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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高富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组负责人,财产法研究院院长、民法研究中心主任、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政协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服务和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首席专家,出版著作20余本、发表论文100余篇。上海市曙光学者、美国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上海市模范教师、上海市领军人才。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信息法、知识产权法。在电子商务法领域出版著作包括《电子商务法学》《电子商务法基础》《电子商务法律指南》《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研究报告》《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中欧电子合同立法比较研究》《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法律基础》《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等。
目录
I经合组织《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通
指南》及其现代化
OECD个人数据保护原则的形成、影响和现代化
附录1198年《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通指南》
附录2213年《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通指南》
附录3《21世纪的数据保护原则——OECD198年〈指南〉的修正》
II欧洲委员会《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的个人
保护公约》及其修订
212年《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评析
1981年《个人数据自动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不含1999年修
订)与212年《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对照表
附录11981年《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内含1999年修订内容)
附录221年《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有关监管机构和跨境数据流通的附加协定》
附录3212年《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
III欧 盟 立 法
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评析
附录1欧盟议会与欧盟理事会1995年《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通的第9546EC号指令》
附录2《统一数据保护条例——欧盟委员会212年建议案》
附录3《统一数据保护条例》
IV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
《联合国计算机处理的个人数据文档规范指南》中的基本
原则
《亚太经合组织隐私框架》中的基本原则
《普遍接受的隐私原则》
《ISO291隐私框架》中的隐私原则
美国《正当信息通则》中的基本原则
《澳大利亚隐私法》中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IPPs)
附录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CSA)《个人信息保护行为准则》中的基本
原则
后记
指南》及其现代化
OECD个人数据保护原则的形成、影响和现代化
附录1198年《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通指南》
附录2213年《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通指南》
附录3《21世纪的数据保护原则——OECD198年〈指南〉的修正》
II欧洲委员会《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的个人
保护公约》及其修订
212年《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评析
1981年《个人数据自动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不含1999年修
订)与212年《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对照表
附录11981年《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内含1999年修订内容)
附录221年《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有关监管机构和跨境数据流通的附加协定》
附录3212年《个人数据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
III欧 盟 立 法
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评析
附录1欧盟议会与欧盟理事会1995年《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通的第9546EC号指令》
附录2《统一数据保护条例——欧盟委员会212年建议案》
附录3《统一数据保护条例》
IV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
《联合国计算机处理的个人数据文档规范指南》中的基本
原则
《亚太经合组织隐私框架》中的基本原则
《普遍接受的隐私原则》
《ISO291隐私框架》中的隐私原则
美国《正当信息通则》中的基本原则
《澳大利亚隐私法》中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IPPs)
附录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CSA)《个人信息保护行为准则》中的基本
原则
后记
个人数据保护和利用国际规则:源流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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