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适用范围)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本章概要】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节概要】
第九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十条(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原则)
第十一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监护人)
第十五条(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本节概要】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本节概要】
第二十条(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本节概要】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第二十八条(“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两户”的财产责任)
第五节 个人合伙
【本节概要】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的定义)
第三十一条(合伙合同)
第三十二条(合伙财产)
第三十三条(合伙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合伙的内部关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财产责任)
第三章 法人
【本章概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本节概要】
第三十六条(法人的定义及法人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第三十七条(法人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人的住所)
第四十条(法人的清算)
第二节 企业法人
【本节概要】
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的种类)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附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附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附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附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附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附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附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
附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附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的终止)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
(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的清算)
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的财产责任)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本节概要】
第五十条(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节 联营
【本节概要】
第五十一条(法人型联营)
第五十二条(合伙型联营)
第五十三条(合同型联营)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本章概要】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本节概要】
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
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诉的民事行为)
第六十条(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第六十一条(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本节概要】
第六十三条(代理的定义及代理的范围)
第六十四条(代理的种类)
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的形式)
第六十六条(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十七条(代理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第六十八条(转委托)
第六十九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七十条(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五章 民事权利
【本章概要】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本节概要】
第七十一条(所有权的定义)
第七十二条(所有权的取得)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五条(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六条(财产继承权)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十七条(社会团体财产所有权)
第七十八条(共有)
第七十九条(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
第八十条(土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一条(自然资源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二条(经营权)
第八十三条(相邻关系)
第二节 债权
【本节概要】
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
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附5: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附6: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附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八十六条(按份之债)
第八十七条(连带之债)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履行)
第八十九条(债的担保)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条(借贷之债)
第九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
第九十三条(无因管理)
第三节 知识产权
【本节概要】
第九十四条(著作权)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专利权)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商标权)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第四节 人身权
【本节概要】
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
附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附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附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附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附5: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附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附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九十九条(姓名权、名称权)
第一百条(肖像权)
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
第一百零二条(荣誉权)
第一百零三条(婚姻自主权)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
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附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百零四条(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百零五条(男女平等原则)
第六章 民事责任
【本章概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本节概要】
第一百零六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民事责任的免责)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清偿的原则)
第一百零九条(因保护公益或他人利益时的赔偿和补偿)
第一百一十条(责任重合)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本节概要】
第一百一十一条(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方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三条(双方违约)
第一百一十四条(损失扩大的防止)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本节概要】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职务侵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第一百二十四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附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附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二十九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三十条(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混合过错)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平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本节概要】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本章概要】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长期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四十一条(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本章概要】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七条(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公共秩序保留)
第九章 附则
【本章概要】
第一百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或补充条例、规定的制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民法通则生效前国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
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可抗力的定义)
第一百五十四条(期间的计算)
第一百五十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术语的含义)
第一百五十六条(生效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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