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书内容从破产申请到受理,从破产宣告到清算,从各类司法文书的制作到典型案例的评析,从疑难问题的剖解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汇编,将破产案件的操作进行了分析。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破产申请
第一节 破产申请
第二节 破产申请权人
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第四节 破产申请材料
第五节 破产申请法律文书样式
一 破产申请书(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用)
二 破产申请书(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用)
三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 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破产的请示报告
五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申请破产的批复
六 企业破产预案
七 企业有形资产清单
八 企业无形资产清单
九 企业投资情况表
十 企业开户情况登记表
十一 企业债权(应收款)情况表
十二 企业债权人(应付款)情况表
十三 企业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及他人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统计表
十四 企业已发生诉讼的情况统计表
第二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清算组概述
一 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
二 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
三 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与义务
第二节 破产清算实务
一 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
二 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三 破产清算组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四 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五 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及破产程序终结阶段的工作
第三节 破产清算法律文书样式
一 破产清算组接管公告
二 破产清算组通知
三 破产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通知书
四 破产清算组关于启用部分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
五 破产清算组关于某单位异议审查处理意见
六 破产清算组关于对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申请执行书
七 破产清算组公告
八 破产清算组关于对该厂进行整体评估的报告
九 破产清算组关于确认某厂破产整体评估的报告
十 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报告
十一 破产清算组关于某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告
十二 破产清算组关于请求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十三 破产清算组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十四 破产清算组关于撤销清算组的报告
十五 破产清算组对已申报债权人的债权核对表
十六 追收债权登记表(无异议部分)
十七 追收债权登记表(有无异议部分)
十八 无法追收债权登记表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一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二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
三 债权人会议的作用
四 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五 债权人会议与清算组织的关系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
二 债权人会议组成人员的分类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工作机制
一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二 债权人会议的参加人员
三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
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一 决议的形成
二 决议的效力
第五节 与债权人会议有关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文稿样式
一 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样式
二 债权人会议公告样式
三 法定代表人发言稿样式
四 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样式
五 债权人会议主席发言稿样式
六 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程序样式
七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程序样式
八 一次性债权人会议程序样式
九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样式
十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样式
第四章 法院法律文书样式
第一节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说明
第二节 裁定书简介及样式
1 驳回债务人申请破产用
2 驳回债权人申请破产用
3 驳回公司清算组申请破产用
4 对不服驳回破产还债申请提起上诉用
5 准许或不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用
6 债务人申请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用
7 债权人申请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用
8 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用
9 驳回整顿和解申请用
10 准许申请人提出整顿和解申请用
11 确认或不确认和解协议用
12 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宣告破产用
13 申请终结和解用
14 法院依职权终结整顿和解程序用
15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用
16 属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用
17 债权人申请非国有企业破产用
18 属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用
19 债权人申请国有企业破产用
20 公司清算组申请破产还债用
21 确认破产前6个月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用
22 追回破产前6个月债务人清偿财产用
23 追回银行扣划破产企业款项用
24 追回宣告破产后债务人清偿财产用
25 准许或不准许申请人取回财产用
26 对债权人申请以其债权抵销债务用
27 准许清算组申请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用
28 撤销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作出决定用
29 因解除合同申请确认损害赔偿用
30 清算组申请查封破产企业财产用
31 债权人申请查封破产企业财产用
32 法院依职权查封破产企业财产用
33 解除查封破产企业财产用
34 拒绝交付财产强制执行用
35 要求无异议债务人偿还债务用
36 驳回债务人提出异议用
37 债务人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用
38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用
39 确认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额用
40 确认有抵押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额用
41 驳回债权人申报债权用
42 债权人申请撤销清算组决定用
43 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裁决用
44 依申请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提出异议裁决用
45 确认破产财产用
46 确认清算工作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用
47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通过用
48 确认无抵押债权人债权分配额用
49 确认有抵押债权人债权分配用
50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终结破产程序用
51 破产程序终结后补充分配破产财产用
第三节 决定书简介及样式
52 指定和解监督人用
53 指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席用
54 指定破产清算组成员用
55 解除不称职清算组成员用
56 根据债权人请求更换清算组成员用
57 破产终结撤销清算组用
第四节 公告简介及样式
58 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用
59 宣告破产用
60 直接宣告破产用
61 向破产企业职工发布用
62 认可破产企业和解协议用
63 不执行和解协议宣告企业破产用
64 确认债权分配表用
65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用
66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用
67 终结破产程序用
第五节 通知书简介及样式
68 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债务人申请破产用)
69 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债权人申请破产用)
70 法定代表人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用)
71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破产企业用)
72 停止结算通知书(通知银行停止结算用)
73 终结(或中止)诉讼通知书(通知有关法院终结、中止诉讼程序用)
74 中止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用)
75 案件移送通知书(通知有关法院移送案件用)
76 设立专用账户通知书(通知银行设立破产清算组专用账户用)
77 偿还财物通知书(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用)
78 交付财产通知书(通知破产企业财产持有人用)
79 妥善保管财物通知书(通知清算组妥善保管财物用)
80 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81 到庭通知书(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宣告破产用)
82 留守人员通知书(宣告破产后指定留守人员用)
83 支取费用通知书(通知债务人同意支取费用用)
84 支付费用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同意支付费用用)
85 支取费用通知书(通知清算组同意支取所需费用用)
86 支付费用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同意支付费用用)
87 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用)
88 列席债权人会议通知书(通知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用)
89 列席债权人会议通知书(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代表用)
90 列席债权人会议通知书(通知破产清算组用)
91 注销破产企业税务登记通知书(通知税务机关用)
92 注销破产企业工商登记通知书(通知工商部门用)
93 注销银行帐户通知书(通知原破产企业开户银行用)
94 破产还债程序终结通知书(告知超期申报债权人有关情况用)
第六节 其他文书简介及样式
95 关于雕刻“×××破产清算组”印章的报告(申请刻制清算组印章用)
96 ×××破产清算组职责(告知破产清算组职责用)
97 指定×××破产清算组成员名单(通报破产清算组成员用)
98 ×××破产和解监督人职责(告知破产和解监督人职责用)
第五章 案例
一 广东康立通用电气集团公司申请破产案
二 广东省韶关红鹰水泥厂申请破产案
三 韶关市意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案
四 广东省始兴县造纸实业总公司申请破产案
五 韶关市康威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案
六 曲江县船舶修造厂申请破产案
七 韶关市浈江区纯碱厂申请破产案
第六章 疑难问题研究
第七章 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工作协调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0)7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法(经)函[199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1]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法复[1993]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法(1993)7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消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宣告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两份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法函(1995)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7]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法函[1998]7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8]经他字第4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节录)—法发[1999]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3号
第三部分 行政法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第55号令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256号令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第258号令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259号令
第四部分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88]27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第1号
财政部 《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
劳动部 《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劳动部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财政部 《关于调整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4]392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4]90号
财政部 《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
财政部 《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3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
财政部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8月20日发布)
劳动部 《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险、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
劳动部 《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1996年12月9日发布)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下达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通知(1997年4月28日)
财政部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年7月30日)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1997年8月20日)
劳动部 《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1997年9月3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第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1号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2号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第3号令
其他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业救济的复函》(1996年8月6日)
财政部会计司 《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说明》(1998年)
第五部分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摘录)(1999年11月17日)
第六部分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节录)—粤府[1992]1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的复函》—粤办函[1996]203号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1997]52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劳综[1997]303号
第七部分 韶关市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市属破产企业职工及其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韶府[1998]122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关于韶关市土地出让转让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韶府[1999]135号
;MB
第一章 破产申请
第一节 破产申请
第二节 破产申请权人
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第四节 破产申请材料
第五节 破产申请法律文书样式
一 破产申请书(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用)
二 破产申请书(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用)
三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 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破产的请示报告
五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申请破产的批复
六 企业破产预案
七 企业有形资产清单
八 企业无形资产清单
九 企业投资情况表
十 企业开户情况登记表
十一 企业债权(应收款)情况表
十二 企业债权人(应付款)情况表
十三 企业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及他人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统计表
十四 企业已发生诉讼的情况统计表
第二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清算组概述
一 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
二 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
三 破产清算组的职责与义务
第二节 破产清算实务
一 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
二 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三 破产清算组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
四 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五 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及破产程序终结阶段的工作
第三节 破产清算法律文书样式
一 破产清算组接管公告
二 破产清算组通知
三 破产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通知书
四 破产清算组关于启用部分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
五 破产清算组关于某单位异议审查处理意见
六 破产清算组关于对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申请执行书
七 破产清算组公告
八 破产清算组关于对该厂进行整体评估的报告
九 破产清算组关于确认某厂破产整体评估的报告
十 破产清算组破产清算报告
十一 破产清算组关于某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告
十二 破产清算组关于请求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十三 破产清算组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十四 破产清算组关于撤销清算组的报告
十五 破产清算组对已申报债权人的债权核对表
十六 追收债权登记表(无异议部分)
十七 追收债权登记表(有无异议部分)
十八 无法追收债权登记表
第三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一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二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
三 债权人会议的作用
四 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五 债权人会议与清算组织的关系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
二 债权人会议组成人员的分类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工作机制
一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二 债权人会议的参加人员
三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
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一 决议的形成
二 决议的效力
第五节 与债权人会议有关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文稿样式
一 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样式
二 债权人会议公告样式
三 法定代表人发言稿样式
四 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样式
五 债权人会议主席发言稿样式
六 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程序样式
七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程序样式
八 一次性债权人会议程序样式
九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样式
十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样式
第四章 法院法律文书样式
第一节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说明
第二节 裁定书简介及样式
1 驳回债务人申请破产用
2 驳回债权人申请破产用
3 驳回公司清算组申请破产用
4 对不服驳回破产还债申请提起上诉用
5 准许或不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用
6 债务人申请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用
7 债权人申请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用
8 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用
9 驳回整顿和解申请用
10 准许申请人提出整顿和解申请用
11 确认或不确认和解协议用
12 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宣告破产用
13 申请终结和解用
14 法院依职权终结整顿和解程序用
15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用
16 属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用
17 债权人申请非国有企业破产用
18 属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用
19 债权人申请国有企业破产用
20 公司清算组申请破产还债用
21 确认破产前6个月债务人的行为无效用
22 追回破产前6个月债务人清偿财产用
23 追回银行扣划破产企业款项用
24 追回宣告破产后债务人清偿财产用
25 准许或不准许申请人取回财产用
26 对债权人申请以其债权抵销债务用
27 准许清算组申请破产企业继续生产用
28 撤销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作出决定用
29 因解除合同申请确认损害赔偿用
30 清算组申请查封破产企业财产用
31 债权人申请查封破产企业财产用
32 法院依职权查封破产企业财产用
33 解除查封破产企业财产用
34 拒绝交付财产强制执行用
35 要求无异议债务人偿还债务用
36 驳回债务人提出异议用
37 债务人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用
38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用
39 确认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额用
40 确认有抵押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额用
41 驳回债权人申报债权用
42 债权人申请撤销清算组决定用
43 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裁决用
44 依申请对债权人会议决议提出异议裁决用
45 确认破产财产用
46 确认清算工作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用
47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通过用
48 确认无抵押债权人债权分配额用
49 确认有抵押债权人债权分配用
50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终结破产程序用
51 破产程序终结后补充分配破产财产用
第三节 决定书简介及样式
52 指定和解监督人用
53 指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席用
54 指定破产清算组成员用
55 解除不称职清算组成员用
56 根据债权人请求更换清算组成员用
57 破产终结撤销清算组用
第四节 公告简介及样式
58 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用
59 宣告破产用
60 直接宣告破产用
61 向破产企业职工发布用
62 认可破产企业和解协议用
63 不执行和解协议宣告企业破产用
64 确认债权分配表用
65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用
66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终结破产程序用
67 终结破产程序用
第五节 通知书简介及样式
68 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债务人申请破产用)
69 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债权人申请破产用)
70 法定代表人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用)
71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破产企业用)
72 停止结算通知书(通知银行停止结算用)
73 终结(或中止)诉讼通知书(通知有关法院终结、中止诉讼程序用)
74 中止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关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用)
75 案件移送通知书(通知有关法院移送案件用)
76 设立专用账户通知书(通知银行设立破产清算组专用账户用)
77 偿还财物通知书(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用)
78 交付财产通知书(通知破产企业财产持有人用)
79 妥善保管财物通知书(通知清算组妥善保管财物用)
80 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81 到庭通知书(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宣告破产用)
82 留守人员通知书(宣告破产后指定留守人员用)
83 支取费用通知书(通知债务人同意支取费用用)
84 支付费用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同意支付费用用)
85 支取费用通知书(通知清算组同意支取所需费用用)
86 支付费用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同意支付费用用)
87 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用)
88 列席债权人会议通知书(通知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用)
89 列席债权人会议通知书(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代表用)
90 列席债权人会议通知书(通知破产清算组用)
91 注销破产企业税务登记通知书(通知税务机关用)
92 注销破产企业工商登记通知书(通知工商部门用)
93 注销银行帐户通知书(通知原破产企业开户银行用)
94 破产还债程序终结通知书(告知超期申报债权人有关情况用)
第六节 其他文书简介及样式
95 关于雕刻“×××破产清算组”印章的报告(申请刻制清算组印章用)
96 ×××破产清算组职责(告知破产清算组职责用)
97 指定×××破产清算组成员名单(通报破产清算组成员用)
98 ×××破产和解监督人职责(告知破产和解监督人职责用)
第五章 案例
一 广东康立通用电气集团公司申请破产案
二 广东省韶关红鹰水泥厂申请破产案
三 韶关市意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案
四 广东省始兴县造纸实业总公司申请破产案
五 韶关市康威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案
六 曲江县船舶修造厂申请破产案
七 韶关市浈江区纯碱厂申请破产案
第六章 疑难问题研究
第七章 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工作协调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0)7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法(经)函[199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青海省非金属矿工业公司债权债务清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1]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法复[1993]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法(1993)7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消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宣告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两份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法函(1995)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7]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法函[1998]7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8]经他字第4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节录)—法发[1999]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3号
第三部分 行政法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第55号令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2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256号令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第258号令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259号令
第四部分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88]27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第1号
财政部 《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3]113号
劳动部 《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劳动部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财政部 《关于调整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4]392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4]90号
财政部 《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
财政部 《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3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
财政部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8月20日发布)
劳动部 《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险、生产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7号
劳动部 《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1996年12月9日发布)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下达核销呆坏帐准备金预分配规模和编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通知(1997年4月28日)
财政部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1997年7月30日)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1997年8月20日)
劳动部 《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1997年9月3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第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1号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2号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第3号令
其他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破产企业留守人员是否享受失业救济的复函》(1996年8月6日)
财政部会计司 《对〈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说明》(1998年)
第五部分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摘录)(1999年11月17日)
第六部分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节录)—粤府[1992]1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费率的复函》—粤办函[1996]203号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1997]52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劳综[1997]303号
第七部分 韶关市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市属破产企业职工及其离退休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韶府[1998]122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关于韶关市土地出让转让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韶府[1999]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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