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类学:名家与名著

副标题:无

作   者:张冠梓主编

分类号:

ISBN:978720905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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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法律人类学,是介于法学和人类学之问的“边缘”学科、“交叉”学科。近年来,无论是法哲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研究,都对法律人类学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与之不相适应的是,许多人对这门学科缺乏足够而确切的了解。作为l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在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兴起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法律人类学是传统法学和传统人类学在外延上的“扩张”和“互渗”。它主要是从不同文化间相互理解的角度,来探讨人类早期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文明个体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律的动态性研究等问题,后来又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法律制度、社会秩序乃至法律文化的研究。对于传统法学而言,法律人类学不仅展示了一个全新的学术视野,而且提供了一套别具特色、行之有效的思考进路和研究方法。本文仅就西方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内涵、学术发展和研究特点等进行简要阐述。

目录

绪论
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1748)
萨维尼与《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1814)
斯宾塞与《进化的假说》(1852)
梅因与《古代法》(1861)
巴霍芬与《母权论》(1861)
摩尔根与《古代社会》(1877)
马克思与《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1881)
恩格斯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
加罗法洛与《犯罪学》(1885)
弗洛伊德与《图腾与禁忌》(1913)
韦伯与《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1921)
穗积陈重与《法律进化论》(1927)
马林诺夫斯基与《原始社会的犯罪和习俗》(1926)
霍贝尔与《原始人的法》(1954)
瞿同祖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1947)
费孝通与《乡土中国》(1948)
布朗与《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1952)
利奇与《缅甸高原的政治体制》(1954)
格拉克曼与《部落社会的政治、法律与仪式》(1965)
.穆尔与《准自治领域的社会控制》(1978)
弗里德曼与《法律制度》(1975)
胡克与《法律多元主义》(1975)
布莱克与《法律的运作行为》(1976)
昂格尔与《现代社会中的法律》(1976)
塞尔兹尼克、诺内特与《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1978)
川岛武宜与《现代化与法》(1994)
格尔兹与《地方性知识》(1983)
梅莉与《法律多元主义》(1988)
杜赞奇与《文化、权力与国家》(1988)
苏力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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