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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努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前进的基本保证。
为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将已开展三期的“万家社区图书室援建和万家社区读书活动”由城市全面拓展到农村,“十一五”期间计划在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村委会开展农村图书室援建和读书活动,使两亿多农民由此受益,让这项造福城市居民的民心工程同时也造福亿万农民群众。中央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同志作出重要批示:“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发展中二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在农村开展图书室援建和读书活动,为亿万农民群众送去读得懂、用得上的各种有益书刊,对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满足农民全面发展的需求,将发挥重要作用。对这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活动,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同志也作出重要批示。他指出:“万家社区图书室援建和万家社区读书活动,是一项得人心、暖人心、聚人心的活动,对丰富城市居民的文化生活、推动学习型社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这项活动由城市拓展到农村,必将对丰富和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作用。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把这件事关群众利益的好事做好。”
为了使活动真正取得实效,让亿万农民群众足不出村就能读到他们“读得懂、用得上”的图书,活动的主办单位精心组织数百名专家学者和政府相关负责人,编辑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书屋”。“书屋”共分农村政策法律、农村公共管理与社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与经营管理、农村实用科技与技能培训、精神文明与科学生活、中华传统文化道德与民俗民风、文学精品与人物传记、农村卫生与医疗保健、农村教育与文化体育、农民看世界等10大类、1000个品种。这些图书几乎涵盖了新农村建设的方方面面。“书屋”用农民的语言、农民的话,深入浅出,使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人就能读得懂;“书屋”贴近农村、贴近农民、贴近农村生活的实际,贴近农民的文化需求,使农民读后能够用得上。
希望农村图书室援建和农村读书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使活动成为一项深受欢迎的富民活动,造福亿万农民。希望“书屋”能为农民群众提供一个了解外界信息的窗口,成为农民学文化、学科技的课堂,为提高农民素质,扩大农民的视野,陶冶农民的情操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希望更多有识之士参与这项活动,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关心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值此“新农村书屋”付梓之际,以此为序。
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章 总则
1.1 《水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2 《水法》的适用范围和水资源的概念是如何规定的
1.3 谁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
1.4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
1.5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应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6 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1.7 使用水资源是否必须经过许可并交纳一定的费用
1.8 我国《水法》对节约用水有什么样的原则性规定
1.9 我国《水法》对保护水资源有什么样的原则性规定
1.10 对于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国家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
1.11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谁予以奖励
1.12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怎样的管理体制
1.13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是不是全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2.1 我国采用的是什么样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2.2 水资源规划之间以及水资源规划与有关规划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2.3 制定水资源规划应该开展哪些工作
2.4 各类水资源规划应该由哪些部门编制和审批
2.5 经批准的规划有什么样的效力
2.6 建设水工程是否应该符合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3.1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3.2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该遵循怎样的用水顺序
3.3 对于跨流域调水,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3.4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如何组织开发利用水资源
3.5 除了传统的水资源外,我们还可以开发利用哪些水资源
3.6 关于灌溉、排涝、水土保持等工作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兴建水工程设施,我国《水法》是怎样规定的
3.7 对于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我国法律有什么规定
3.8 对于水运资源的开发利用,我国法律有什么规定
3.9 单位和个人在引水、截水和排水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3.10 对于水工程建设移民,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4.1 对于保护水量和生态用水,我国《水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4.2 因违反规划和疏干排水行为造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4.3 对于水功能区划、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水法》是怎样规定的
4.4 对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水法》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4.5 对于排污口的设置,《水法》有哪些规定
4.6 从事工程建设,影响农业灌溉水源、供水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4.7 地下水的开采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4.8 人们可不可以在河道内种植林木庄稼、建设房屋或堆弃其他物品
4.9 应该如何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4.10 人们是否可以在河道随意采砂
4.11 人们可不可以围垦河道、湖泊
4.12 单位和个人是否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
4.13 谁应该承担保障水工程安全的责任
4.14 我国是如何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5.1 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5.2 应该如何分配和调度水量
5.3 如何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5.4 我国对用水实行怎样的控制、管理制度
5.5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适用于哪些对象
5.6 我国规定了怎样的用水收费制度
5.7 如何实现节约农业用水
5.8 如何实现节约工业用水
5.9 如何实现节约城市用水
5.10 工程建设是不是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5.11 谁有责任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5.12 水工程供应的水,水价应该如何确定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6.1 不同行政区域间发生水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6.2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6.3 有关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6.4 谁应该负责对违反《水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5 有关部门在行使水政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6.6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没有权利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6.7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是否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6.8 在行使水政监督检查过程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没有监督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7.1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7.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以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有关水工程设施等行为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3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围湖造地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4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以及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5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6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以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7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8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擅自投入使用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9 有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10 有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等行为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11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12 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发生水事纠纷时不依法办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13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14 违反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应该由哪个机关制定
第八章 附则
8.1 我国《水法》与相关的国际条约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8.2 什么是水工程
8.3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是否适用《水法》的规定
8.4 防洪活动和水污染防治活动是否适用《水法》的规定
8.5 我国《水法》从什么时候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
1.1 《水土保持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2 什么是水土保持
1.3 谁应该承担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1.4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什么方针
1.5 我国采用怎样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
1.6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于防治水土流失应承担什么义务
1.7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怎样开展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
1.8 国家对于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怎样规定的
1.9 对于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谁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2.1 对于增加植被、预防水土流失,我国《水土保持法》是怎样规定的
2.2 我国《水土保持法》对于开垦坡地种植农作物是怎么规定的
2.3 我国《水土保持法》对于采伐林木是怎么规定的
2.4 在五度以上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应该满足什么要求
2.5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应该如何防止水土流失
2.6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进行工程建设,应该如何防止水土流失
2.7 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水土保持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章 治理
3.1 在治理水土流失的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3.2 在水力侵蚀地区和在风力侵蚀地区,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有什么不同
3.3 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可否获得一定的扶持政策
3.4 对限制开垦坡地上的耕地应该如何进行治理
3.5 水土流失地区,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是否应该列入承包合同
3.6 对于“四荒”土地的水土流失应该如何治理
3.7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是否负有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
3.8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该如何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
4.1 应该如何设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
4.2 谁有权对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4.3 地区之间发生水土流失防治纠纷的,应该如何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5.1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罚
5.2 在限制开垦的陡坡地上擅自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罚
5.3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4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5 个体采矿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6 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职务的,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5.7 当事人的行政救济程序是怎样的
5.8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5.9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6.1 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由哪个机关来制定
6.2 《水土保持法》从什么时候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1.1 我国《防沙治沙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2 《防沙治沙法》的适用范围和所涉及的概念是如何规定的
1.3 防沙治沙工作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加强防沙治沙工作
1.5 我国的防沙治沙工作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1.6 单位和个人有没有防沙治沙的义务
1.7 国家对于促进防沙治沙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怎样规定的
1.8 对于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成绩以及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法》是怎样规定的
1.9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如何提高公民的防沙治沙能力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2.1 防沙治沙规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其是否应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2 各级防沙治沙规划应该由哪些部门编制和审批
2.3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的依据是什么
2.4 防沙治沙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怎样的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3.1 哪个部门负责对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
3.2 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3.3 应该如何营造防风固沙林
3.4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应该如何保护植被
3.5 草原地区应该如何防止土地沙化
3.6 应该如何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从而防止土地沙化
3.7 国家是否允许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开垦耕地
3.8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提交什么材料
3.9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应该如何预防土地沙化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4.1 在治沙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4.2 对于公益治沙活动,我国《防沙治沙法》是怎样规定的
4.3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治沙过程中,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4.4 对于营利性治沙,《防沙治沙法》是如何规定的
4.5 什么是单位治理责任制
4.6 各级人民政府可否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沙化土地进行集中治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5.1 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如何安排防沙治沙资金
5.2 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5.3 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最长可以拥有多少年的土地使用权
5.4 治理后的土地被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治理者是否有权要求补偿
5.5 国家对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什么样的政策优惠
5.6 国家如何监督防沙治沙资金的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1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2 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沙化土地使用权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3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4 不按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5 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或者治理活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6 违反本法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6.7 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8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7.1 本法中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是指哪些法律
7.2 《防沙治沙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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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章 总则
1.1 《水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2 《水法》的适用范围和水资源的概念是如何规定的
1.3 谁拥有水资源的所有权
1.4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
1.5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应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6 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拥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义务
1.7 使用水资源是否必须经过许可并交纳一定的费用
1.8 我国《水法》对节约用水有什么样的原则性规定
1.9 我国《水法》对保护水资源有什么样的原则性规定
1.10 对于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国家是一种什么样的态度
1.11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谁予以奖励
1.12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怎样的管理体制
1.13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是不是全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2.1 我国采用的是什么样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2.2 水资源规划之间以及水资源规划与有关规划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2.3 制定水资源规划应该开展哪些工作
2.4 各类水资源规划应该由哪些部门编制和审批
2.5 经批准的规划有什么样的效力
2.6 建设水工程是否应该符合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3.1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3.2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该遵循怎样的用水顺序
3.3 对于跨流域调水,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3.4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如何组织开发利用水资源
3.5 除了传统的水资源外,我们还可以开发利用哪些水资源
3.6 关于灌溉、排涝、水土保持等工作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兴建水工程设施,我国《水法》是怎样规定的
3.7 对于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我国法律有什么规定
3.8 对于水运资源的开发利用,我国法律有什么规定
3.9 单位和个人在引水、截水和排水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3.10 对于水工程建设移民,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4.1 对于保护水量和生态用水,我国《水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4.2 因违反规划和疏干排水行为造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4.3 对于水功能区划、排污总量控制和水质监测,《水法》是怎样规定的
4.4 对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水法》有哪些特殊的规定
4.5 对于排污口的设置,《水法》有哪些规定
4.6 从事工程建设,影响农业灌溉水源、供水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4.7 地下水的开采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4.8 人们可不可以在河道内种植林木庄稼、建设房屋或堆弃其他物品
4.9 应该如何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4.10 人们是否可以在河道随意采砂
4.11 人们可不可以围垦河道、湖泊
4.12 单位和个人是否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
4.13 谁应该承担保障水工程安全的责任
4.14 我国是如何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5.1 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5.2 应该如何分配和调度水量
5.3 如何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5.4 我国对用水实行怎样的控制、管理制度
5.5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适用于哪些对象
5.6 我国规定了怎样的用水收费制度
5.7 如何实现节约农业用水
5.8 如何实现节约工业用水
5.9 如何实现节约城市用水
5.10 工程建设是不是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5.11 谁有责任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5.12 水工程供应的水,水价应该如何确定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6.1 不同行政区域间发生水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6.2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6.3 有关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6.4 谁应该负责对违反《水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5 有关部门在行使水政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6.6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没有权利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6.7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是否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6.8 在行使水政监督检查过程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没有监督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7.1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7.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以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有关水工程设施等行为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3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围湖造地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4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以及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5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6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以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7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8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擅自投入使用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9 有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有关设施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10 有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等行为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11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12 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发生水事纠纷时不依法办事,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13 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7.14 违反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应该由哪个机关制定
第八章 附则
8.1 我国《水法》与相关的国际条约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8.2 什么是水工程
8.3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是否适用《水法》的规定
8.4 防洪活动和水污染防治活动是否适用《水法》的规定
8.5 我国《水法》从什么时候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 总则
1.1 《水土保持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2 什么是水土保持
1.3 谁应该承担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1.4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什么方针
1.5 我国采用怎样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
1.6 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于防治水土流失应承担什么义务
1.7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怎样开展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工作
1.8 国家对于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怎样规定的
1.9 对于在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谁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防
2.1 对于增加植被、预防水土流失,我国《水土保持法》是怎样规定的
2.2 我国《水土保持法》对于开垦坡地种植农作物是怎么规定的
2.3 我国《水土保持法》对于采伐林木是怎么规定的
2.4 在五度以上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垦复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应该满足什么要求
2.5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应该如何防止水土流失
2.6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进行工程建设,应该如何防止水土流失
2.7 对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活动,《水土保持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章 治理
3.1 在治理水土流失的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3.2 在水力侵蚀地区和在风力侵蚀地区,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有什么不同
3.3 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可否获得一定的扶持政策
3.4 对限制开垦坡地上的耕地应该如何进行治理
3.5 水土流失地区,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是否应该列入承包合同
3.6 对于“四荒”土地的水土流失应该如何治理
3.7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是否负有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
3.8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该如何进行验收
第四章 监督
4.1 应该如何设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
4.2 谁有权对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4.3 地区之间发生水土流失防治纠纷的,应该如何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5.1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罚
5.2 在限制开垦的陡坡地上擅自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罚
5.3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4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5 个体采矿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6 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职务的,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5.7 当事人的行政救济程序是怎样的
5.8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5.9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6.1 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由哪个机关来制定
6.2 《水土保持法》从什么时候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一章 总则
1.1 我国《防沙治沙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1.2 《防沙治沙法》的适用范围和所涉及的概念是如何规定的
1.3 防沙治沙工作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1.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加强防沙治沙工作
1.5 我国的防沙治沙工作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1.6 单位和个人有没有防沙治沙的义务
1.7 国家对于促进防沙治沙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怎样规定的
1.8 对于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成绩以及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法》是怎样规定的
1.9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如何提高公民的防沙治沙能力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2.1 防沙治沙规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其是否应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2 各级防沙治沙规划应该由哪些部门编制和审批
2.3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的依据是什么
2.4 防沙治沙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怎样的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3.1 哪个部门负责对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
3.2 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3.3 应该如何营造防风固沙林
3.4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应该如何保护植被
3.5 草原地区应该如何防止土地沙化
3.6 应该如何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从而防止土地沙化
3.7 国家是否允许在沙化土地范围内开垦耕地
3.8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提交什么材料
3.9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应该如何预防土地沙化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4.1 在治沙过程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什么样的角色
4.2 对于公益治沙活动,我国《防沙治沙法》是怎样规定的
4.3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治沙过程中,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4.4 对于营利性治沙,《防沙治沙法》是如何规定的
4.5 什么是单位治理责任制
4.6 各级人民政府可否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沙化土地进行集中治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5.1 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如何安排防沙治沙资金
5.2 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5.3 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最长可以拥有多少年的土地使用权
5.4 治理后的土地被划为自然保护区或者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治理者是否有权要求补偿
5.5 国家对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什么样的政策优惠
5.6 国家如何监督防沙治沙资金的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1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2 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沙化土地使用权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3 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4 不按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5 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或者治理活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6 违反本法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6.7 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8 防沙治沙监督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行为的,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7.1 本法中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是指哪些法律
7.2 《防沙治沙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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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水法 水土保持法 防沙治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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