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劳动合同法》的颁行将影响到社会上千千万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以及应用劳动合同法,我们特组织专家编写了这本《劳动合同法释义》。本书之突出特点在于: 准确阐释法条的基础上提示如何应用,强调对实践的指导。
本书释法打破以往传统,分项阐明条文主旨、条文释义,并结合实践提出了“应用提示”,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是学习、培训的好教材,是研究、应用的好指导、好参考。各栏目功能如下:
[条文主旨]:以一句话简要概括法条的主要内容。
[条文释义]:介绍法条的来龙去脉,准确阐释法条的基本涵义。
[应用提示]:总结实践中常见问题,提示读者如何解决。如第26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在总结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示读者无效劳动合同可以用哪些方式去认定。
能够更好的总结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是因为本书撰稿人来自律师界,他们介入劳动纠纷时间更早,处理劳动法律问题的类型更为全面,实践经验丰富。
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北京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建平联袂主编,其他撰稿人多为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他们理论功底深厚,参与了劳动更多>>
目录
目录
序
导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主体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合同订立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 【工会职能】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建立】
第八条 【招工时的告知和说明义务】
第九条 【招工禁止行为】
第十条 【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报酬不明确】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条款】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确】
第十九条 【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报酬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全面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 【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生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
第三十五条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 【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第四十八条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
第五十条 【关系转移和工作交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报送、生效和效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
第六十二条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派遣的工作岗位】
第六十七条 【劳务派遣的限制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禁止】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劳动合同监督检查范围】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工作人员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十七条 【维权途径】
第七十八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劳动合同缺少法定条款或未交付合同文本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法扣押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工资或补偿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非法经营单位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对已存续劳动关系的影响】
第九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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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导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主体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合同订立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 【工会职能】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建立】
第八条 【招工时的告知和说明义务】
第九条 【招工禁止行为】
第十条 【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报酬不明确】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条款】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条款不明确】
第十九条 【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适用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报酬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全面履行义务】
第三十条 【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生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
第三十五条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单方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 【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第四十八条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跨地区转移】
第五十条 【关系转移和工作交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报送、生效和效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
第六十二条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派遣的工作岗位】
第六十七条 【劳务派遣的限制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禁止】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终止】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劳动合同监督检查范围】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工作人员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十七条 【维权途径】
第七十八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劳动合同缺少法定条款或未交付合同文本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法扣押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工资或补偿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非法经营单位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法对已存续劳动关系的影响】
第九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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