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国内介绍美国*法院大法官生平的书籍不在少数,但是专门研究大法官提名制度的著作却寥寥无几。本书以期为研究美国*法院相关制度略添薄笔。
纵观美国*法院的变迁史,从沃伦法院到罗伯茨法院,大法官们组成形态的变化往往对*法院判决意见产生着微妙的影响,而这都与大法官提名制度密切相关。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后*终确定大法官人选——《美国宪法》寥寥数语的制度设计体现着权力分支相互制衡的智慧。但从实践来看,大法官的产生更多则是各方力量妥协下的产物,总统要对历史负责但又会向政治低头,参议院对提名者的资质负责但又会向制度低头,选出的大法官对独立审判负责但又会屈服于现实。本书对提名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也对未能获得通过的提名作了深入的考察,以期为读者深入了解美国*法院大法官提名制度提供一方全面且翔实的平台。
目录
*章 美国*法院变迁史
一、大法官们 / 001
(一)种族和民族 / 001
(二)性别 / 009
(三)宗教信仰 / 015
(四)地域 / 019
(五)教育背景及从业经历 / 021
二、走进*法院内部 / 028
(一)四任首席大法官 / 029
(二)九所小型律师事务所 / 034
三、案件和辩论 / 039
(一)案件数量逐步减少 / 039
(二)*法院的律师团 / 041
四、走出*法院大门 / 043
(一)*法院与媒体的关系 / 043
(二)大法官们的法外参与 / 051
(三)在法庭之外的“说”与“写” / 053
(四)法庭现场辩论的报道 / 055
五、政治、党派和政治化 / 056
(一)教义和方法论 / 056
(二)提名及批准过程中的政治问题 / 058
(三)提名程序以及参议院批准程序的变化 / 074
第二章 总统提名*法院大法官程序概述
一、背景 / 077
二、*法院席位产生空缺之缘由 / 080
(一)大法官去世 / 081
(二)主动申请退休或者辞职 / 081
(三)提名首席大法官 / 083
三、建议权和同意权 / 083
(一)参议院的咨询角色 / 083
(二)其他咨询建议 / 085
四、挑选提名人的标准 / 086
(一)政治考量 / 086
(二)专业资质 / 087
(三)诚实公正 / 092
(四)其他因素 / 092
五、背景调查 / 093
六、总统挑选被提名人的进度 / 095
(一)多次提名候选人的情形 / 096
(二)影响挑选提名者进程的因素 / 098
(三)过快确定提名者的潜在弊端 / 101
七、休会任命 / 102
第三章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审议*法院大法官提名过程概述
一、历史背景 / 104
(一)提名参议员为*法院大法官 / 105
(二)公开听证会 / 108
(三)提名者出席确认提名听证会 / 109
(四)委员会审议时间的长短 / 110
二、听证会前的调查阶段 / 110
三、听证会 / 119
四、报告提名结果 / 122
第四章 参议院提名大法官的程序概述
一、前言 / 124
二、参议院审议提名的历史发展脉络 / 126
(一)*初的模式(1789—1834) / 127
(二)司法委员会的审议建议(1835—1867) / 131
(三)日趋规范的审议过程(1868—1922) / 134
(四)宣读日程表 (1922—1967) / 138
(五)一致同意的协定(1968年至今) / 142
三、参议院审议提名程序的关键点 / 144
(一)对总统提名的处理方式 / 145
(二)审议的时长 / 152
(三)审议程序的复杂性 / 156
第五章 *法院大法官候选人未通过提名的情况分析
一、*法院提名程序 / 167
二、提名失败的情况简介 / 169
三、提名失败的原因 / 173
(一)反对总统 / 174
(二)反对提名者个人的观点 / 175
(三)对时任*法院心存不满 / 179
(四)参议院礼貌否决 / 180
(五)指责提名者政治不可靠 / 180
(六)提名者的资质或能力有所欠缺 / 181
(七)利益团体提出反对意见 / 181
(八)担心改变*法院平衡的司法理念 / 182
(九)运用上述要素分析解读迈尔斯提名大法官失利的原因 / 182
四、司法委员会与失败提名之间的关系 / 183
附录1 总统提名情况简介(1789—2010年)
附录2 *法院大法官提名未获通过的情形(1789—2010年)
【书摘与插画】
*章美国*法院变迁史
一、大法官们
按照传统惯例,美国联邦*法院每一位大法官上任伊始,9位大法官都会拍摄一组合影。翻开历次*法院的合影照片,我们可以看到,在沃伦法院时期,法官席上是清一色的9位白人男性大法官;而在现在*法院的法官席上,有1位黑人大法官、3位女性大法官(其中1位是西班牙裔大法官)。尽管我们无法从照片中断言大法官们的精英化趋势,也无法窥视其宗教信仰,然而随着大法官人选在种族和性别方面日益呈现出的多样化,人们不禁会揣测,随之而来的会不会是对宪法、法律解释更偏向自由化的司法倾向?然而事实上,现在的*法院整体更偏向于保守。半个世纪以来,尽管*法院大法官们在种族、民族、宗教信仰、地域差异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但并没有在案件审理方面带来人们所预期的效果。
(一)种族和民族
1954年,9位白人大法官就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以下简称“布朗案”)给出了惊人的一致判决意见——“在学校分设教育设施的行为属于固有的不平等”。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 495 (1954).这是在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律师的带领下,美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d of Colored People)的精英律师们多年努力的结果。1952年12月,联邦*法院初次开庭听取原被告意见,双方辩论时间长达10个小时。次年6月,*法院要求“再次进行辩论”以厘清相关问题,其中包括制宪者们在起草宪法时是否打算消除所有的隔离现象。1954年5月17日,联邦*法院才对该案件作出*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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