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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主要内容:这是在进行司法改革、完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体系、我国刑事立法的民主化方面迈出的一大步。顺应当代俄罗斯根本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改革而诞生的这部法典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地促进新社会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中法制、法律秩序、涉及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新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已于1997年1月1日生效。这部法典是国家杜马于1996年5月24日通过,联邦委员会1996年6月5日批准,并由俄罗斯联邦总统于1996年6月13日签署的。
这是在进行司法改革、完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体系、我国刑事立法的民主化方面迈出的一大步。顺应当代俄罗斯根本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改革而诞生的这部法典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地促进新社会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中法制、法律秩序、涉及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1996年刑法典-这是俄罗斯的第四部刑法典。前三部,众所周知,是在1922 年、1926年和1960年通过的。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取代了30-40年代的斯大林镇压立法,所以与之相比无疑更进步和更民主。但是即使是这部法典也仍然是行政命令体制的产物,仍然有集权主义罪恶的烙印。以前刑事立法的基础是相信强制和镇压的威力,相信经济的错误可以用刑法的力量,而不是通过相应的经济和社会变革予以消除。立法中占首位的不是全人类的价值、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对国家的国际法义务的尊重。《苏俄刑法典》规范的突出特点是许多规定过分的意识形态化、看风使舵和具有宣言式的性质。
执法实践经常感到刑事立法的不稳定性。《苏俄刑法典》自其通过到废止一共进行了700 多条修订和增补,而且有的规范变更了5-7次。此外,法典还充斥着“僵死”的,极少适用的规范;该法典增补新规范是杂乱无章的,某些规范相互重复、相互抵触。这里还应该补充的是,刑事立法在总体上没有规定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上述所有问题结合在一起便破坏了刑事立法必要的系统性。
法律措辞的不确定性使百姓们不能认识什么行为是犯罪。这样一来,实际上是立法者自己促使法律虚无主义的产生。
过时的不民主的立法不能有效地对俄罗斯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起作用,它也不能保障国家向市场关系的过渡,因为它的基础是强硬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以前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也是与民主法制国家这一观念不相容的。
由此可见,对俄罗斯刑事立法进行必要的根本改革的基本原因在于以前适用的立法中有许多规定已经既不符合当代俄罗斯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需要,更不符合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准则。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以前的立法从一开始在犯罪学上就是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对犯罪现象的新特点和新趋势也没有加以应有的考虑。在此之前也没有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在起草1960年《苏俄刑法典》的时代,作为一门科学的犯罪学在我国根本不存在,而且在最近30-35年中犯罪现象发生了相当重大的量的变化,特别重要的是发生了重大的质的变化。
近年来,犯罪问题对于俄罗斯社会具有了特殊的意义,成了威胁着俄罗斯国家体制和民族安全的真正社会灾难。统计证明,同1960年相比,俄罗斯的犯罪数字增加了3倍。现在每年记录在案的犯罪数字大约为300 万件(而且还有很大的埋伏:每登记一件就有两件没有登记)。
《苏俄刑法典》当然不是针对这种犯罪“爆炸”的。该法典的创制者们所依据的是这样一个前提:在不久的将来,几乎是再过10年,犯罪现象必然消亡。所以,用修订和增补的办法对这一法典进行任何的“修修补补”都不能扼制不断增加的犯罪浪潮。必需有一部新的,不仅能符合当代经济、社会、政治要求,而且也与俄罗斯社会中犯罪现象相适应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由此可见,俄罗斯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方面政策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刑事立法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这一任务的实现既要对现行立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增补,又要起草和通过一部新的刑法典。
俄罗斯刑事立法的改革以新刑法典的通过而告完成,这一改革的基础是以下一些理念。
第一点:在同犯罪作斗争方面的价值-规范的布局发生了原则性的变化。该法典承认,人是文明世界中的最高社会价值。根据这一理念,彻底实行全人类价值优先的原则,庄严宣告法典的方针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全力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人格、权利和自由,保护它们不受侵犯。保护人身免受犯罪的侵害这一任务的优先地位也是出自《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条)的规定并受到宪法的保障。
这一理念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的规范中得到了体现。例如,分则的结构正是服从这一理念,考虑法律保护客体的重要性来构架的(按照这样的公式:个人-社会-国家),并且首先规定的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犯罪的责任。
现在刑法典分则一开始不再是关于国事罪的几章,而是“侵害人身的犯罪”这一编就不是偶然的了。该编包括以下几章:“侵害生命和健康的犯罪”、“侵害个人自由、名誉和人格的犯罪”、“侵犯人和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
上述各章的某些规范根据犯罪行为严重性的程度和说明犯罪人和受害人身份的个人特征而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例如,故意侵害他人生命属于特别严重的犯罪,在具有加重情节时可能判处最严厉的刑罚(20年的剥夺自由、终身剥夺自由、死刑),而对没有上述条款规定的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的杀人,规定的刑罚为1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对杀人罪加重制裁是因为必须加强对人的生命这一至高无尚价值的法律保护。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一个出发点是对侵害他人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必须保留死刑(《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但是越来越经常地听到要求废止死刑的声音。这一问题曾在法律工作者-法学家和实际工作者中以及在大众信息媒体进行过活跃的讨论。但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一致的意见。而当代俄罗斯犯罪学的实际情况使我们认为,从刑法典中排除这一公共安全措施(社会保护措施)是太早了。研究表明,对一定数量的人(即使是比较少的人,专家的估计为14-18%)死刑具有威慑预防作用。对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处以死刑是公正的、合理的,这一概念已深深植根于社会的法律意识之中,对此不能不加以考虑。
而且谁也没有计算过,如果对这种犯罪不保留死刑,这种犯罪的数量会增加到何种程度。继续适用这一社会保护措施的前景是相当有限的。1997年4月俄罗斯签署了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关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第6号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除与战争和战争威胁有关的极为有限情况外一律废止死刑。俄罗斯联邦的联邦会议将在3个月内作出决议批准该议定书。俄罗斯绝大多数居民反对废止死刑。我们深信,立即废止死刑无疑会使犯罪分子产生逍遥法外和可以为所欲为的感觉。
必须指出,时至今日全世界只有37个国家废止了死刑这种极刑,而在98个国家,其中包括美国大多数的州至今还在适用死刑。40个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在自己的立法中仍保留着死刑。
第二点:新的刑事立法坚决贯彻民主化和人道主义原则。依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条-第7条,这些原则包括法制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罪过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和人道原则。刑法典依据的原则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受刑罚和发生其他法律后果,只能由刑法典规定。刑法的内容应严格按其条文进行理解。不准许类推适用刑事法律。一个人只能对确定因其罪过而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允许客观归罪。
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和其他刑法感化措施应该与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实施犯罪的情节和犯罪人的个人身份相当,应该是为恢复社会公正、改造犯罪人和预防实施新的犯罪所必需的和足够的。刑罚不得以造成身体痛苦或侮辱人格为目的。
第三点:1996年刑法典的特点是详细地区分刑事责任。这一理念原则的根据是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是公共安全的利益。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保留对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对累犯、职业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的严厉制裁,而另一方面对不需要如此严峻对待的犯罪人适用更宽缓的感化措施。此外,这种态度还意味着在不违背公共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取消过多的刑事镇压,对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也不受刑罚,也意味着刑罚本身的人道主义化。
第四点:新刑法典确认了涉及刑事责任的国际条约对国内法的优先地位,并在具体规范中重申了俄罗斯联邦签署并批准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并不表示国际条约是具有直接效力的法律,因为涉及与犯罪作斗争问题的国际公约一般不含有被禁止行为的构成,也不列举具体的制裁;每个国家的立法者都是根据国内法的内容和结构、民族的传统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宣布这一原则只是表示具体国家的立法机关必须在签署和批准国际协定之后立即对“自己的”刑法典进行相应的修订。
根据这一理念,刑法典分则第34章“破坏人类和平和安全的犯罪”规定了诸如侵略、号召战争、雇佣军队、种族灭绝、侵害享有国际保护的人员和机构、生态灭绝、违反关于战争的国际公约等犯罪的责任。刑法典的其他各章也考虑到了国际公约的原则,而且尽可能地利用了世界立法的经验。
第五点:1996年刑法典的一个突出之点是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当代的社会经济需要相适应。这一原则首先是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复杂的时期:从僵硬的集中计划经济向自由的市场关系过渡,而立法就应该最大限度地促进这一过渡。
第六点:立法者采取了一些措施使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国内的犯罪现实相适应。这表示应该实现一个要求:使刑事立法改革的理念建立在认真考虑现实的和预测的犯罪趋势、犯罪结构、新的犯罪种类、罪犯的数量等等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准确而清楚地理解犯罪的状况、结构和动态可能发生何种变化的基础之上,从而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否则,就不能排除立法者作出一些可能使我国局势复杂化、使累犯增加并且对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决策。
第七点:指出新刑法典的以下优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提高刑法的预防职能,提高专门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效性,扩大鼓励性规范,即刑法典中具有预防目的的规范的作用。这一理念原则的基础是刑法典应该对许多犯罪规定使从事犯罪活动变得无利可图的制裁。
第八点:新刑法典的许多规范证明对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制止违法行为的公民加强了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以下3种犯罪列入了刑法典:侵害国务活动家或社会活动家的生命(恐怖行动);侵害审判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和其他参加审判或审前调查人员的生命;侵害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或军人的生命以妨碍他们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者对他们从事上述活动进行报复而侵害其生命。现在这些犯罪自图谋侵害上述人员生命之时起即为既遂犯罪(所谓截短的构成)。对上述犯罪的制裁为12年至20年的剥夺自由,或死刑,或终身剥夺自由。在刑事犯罪猖獗的条件下保障加强对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生命和健康的保护是时代的迫切要求,因为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对比资料,俄罗斯的警察死亡的概率是美国和法国的2.5倍。
遗憾的是,新刑法典远未能为加强对执法机关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刑法保护做到一切。
第九点:俄罗斯刑法典还有一个理念是与完善刑事立法的内容和法律技术方面有关的(有关制度和规范的结构和它们的系统化、刑法的逻辑和语言、填补过去立法的空白等方面)。
目录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上册
序言
总则
第一编 刑事法律
第一章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任务和原则
第1条 俄罗斯联邦的刑事立法
第2条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任务
第3条 法制原则
第4条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5条 罪过原则
第6条 公正原则
第7条 人道原则
第8条 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二章 刑事法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效力
第9条 刑事法律的时间效力
第10条 刑事法律的溯及力
第11条 刑事法律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犯罪的人的效力
第12条 刑事法律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实施犯罪的人的效力
第13条 犯罪人的引渡
第二编 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概念和犯罪的种类
第14条 犯罪的概念
第15条 犯罪种类
第16条 多次犯罪
第17条 数罪
第18条 累犯
第四章 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第19条 刑事责任的一般条件
第20条 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第21条 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22条 患有不排除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23条 在不清醒状态中实施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罪过
第24条 罪过的形式
第25条 故意犯罪
第26条 过失犯罪
第27条 具有两种罪过形式时实施犯罪的责任
第28条 无罪过造成损害
第六章 未完成的犯罪
第29条 既遂犯罪与未完成的犯罪
第30条 预备犯罪和犯罪未遂
第31条 自动中止犯罪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32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33条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第34条 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第35条 团伙犯罪、有预谋的团伙犯罪、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犯罪
第36条 实行犯的过度行为
第八章 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
第37条 正当防卫
第38条 在拘捕犯罪人时造成损害
第39条 紧急避险
第40条 身体或心理受到强制
第41条 正当风险
第42条 执行命令或指令
第三编 刑罚
第九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种类
第43条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44条 刑罚的种类
第45条 主刑与从刑
第46条 罚金
第47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第48条 剥夺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
第49条 强制性工作
第50条 劳动改造
第51条 限制军职
第52条 没收财产
第53条 限制自由
第54条 拘役
第55条 军纪营管束
第56条 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
第57条 终身剥夺自由
第5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的劳动改造机构
第59条 死刑
第十章 处刑
第60条 处刑的一般原则
第61条 减轻刑罚的情节
第62条 在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处刑
第63条 加重刑罚的情节
第64条 判处比法定刑更轻的刑罚
第65条 陪审员判决从宽处罚时的处刑
第66条 对未完成犯罪的处罚
第67条 对共同犯罪的处刑
第68条 对累犯的处刑
第69条 数罪并罚
第70条 数个判决合并处刑
第71条 合并处刑时决定刑期的程序
第72条 刑期的计算与刑罚的折抵
第73条 缓刑
第74条 撤销缓刑或延长考验期
第四编 免除刑事责任与免除刑罚
第十一章 免除刑事责任
第75条 因积极悔过而免除刑事责任
第76条 因与受害人和解而免除刑事责任
第77条 因形势改变而免除刑事责任
第78条 因时效期届满而免除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免除刑罚
第79条 假释
第80条 将未服完的部分刑罚改判较轻的刑种
第81条 因疾病而免除刑罚
第82条 孕妇和有幼年子女的妇女延期服刑
第83条 因法院有罪判决的时效期届满而免于服刑
第十三章 大赦、特赦、前科
第84条 大赦
第85条 特赦
第86条 前科
第五编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刑罚的特点
第87条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第88条 对未成年人科处的刑罚种类
第89条 对未成年人处刑
第90条 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的适用
第91条 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的内容
第92条 免除未成年人的刑罚
第93条 未成年人的假释
第94条 时效期
第95条 前科消灭的期限
第96条 本章规定对年满18岁不满20岁的人的适用
第六编 医疗性强制措施
第十五章 医疗性强制措施
第97条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根据
第98条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目的
第99条 医疗性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100条 强制性门诊监管并接受精神病医生治疗
第101条 在精神病住院机构进行强制治疗
第102条 医疗性强制措施的延长、变更和终止
第103条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时间的折抵
第104条 执行刑罚合并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
分则
第七编 侵害人身的犯罪
第十六章 侵害生命与健康的犯罪
第105条 杀人
第106条 母亲杀死新生儿
第107条 在激情状态中杀人
第108条 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或者超过拘捕犯罪人所必需的方法杀人
第109条 过失致人死亡
第110条 迫使他人自杀
第111条 故意严重损害他人健康
第112条 故意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
第113条 在激情状态中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
第114条 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或者超过拘捕犯罪人必需的方法而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
第115条 故意轻度损害他人健康
第116条 殴打他人
第117条 折磨
第118条 过失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
第119条 以杀死或严重损害健康相威胁
第120条 强制摘取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做移植
第121条 传染花柳病
第122条 传染艾滋病
第123条 非法实施堕胎
第124条 对病人不给予救助
第125条 见危不救
第十七章 侵害自由、名誉和人格的犯罪
第126条 绑架
第127条 非法剥夺他人的自由
第128条 非法将他人送入精神病住院机构
第129条 诽谤
第130条 侮辱
第十八章 侵害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
第131条 强奸
第132条 性暴力行为
第133条 强迫进行性行为
第134条 与未满16岁的人实行性交和其他性行为
第135条 猥亵行为
第十九章 侵害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
第136条 侵犯公民平等权利的犯罪
第137条 侵害私生活的不受侵犯权
第138条 侵害通信、电话、邮政、电报或其他通讯秘密
第139条 侵犯住宅的不受侵犯权
第140条 拒绝向公民提供信息
第141条 妨碍行使选举权或妨碍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142条 伪造选举证件、全民公决证件或不正确计算选票
第143条 违反劳动保护规则
第144条 妨碍记者进行合法的职业活动
第145条 无理拒绝录用或无理辞退怀孕妇女或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
第146条 侵犯著作权利和邻接权
第147条 侵犯发明权和专利权
第148条 妨碍行使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149条 妨碍举行或者妨碍参加集会、群众大会、游行、示威和纠察
第二十章 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
第150条 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第151条 引诱未成年人实施反社会行为
第152条 买卖未成年人
第153条 偷换婴儿
第154条 非法收养行为
第155条 泄露收养秘密
第156条 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养义务
第157条 恶意逃避支付供养子女或无劳动能力父母的费用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下册
序言
总则
第一编 刑事法律
第一章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任务和原则
第1条 俄罗斯联邦的刑事立法
第2条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任务
第3条 法制原则
第4条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5条 罪过原则
第6条 公正原则
第7条 人道原则
第8条 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二章 刑事法律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效力
第9条 刑事法律的时间效力
第10条 刑事法律的溯及力
第11条 刑事法律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犯罪的人的效力
第12条 刑事法律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实施犯罪的人的效力
第13条 犯罪人的引渡
第二编 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概念和犯罪的种类
第14条 犯罪的概念
第15条 犯罪种类
第16条 多次犯罪
第17条 数罪
第18条 累犯
第四章 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第19条 刑事责任的一般条件
第20条 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第21条 无刑事责任能力
第22条 患有不排除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23条 在不清醒状态中实施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罪过
第24条 罪过的形式
第25条 故意犯罪
第26条 过失犯罪
第27条 具有两种罪过形式时实施犯罪的责任
第28条 无罪过造成损害
第六章 未完成的犯罪
第29条 既遂犯罪与未完成的犯罪
第30条 预备犯罪和犯罪未遂
第31条 自动中止犯罪
第七章 共同犯罪
第32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33条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第34条 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第35条 团伙犯罪、有预谋的团伙犯罪、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犯罪
第36条 实行犯的过度行为
第八章 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
第37条 正当防卫
第38条 在拘捕犯罪人时造成损害
第39条 紧急避险
第40条 身体或心理受到强制
第41条 正当风险
第42条 执行命令或指令
第三编 刑罚
第九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刑罚的种类
第43条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44条 刑罚的种类
第45条 主刑与从刑
第46条 罚金
第47条 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第48条 剥夺专门称号、军衔或荣誉称号、职衔和国家奖励
第49条 强制性工作
第50条 劳动改造
第51条 限制军职
第52条 没收财产
第53条 限制自由
第54条 拘役
第55条 军纪营管束
第56条 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
第57条 终身剥夺自由
第58条 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的劳动改造机构
第59条 死刑
第十章 处刑
第60条 处刑的一般原则
第61条 减轻刑罚的情节
第62条 在有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处刑
第63条 加重刑罚的情节
第64条 判处比法定刑更轻的刑罚
第65条 陪审员判决从宽处罚时的处刑
第66条 对未完成犯罪的处罚
第67条 对共同犯罪的处刑
第68条 对累犯的处刑
第69条 数罪并罚
第70条 数个判决合并处刑
第71条 合并处刑时决定刑期的程序
第72条 刑期的计算与刑罚的折抵
第73条 缓刑
第74条 撤销缓刑或延长考验期
第四编 免除刑事责任与免除刑罚
第十一章 免除刑事责任
第75条 因积极悔过而免除刑事责任
第76条 因与受害人和解而免除刑事责任
第77条 因形势改变而免除刑事责任
第78条 因时效期届满而免除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免除刑罚
第79条 假释
第80条 将未服完的部分刑罚改判较轻的刑种
第81条 因疾病而免除刑罚
第82条 孕妇和有幼年子女的妇女延期服刑
第83条 因法院有罪判决的时效期届满而免于服刑
第十三章 大赦、特赦、前科
第84条 大赦
第85条 特赦
第86条 前科
第五编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刑罚的特点
第87条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第88条 对未成年人科处的刑罚种类
第89条 对未成年人处刑
第90条 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的适用
第91条 强制性教育感化措施的内容
第92条 免除未成年人的刑罚
第93条 未成年人的假释
第94条 时效期
第95条 前科消灭的期限
第96条 本章规定对年满18岁不满20岁的人的适用
第六编 医疗性强制措施
第十五章 医疗性强制措施
第97条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根据
第98条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的目的
第99条 医疗性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100条 强制性门诊监管并接受精神病医生治疗
第101条 在精神病住院机构进行强制治疗
第102条 医疗性强制措施的延长、变更和终止
第103条 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时间的折抵
第104条 执行刑罚合并适用医疗性强制措施
分则
第七编 侵害人身的犯罪
第十六章 侵害生命与健康的犯罪
第105条 杀人
第106条 母亲杀死新生儿
第107条 在激情状态中杀人
第108条 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或者超过拘捕犯罪人所必需的方法杀人
第109条 过失致人死亡
第110条 迫使他人自杀
第111条 故意严重损害他人健康
第112条 故意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
第113条 在激情状态中严重损害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
第114条 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或者超过拘捕犯罪人必需的方法而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
第115条 故意轻度损害他人健康
第116条 殴打他人
第117条 折磨
第118条 过失严重损害他人健康或中等严重损害他人健康
第119条 以杀死或严重损害健康相威胁
第120条 强制摘取人体的器官或组织做移植
第121条 传染花柳病
第122条 传染艾滋病
第123条 非法实施堕胎
第124条 对病人不给予救助
第125条 见危不救
第十七章 侵害自由、名誉和人格的犯罪
第126条 绑架
第127条 非法剥夺他人的自由
第128条 非法将他人送入精神病住院机构
第129条 诽谤
第130条 侮辱
第十八章 侵害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
第131条 强奸
第132条 性暴力行为
第133条 强迫进行性行为
第134条 与未满16岁的人实行性交和其他性行为
第135条 猥亵行为
第十九章 侵害人和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
第136条 侵犯公民平等权利的犯罪
第137条 侵害私生活的不受侵犯权
第138条 侵害通信、电话、邮政、电报或其他通讯秘密
第139条 侵犯住宅的不受侵犯权
第140条 拒绝向公民提供信息
第141条 妨碍行使选举权或妨碍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142条 伪造选举证件、全民公决证件或不正确计算选票
第143条 违反劳动保护规则
第144条 妨碍记者进行合法的职业活动
第145条 无理拒绝录用或无理辞退怀孕妇女或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
第146条 侵犯著作权利和邻接权
第147条 侵犯发明权和专利权
第148条 妨碍行使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149条 妨碍举行或者妨碍参加集会、群众大会、游行、示威和纠察
第二十章 侵害家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
第150条 引诱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第151条 引诱未成年人实施反社会行为
第152条 买卖未成年人
第153条 偷换婴儿
第154条 非法收养行为
第155条 泄露收养秘密
第156条 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养义务
第157条 恶意逃避支付供养子女或无劳动能力父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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