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副标题:无

作   者:于莹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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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801823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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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教育与人类相生相伴。h.g.威尔斯在其《历史纲要》中说:“人类历史越来越成为教育与灾难之间的竞争。”梁启超先生曾说:“故言自强于今日,以开民智为第一。”教育关系社会和个人兴衰之理,千年不移。莱恩大学校长m.格尔思近年也说:“今天,国家的贫富比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要取决于高等教育质量。掌握了专业技能和巨大学习能力的人在生命周期中能获得前所未有的经济成功。但在未来一段时期,那些没有受到过良好教育的人将会发现他们面临几近绝望的状况。”   受教育权之重要源于教育对人的生存和发展之重要。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始,受教育权得到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决议的承认和保护,并逐渐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在国外,对国际人权法中的受教育权进行系统研究始于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结。荷兰林堡大学fons coomans博士、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主义研究所gudmunder alfredsson教授、katarina toma seviki教授、manfred nowak博士、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所asbi pm eide教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norma bemstein tarrow教授、西奥大利大学douglas hodgson教授、芬兰阿波·阿卡德大学人权研究所allan rosas教授和catarina krause研究员等分别或共同对国际法上的受教育权进行了专门研究,其主要研究成果包括:(1)系统介绍受教育权的国际法渊源;(2)对受教育权进行分类;(3)系统介绍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4)系统介绍特殊人群的受教育权;(5)探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监督机制;(6)对有关受教育权的国际公约条款进行一般性评论。   国内对受教育权的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按研究的视角可分为两大研究群体:一是作为教育分支的教育法学群;二是作为法学分支的宪法学和法理学群。前者有中国教育法学的创始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劳凯声教授以及该所尹力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秦惠民教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程方平研究员、蒋国华研究员、臧铁军研究员、毕诚研究员、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杨东平教授、上海教育科学院民办教育研究所胡卫教授、北京科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毛祖桓教授、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张力等。后者有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温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张庆福教授、莫纪宏研究员和湖南大学法学院龚向和博士等。国内专家学者对受教育权研究的成果主要有:(1)深入探讨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和本质;(2)系统介绍受教育权的历史沿革;(3)从市民社会理论和第三部门理论角度对中国受教育权的法律关系重新定位;(4)系统总结中国在保护受教育权中取得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5)深入探讨受教育权的可诉性问题;(6)全面讨论中国民办教育和教育公平权中的法律问题。   在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受教育权进行系统研究取得和达到的现有成果和水平上,笔者试图在国际人权法与国内法和受教育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内保护的“l临界”或“边缘”作一些“拓荒”工作:(1)建立受教育权保护国际标准模型。在国际人权法中,受教育权的分类大致已经完成,即受教育权可归类为:基本教育权;初等教育权;中等教育权;高等教育权;教育选择权。学前教育一般不认为属于国际人权法调整的范围,人权教育权是否也是受教育权的一类尚存争议。但是,各类受教育权的国际监督标准,即在各类受教育权中个人享有怎样限度的权利和国家承担怎样限度的义务,至今没有得到系统研究。笔者在创作过程中,力求查明各类受教育权的国际条约约文和国际组织决议用语的起草、讨论、议定、通过和修改及国际机构所作一般性评论的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查明有关各类受教育权的国际法文件的起草者、通过者和解释者对各国施加义务的意愿,从而建立起国际人权法中受教育权标准模型。(2)用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模型来“测量”中国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实践。国际人权法学界对受教育权作出了分类,也有专家学者初步提出过各类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因不系统、不全面、不精确而不能称为国际标准模型),但尚未见用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全面考量某国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实践的作品问世。国内教育法学界和宪法学界及法理学界正在对中国保护受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全面深人的系统探讨,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全面、系统、准确地从国际人权法的路径来考察中国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实践,至今仍是空白。本书从国际看中国,力图用现代国际人权法中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来透视中国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实践,即从中国履行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国际义务的视角看中国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的进程。采用这一路径进行研究,可以清楚地发现中国对受教育权保护的水平的曲线图:对某类受教育权的保护成就裴然、举世公认;对某类受教育权的保护成效平平;对某类受教育权的保护水平低下。通过对这一水平曲线图行进过程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对某类受教育权的保护是如何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中国对某类受教育权的保护要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还有多长的路要走,即面临哪些挑战和应采取哪些对策。   尝试建立受教育权国际标准模型并以此来考量中国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实践正是本书存在的价值。这一价值衍生出本书存在的意义:第一,建立受教育权保护国际标准的确定性;第二,明确中国承认和保护受教育权国际法义务的范围;第三,查明中国履行保护受教育权义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第四,找寻中国全面接近和赶上受教育保护国际先进水平的宏观和微观对策。   在写作过程中,笔者主要采用了本体论、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在运用这些方法时,笔者从国际人权法学、宪法学、法理学、教育哲学、教育学、经济学等视角对受教育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全方位探讨。   本书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探讨中国保护受教育权的实践,这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开拓性蕴含着创新性,也蕴含着不成熟性,而这一矛盾体正是本书的主题值得持续研究的本源。       [

目录

前言
上篇 基本理论
第一章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现状及创新和完善的目的与意义
第一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
第二节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节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目的与意义

第二章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价值目标与任务
第一节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价值目标
第二节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基本任务
第三节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应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第三章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原则与模式
第一节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原则
第二节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模式

下篇 实证分析
第四章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调整对象扩展的实证分析——环境改善产业活动的法律规范问题
第一节 环境改善产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现状
第二节 环境改善产业的发展对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三节 环境改善产业活动立法制度化的对策

第五章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调整领域深入的实证分析——WTO框架下实验动物福利的全面和全过程保护问题
第一节 建设与WTO规则接轨的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节 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保护制度的WTO适应性分析
第三节 构建与W110规则接轨的我国实验动物福利保护制度体系

第六章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行为模式拓新的实证分析——污水集中处理的行为模式问题
第一节 经济体制的变革与我国污染治理模式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污水集中处理制度行为模式的拓新

第七章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法律后果创新的实证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责任问题
第一节 我国环境行政责任的创新、完善及其理论阐释
第二节 具体领域环境行政责任的创新、完善及其理论阐释——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的环境行政责任问题
第三节 环境行政责任诉讼实现机制的创新、完善及其理论阐释——环境行政起诉权制度的突破和发展问题

第八章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调整机制健全的实证分析——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关系的全面规范问题
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的调整机制
第三节 我国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调整机制的不足及其对策

第九章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调整方式变革的实证分析——环境保护的契约行政问题
第一节 环境保护契约行政制度的发展基础和作用
第二节 环境保护内部行政监管的协议化
第三节 环境保护外部行政监管的协议化
第四节 我国环境保护契约行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参考文献
博士后研究报告鉴定结论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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