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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是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会遇到的宪法和法律难题,其具体表现是各种名誉权纠纷。我国经历了新中国成立之初以报纸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协调方式到1982年《宪法》实施后使用法治协调方式,再到舆论监督发展和继承了报纸批评与自我批评成为主要的政治协调方式三个阶段,但都无法有效解决这种权利冲突。其间,我国建立了人格权法律保护框架,最高院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本书对我国上述三个阶段进行了分析介绍,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权利协调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同时对权利协调过程中出现的两次重大变革,即诽谤罪的革新、名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宪法化作了详细论述。最后指出,为解决权利冲突问题,需要综合发挥宪法、立法和司法的作用:第一,应逐步缩限政治协调方式的作用范围。第二,尽快完善言论自由法律保护制度,同时建立有效的宪法解释机制。第三,法院要在明确的宪法基本权利价值阐释和完善的立法之下对个案事实背后的利益进行衡量,最终实现基本权利的平衡保护。
目录
引言:世界性的难题第一章 政治协调方式的起源及其缺陷
第二章 法治协调方式的宪法基础
第三章 实践中的权利协调方式
第四章 法治协调方式的两次历史变革第五章 结论:两步后记
第二章 法治协调方式的宪法基础
第三章 实践中的权利协调方式
第四章 法治协调方式的两次历史变革第五章 结论:两步后记
冲突与协调:言论自由与人格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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