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导论

副标题:无

作   者:(德) 迪特尔·施瓦布著

分类号:

ISBN:978750366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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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我的《民法导论》有大量的内容必须重新撰写。由于我这本教科书中也包含了对债务关系实现过程(Abwick-lung)的介绍,《债法现代化法》可以说是涉及我所撰写的内容的核心部分,除此之外,这部法律也涉及许多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 本书采用了归纳法和从案例出发进行阐述的叙述方式。 本书内容为学生们在开始学习民法的最初几个学期里必须学习的知识,因此也包含了债法和物法中那些在第一个学习阶段(包括其中的期间考试)里通常应当掌握的知识。 与此书一并面世的还有与科学助理马丁·勒尼希博士先生共同撰写的习题集《民法案例分析训练》第二版。这同样也是一本为刚开始第一阶段学习的学生准备的书,以使其可以运用所学知识来做解决民法案例的试验。

目录

目录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总序
第十六版序言
第十五版序言
翻译凡例
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
有关著作
第一编 民法基础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与功能
第一节 概念
第二节 民法案例
第三节 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标准
第四节 关于法律适用:归摄和法律发现
第五节 合同法
第六节 要点综述
第二章 法律渊源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民法和德国统一
第三节 德国民法与欧洲私法
第四节 《民法典》的抽象性
第五节 立法技术概论
第六节 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第三章 民法与政治制度
第一节 问题之所在
第二节 民事法典的长盛不衰
第三节 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民法
第四节 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
第五节 民法与《基本法》
第四章 民法与公法
第一节 私法与公法的区别
第二节 私法与公法的关系
第五章 法律发现方法
第一节 适用法律和构建规范
一、 问题之所在
二、 对制定法的解释
三、 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
四、 类推和反推
五、 法官造法的方法学基础
第二节 客观性问题
第二编 人
第一章 自由与平等、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第一节 自由与平等
第二节 权利能力
第三节 母腹中的胎儿
第四节 权利能力的终止
第二章 团体和其他组织作为具有权利能力的人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法人的含义
第三节 法人产生的前提和法人的类型
第四节 合伙与无权利能力社团
一、 民事合伙
二、 无权利能力社团
第五节 部分权利能力
第六节 综述
第七节 社团自治和权力控制
第三章 行为能力、法律行为能力专述
第一节 自然人
一、 行为能力与法律行为能力概述
二、 未成年人
(一) 无法律行为能力人
(二) 限制法律行为能力人
三、 成年人
(一) 无法律行为能力
(二) 法定照管制度
四、 法定代理、父母法定代理专述
第二节 法人——以有权利能力社团为例
第三编 义务和权利的结构与实现
第一章 权利
第二章 义务及其与权利的关系
第三章 绝对权与相对权
第四章 形成权
第五章 请求权(债权)
第一节 结构
第二节 内容
第三节 履行方式
第四节 权利实现手段
一、 禁止使用私力、例外情况
二、 民事诉讼
第五节 请求权规范的结构、抗辩事由与抗辩权
第六节 数个请求权并存
第七节 强制执行:执行名义
第八节 责任问题
一、 责任概念和责任限制
二、 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人竞合
第六章 对行使权利的限制
第一节 问题概述
第二节 权利滥用
第三节 消灭时效和权利失效
一、 消灭时效
二、 权利失效
第四编 对权利和利益的一般性保护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因侵权行为所生的请求权
第一节 概念
第二节 侵权行为责任的前提
第三节 第823条第1款的请求权前提
一、 侵权行为结构、违法性专述
二、 过错:故意与过失
三、 过失专述
四、 过错能力(责任)
第三章 受第823条第1款保护的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别
第二节 法律中所称的人格权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
第四章 第823条第1款所保护的财产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概念
第三节 所有权客体:物
一、 概述
二、 动产
三、 土地
第四节 对所有权的侵害
第五节 其他物权
第六节 占有
一、 概述
二、 间接占有
三、 占有辅助人
四、 法人的占有
五、 占有是否可以作为绝对权
第七节 建立和运营工商企业权
第五章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与范围
第一节 概述: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第二节 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第三节 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抚慰金
第四节 对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抚慰金
第六章 后果排除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
第一节 请求权基础和意义
第二节 适用范围的扩展
第三节 与侵权法的关系
第四节 后果排除请求权专述
第五节 停止侵害请求权专述
第七章 因危险责任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八章 因不当得利所生的请求权
第五编 法律行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意义上的行为自由
第二节 基本概念: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
第三节 单方法律行为
第四节 私法自治的性质和限制
第二章 义务行为和处分行为
第一节 义务行为
一、 概念
二、 买卖、互易、赠与
三、 使用租赁、用益租赁、借用
四、 借贷
五、 以为他人做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
六、 合伙合同
七、 类型自由、混合合同
八、 义务和履行
九、 义务行为作为债务关系的基础
第二节 处分行为
一、 概念
二、 处分的类型
三、 类型强制
四、 让与作为出让的常规类型
五、 动产的所有权转移
六、 土地的所有权转移
七、 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一) 动产
(二) 土地和土地权利
第三节 处分的抽象性
第四节 处分标的的特定性
第五节 处分标的的确定性
第三章 意思表示和订立合同
第一节 合同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概念
第三节 意思表示与准法律行为之间的界限
第四节 表示行为专述
第五节 以沉默作为表示
第六节 未经要求而做出给付专述
第七节 对“默示表示”的法律规定
第八节 无表示而产生表示效力的其他情况
第九节 特别形式规定
一、 法定形式规定
(一) 概述
(二) 书面形式
(三) 电子形式
(四) 文本形式
(五) 公开认证
(六) 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和法庭和解议定书
(七) 其他形式
(八) 违反法定形式规定的后果
二、 任意性形式规定
第十节 意思表示的做出和到达
一、 无需受领的表示
二、 需受领的表示
(一) 问题之所在
(二) 在场人之间的无载体表示
(三) 在场人之间的有载体表示
(四) 非在场人之间的有载体表示
(五) 非在场人之间的无载体表示
(六) 在到达之前撤回
三、 到达的具体问题
(一) 遵守期限
(二) 受领传达人
(三) 现代通信技术
(四) 到达因受领人领域内的原因而落空
四、 做出表示之后死亡和无法律行为能力
第十一节 订立合同
一、 要约与承诺
二、 承诺表示的生效
(一) 原则
(二) 第151条规定的无需受领的承诺表示
(三) 第152条规定的无需受领的表示
三、 合同要约对于要约人的拘束力
(一) 要约的拘束
(二) 拘束的消灭
(三) 迟到的承诺
(四) 要约人死亡和无法律行为能力——第153条
四、 请求开始合同谈判
第十二节 特别说明:缔约强制
第四章 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合同、合意落空
第一节 意思表示的内容
一、 客观的表示价值
二、 具体观点
三、 错误标示无妨
第二节 秘密保留、虚假行为、戏谑表示
第三节 合意落空
一、 原则
二、 基本规定:显性不合意(第154条)
三、 对隐性不合意的特别规定(第155条)
第四节 由法律制度规定的合同内容
一、 以法律做出规定
二、 法官的合同构造
第五章 法律行为拘束的解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撤销概述
一、 撤销的基本类型
二、 撤销的实施
第三节 撤销理由:第119条第1款和第120条规定的错误
一、 概述
二、 内容错误(第119条第1款第1种情况)
三、 表示行为上的错误(第119条第1款第2种情况)
四、 错误传达(第120条)
五、 综述:订立合同时的误会
第四节 撤销理由:第119条第2款规定的性质错误
第五节 特殊问题
一、 计算错误
二、 法律错误、法律后果错误
第六节 撤销理由:第123条规定的撤销
一、 概述
二、 因恶意诈欺所致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
三、 由第三人进行诈欺
第七节 交易基础障碍
一、 问题之所在
二、 前提
三、 法律后果
四、 几种重要的情况类型
五、 与其他法律手段的关系
六、 特别说明:第314条规定的预告终止权
第六章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一节 条件的概念
第二节 条件的效力
第三节 期限(第163条)
第七章 应予谴责的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违反禁止性法律的行为
一、 空白支票式规范:第134条和第135条
二、 特别规定优先
三、 第134条的适用问题
第三节 违反善良风俗
一、 基本问题
二、 给付与对待给付的不相称、暴利
三、 其他限制自主决定的情形
四、 违反“性道德”
(一) 变迁中的“善良风俗”
(二) 向非婚伴侣所作的财产给与
(三) 有偿的性行为
第四节 无效
一、 无效的概念和后果
二、 不当得利法上的后果
三、 对法律行为的认可和无效的补正
四、 部分无效
五、 对无效后果的限制
(一) 对无效的替代:只对将来生效的解除
(二) 效力保留式缩减
六、 法律行为的转换(第140条)
第八章 无法律行为能力与限制法律行为能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限制法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
一、 原则(第107条、第131条第2款)
二、 只带来法律上的利益的法律行为
三、 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的行为
四、 第112条和第113条规定的授权
五、 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法律行为
六、 零用钱条款(第110条)
七、 未成年人的合同外责任
八、 要点综述
第九章 为他人做出的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 归责方法
二、 法律行为意义上的行为的归责形式
第二节 第164条及其后相关条款规定的代理的前提
一、 以他人的名义做出行为
(一) 原则
(二) 在他人名下或在假名之下做出行为
(三) 为事所关涉之人做出行为
(四) 代理人和传达人的区别
二、 代理权
(一) 代理权的种类
(二) 授权代理权:概述
(三) 关于授予授权代理权的具体问题
(四) 授权代理权的消灭
(五) 外部授予的或公告的授权代理权的“抽象性”
(六) 容忍授权代理权和表见授权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的排除
第四节 代理的效力
第五节 无代理权的代理
一、 初始状况
二、 对被代理人的后果
(一) 合同
(二) 单方法律行为
三、 对代理人的后果
第六节 要点综述
第十章 一般交易条件
第一节 问题概述
第二节 对一般交易条件的审查要点
第三节 一般交易条件的概念
第四节 一般交易条件的效力
一、 前提
二、 剔除意外条款
第五节 特别约定优先
第六节 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解释
第七节 对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审查
一、 全面审查和清晰度审查
二、 一般性审查标准
三、 具体的受禁止条款
四、 审查顺序
第八节 违反规定的后果
第九节 审查的扩展:消费者合同
第十一章 以消费者保护为特征的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撤回权
第六编 债务关系的实现过程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履行
第一节 给付义务的消灭
第二节 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之间的区别
第三节 由第三人给付和向第三人给付
第四节 以所负担标的之外的其他标的给付
第五节 以抵消给付
第三章 债务人的拒绝给付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第273条第1款规定的留置权
第三节 第320条规定的合同未受履行抗辩权
第四章 债务关系中的妨害——概述
第一节 产生妨害的状况
第二节 义务的不同类型
第三节 给付障碍的种类
第四节 给付障碍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由债务人所致之给付延误
第一节 延误与迟延
第二节 债务人迟延的前提
一、 概述
二、 经催告仍不为给付所致之迟延(第286条第1款)
三、 因在规定给付时间内未为给付所致之迟延
四、 因拒绝给付所致之迟延(第286条第2款第3项)
五、 因特殊原因所致之迟延(第286条第2款第4项)
六、 因在到期后30日内未为给付所致之迟延(第286条第3款)
第三节 要求赔偿延误损害的请求权
一、 前提
二、 法律后果
三、 总括计算
第四节 替代给付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 前提
二、 法律后果
第五节 延误情况下对双务合同的解除
一、 解除规定的意义
二、 前提
三、 法律后果
第六节 部分延误
一、 问题之所在
二、 损害赔偿
三、 解除合同
第六章 给付不能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给付不能的概念
第三节 给付不能的基本效力:给付请求权消失
第四节 双务合同上对待给付请求权的命运
一、 对待给付请求权的消灭
二、 对待给付请求权的维持
三、 因风险承担规定而产生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债权人的解除权(第326条第5款)
第六节 替代给付之损害赔偿(第280条第1款和第3款并结合第283条)或嗣后不能时的支出赔偿(第284条)
一、 概述
二、 对所给前提的说明
三、 内容与范围
四、 部分给付不能
五、 替代损害赔偿的支出赔偿
第七节 对于自始不能的替代给付之损害赔偿和支出赔偿
一、 概述
二、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
第七章 给付不可合理期待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第275条第2款第1句的抗辩权
第三节 第275条第3款的抗辩权
第四节 法律后果
第八章 必须担责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以合同做出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法律上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对第278条的特别说明
第九章 债权人受领迟延
第一节 问题之所在
第二节 前提
第三节 后果
第十章 瑕疵给付、物的买卖当中的瑕疵给付专述
第一节 概念、概述
第二节 买卖中的瑕疵给付
一、 原则
二、 权利瑕疵
三、 物的瑕疵
第三节 买受人的权利概述
第四节 对追加履行请求权(第437条第1项并结合第439条)的特别说明
一、 原则
二、 实施
三、 给付不能、抗辩权
四、 特定之债可否替代供货
第五节 解除权(第437条第2项第1种情况并结合第440条、第323条或第326条第5款)
第六节 减价权(第437条第2项第2种情况并结合第441条)
第七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第437条第3项第1种情况)
一、 概述
二、 第437条第3项并结合第280条第1款的因瑕疵损害所生的请求权
三、 第437条第3项并结合第280条第1款的因瑕疵后续损害所生的请求权
四、 第437条第3项并结合第280条第1款、第280条第2款和第286条的因延误损害所生的请求权
五、 第437条第3项并结合第311a条第2款的请求权
第八节 支出赔偿(第437条第3项第2种情况并结合第284条)
第九节 对抗瑕疵权利的抗辩事由和抗辩权
一、 概述
二、 第442条规定的排除
三、 出卖质物——第445条
四、 消灭时效——第438条第1款至第3款
五、 解除合同和减价的时间上的界限——第438条第4款和第5款
六、 以合同排除责任——第444条
第十一章 违反照顾义务
第一节 原则
第二节 义务的内容、情况类型
第三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节 替代给付之损害赔偿
第五节 解除双务合同(第324条)
第十二章 无给付义务的照顾义务:缔约过失
第一节 基本思想与法律发展
第二节 法定情形
第三节 第241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
第四节 因违反义务所生的损害赔偿(第280条第1款)
第五节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第六节 第三人的和相对于第三人的照顾义务(第311条第3款)
一、 第311条第3款的意义
二、 第三人作为义务人
三、 第三人作为受保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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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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