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

副标题:无

作   者:何帆著

分类号:

ISBN:978780226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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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事法学生命力的体现,除了学派之争与学术之盛,还在于对司法实践的无限接近。脱离实际的抽象理论构建,注定是虚幻的空中楼阁。毕竟,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不仅仅是载满人权、正义、公平等价值符号的宏大叙事,它更应关注现实中的繁琐细节,通过对细节的条分缕析,才能发现问题,探究方法,并最终回到“解决问题”这一本位价值上来。   本书系即是一组以“解决问题”为宗旨的丛书,纳入书系选题的,主要是刑事司法中的前沿问题。所谓“前沿”,是指在当前刑事司法实务中疑点难点较多,新类型问题不断涌现的领域,如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经济犯罪中罪数形态的认定、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等等。大家可以发现,书系的选题是开放式的,可以是刑法分则与总则问题的结合,也可以涉及到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乃至刑事证据法学等各个层面。   之所以作上述考虑,是因为我们强烈地感觉到,学术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贴近现实的学术更应该务实、开放、多元。选题如此,探讨问题的方法也应如此。本书系的内容虽然围绕刑事司法中的前沿问题展开,但讨论的视角完全不受学科藩篱约束,也就是说,不必拘泥于某一部门法的本位,也不必固步自封于某一学科,而是根据问题找思路,顺着思路求答案,哪怕这一思路跨越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甚至是刑事法与民事法,只要对解决实际问题有所帮助,均不受窠臼所限。事实上,每一个嵌于司法现实中的问题,学科界限都并非泾渭分明。比如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领域,既包含“先刑后民”、“先民后刑”等司法处理方式的选择,也涵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分割与合并,在存单纠纷、票据纠纷、商业秘密纠纷、婚姻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各类案件中,刑民交叉的形式也以不同形式呈现。可以想象,单一采用刑法视角或民法视角进行分析,都难以实现解决问题的目标。书系以“疑难解析”为主题,而不是“对策汇集”。这就意味着作者不能仅仅就事论事的挑毛病、给对策,而是针对实务中的前沿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思路、给出答案。之所以强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是为了令答案更趋务实、更富效率,也更具操作性,能够真正帮助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实务工作者解决实际问题。   不超越现行法律进行批判与前瞻,缘于“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只有通过合情合理的解释方法,实现与立法厚意的对接,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当然,不作批判,并不意味着搁置问题,更不意味着现有的法律体系就是完美的。恰恰相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答案,也是一个暴露法律自身矛盾、缺漏与不足的过程,本身就为理论研究者们提供了引玉之砖。   近些年,我国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日益接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与理论,刑事程序法研究却愈加向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与理论靠拢。这种发展趋势,固然有学科本身发展的因素,但理论一旦与现实发展相契合,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却颇值得我们深思。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无论是引进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还是套用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程序,如果脱离“中国的问题”,忽略实体与程序的衔接,都会使有益的借鉴沦落为机械的移植。因此,本书系的立足点,在于紧贴司法实务,解释本土问题,不做深入的理论阐述,也不做过多的比较。在体侧上,对前沿领域主要理论争议、热点问题的综述,一般在开篇绪论内集中梳理,正文则以问答形式,着力于实务问题的解答。   总之,本书系的写作理念,系着重实证而非刻意求玄,崇尚交叉而非闭门造车,以讨论与解释为主,而非一味否定、批判。书系的选题还将随着刑事司法的发展而不断补充。为了更贴近实务,参与书系写作的作者,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也包括一些具有博士学位,兼有理论水平与实践经验的青年学者。所有选题都经主编与作者审慎讨论、斟酌确定,由各人结合本人学术特长、业务实践,以个人独著或合著的形式完成,最后由书系主编统一审稿、定稿。当然,“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我们也欢迎更多的理论界、实务界人士加入这一书系的选题、创作,为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努力。

目录

目录
绪论:刑民关系的界分与融合
一 刑法:从属于民法还是独立于民法?
二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一体——分立——转换
三 刑罚与损害赔偿:调解——和解——补偿
四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
五 本书的基本内容与逻辑思路
第一章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中的实体法问题
【民法与刑法上的“出生”与“死亡”】
一 刑法对“出生”的界定与民法有何不同?伤害胎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此类犯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 造成被害人“脑死亡”能否认定被告人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被害人近亲属能否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死亡补偿金?
三 被害人尸体无法找到时,可否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被害人近亲属是否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民事特别程序,才能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民法与刑法中的“近亲属”】
四 “近亲相盗”案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确定该适用民法标准还是刑法标准?
【民法与刑法中的“婚姻”】
五 行为人未办结婚登记即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否成立重婚罪?
【民法中的“物”与刑法中的“财产”、“财物”】
六 电力、天然气等无形物是否属于刑法中的“财物”?
七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宝物”等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
八 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诈骗、抢劫等财产犯罪侵犯的对象?
九 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产罪中的“财物”?债务人以暴力方式,将载有借贷内容的“欠条”从债权人处抢走,是否构成抢劫罪?
【民法与刑法上的“所有”、“占有”】
十 从行政、司法机关处盗窃自己被合法扣押的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
【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
十一 因赌博产生之债能否依法请求返还?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拘禁他人,是否构成绑架罪?非法闯入他人家中,以暴力手段夺取与“赌债”价值相当的财物,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十二 在赌博中设置圈套,骗取其他参赌者数额较大的财物是否构成诈骗罪?参赌者以暴力方式抢回输掉的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
十三 行为人以漂白粉冒充海洛因,骗取吸毒者钱财,是否构成诈骗罪?中介人将行贿人委托自己行贿的贿款侵占不还,是否构成侵占罪?
【违禁品】
十四 盗窃、抢劫毒品、伪币等违禁品是否构成盗窃罪、抢劫罪?
【民法与刑法中的“善意取得”】
十五 盗窃、诈骗、抢劫、贪污犯罪的犯罪所得是否适用民法中的善意取得?
【民法与刑法中的“合同”】
十六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局限于经济合同还是包括所有民法范畴内的合同?
十七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否包括口头合同?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十八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么?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
十九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有何区别与联系?
二十 共同侵权中的“共同”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含义是否相同?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与刑法上的同、时犯、片面共犯】
二十一 缺乏意思联络的数人各自实施犯罪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时,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共同过失侵权与过失共犯】
二十二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因过失犯罪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在民事上应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结果加重犯】
二十三 数人以轻伤故意共同施加侵害,其中一人导致被侵害人死亡,但无法确认是谁所为时,如何确定所有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民法中的“过失相抵”与刑法中的“被害人过错”】
二十四 刑事被害人过错的判断,是否可以适用民法上的标准?在刑事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可否同时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民法与刑法中的被害人允诺】
二十五 行为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实施导致重伤的侵害行为,加害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是否必须减免?
第二章 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方式
【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
一 “先刑后民”是一项司法原则么?
二 如何认定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不同法律事实”与“同一法律事实”?
三 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事项,哪些情况下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
四 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是否可以立案侦查?
五 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否由民事判决直接采纳?反之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否由刑事判决直接采纳?
六 民事判决生效后,之后作出的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发生冲突,且民事判决出现明显错误时,应如何处理?
七 民事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尚处于刑事扣押、冻结阶段的款物?
八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财产已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是否应从其犯罪数额中扣除?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九 行为人在刑事上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签订的用以实施诈骗的民商事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十 行为人借用单位公章进行犯罪活动,单位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 行为人盗窃、盗用、私刻单位公章进行犯罪活动,单位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合同纠纷与保险诈骗罪】
十二 法院受理保险纠纷后,发现决定保险公司理赔与否的事实有待刑事审判确认时,能否中止审理?
十三 谎报被保险人年龄,骗取保险金的,是否会因《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而不成立保险诈骗罪?
【商业秘密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
十四 法院受理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后,当事人又以被告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是否需要中止审理?
【婚姻纠纷与重婚罪】
十五 刑事审判部门能否在判处被告人重婚罪时,同时宣告违法婚姻无效?
十六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提起刑事自诉的,民事诉讼是否需要中止审理?
【交通肇事纠纷与交通肇事罪】
十七 发生交通肇事后司机逃逸,死者近亲属向司机所在单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该单位以“先刑后民”抗辩,应否支持?
【储蓄合同纠纷与信用卡诈骗罪】
十八 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十九 允许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骗取的存款人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意味着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票据纠纷与票据诈骗罪】
二十 法院在审查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诈骗犯罪嫌疑线索的,票据纠纷案件是否应中止审理?
二十一 存在伪造、变造票据犯罪,付款人与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而错误付款的,是否应一律认定为“重大过失”,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存单纠纷与金融诈骗犯罪】
二十二 存单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哪些情况属于“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需要由人民法院中止审理的?
二十三 若存单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变造,并以金融机构名义出具给存款人,金融机构是否应对存单持有人承担实际存款数额的偿还责任?
二十四 犯罪嫌疑人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虚开的存单进行质押,骗取他人财产的,金融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二十五 犯罪嫌疑人以伪造、变造的存单进行质押,骗取他人财产的,相关金融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二十六 由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如果系伪造、变造或虚开,金融机构应如何承担兑付责任?
二十七 刑事审判庭在审理金融诈骗罪、职务犯罪后,是否应将追缴来的犯罪所得一律发还存款单位?
第三章 对财产的强制处理方法
【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法律性质】
一 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的“没收”?其法律性质应如何确定?
二 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的“追缴”?“追缴”是否与“没收”一样,相当于对财产的最终处分?
三 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的“责令退赔”?
【违禁品】
四 什么是《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的“违禁品”?如何确定违禁品的“违禁”时间?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五 如何认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中的“供犯罪所用”?
六 过失犯罪所用之物是否应当没收?
七 犯罪行为完成后,为事后保有犯罪效果而使用的物品可否没收?
八 如何认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中的“本人”?未参与犯罪的第三人有过错时,其用于犯罪的财物能否没收?
九 共同犯罪中,共犯之一在逃,法院可否没收其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产?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十 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四条中的“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十一 如何理解刑事没收中的“相当性原则”?
【没收之物的形态】
十二 能否对不动产实施没收?如何在判决书“主文”中表述对不动产的没收?
十三 对附属于应没收主物的从物能否实施没收?
【扣押、冻结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发还】
十四 扣押、冻结是否应为没收的必经程序?未经搜获的财物是否可以没收?
十五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公安、检察部门是否有权将扣押、冻结的款物先行发还给被害人?
十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的,扣押、冻结在案的款物应如何处理?
十七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却又认为相关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理时,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应如何处理?
十八 能否在判决书“主文”中判决责令退赔、追缴?
十九 对于被告人被定罪判刑,犯罪所得却未能顺利追缴的情形,法院能否在“主文”中判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范围的确定】
一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范围应如何界定?
二 并非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财产继承人,而为被害人垫付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 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 公安民警在抓捕刑事被告人时受伤,相应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是否应考虑其已获得的抚恤、优待?
【被告人范围的确定】
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六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时,其监护人应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七 成年刑事被告人没有独立财产的,其父母可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八 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对涉嫌犯罪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诺赔偿,受损害方依承诺书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九 在逃的共同犯罪人能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十 因见义勇为受伤、死亡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可否向受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受益人能否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十一 被害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向公安、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给付,是否可以在一审宣判前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中级法院一审期间撤诉,并于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该民事诉讼应由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受理?
十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
十四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中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经审理被认定为无罪,法院是否还应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判决?
十五 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被认定元罪,法院可否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
十六 被告人在审理期间死亡的,其违法所得应否追缴?是否仍然判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十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是否应当准许?民事部分又该如何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十八 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十九 如何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二十 审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致死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否应判处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
二十一 如何理解《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根据情况”?
二十二 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是根据被告人赔偿能力确定赔偿金额,还是实行全额赔偿的原则?
二十三 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后,是否可以判处免予附带民事赔偿?
【诉讼时效】
二十四 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应以民法为标准还是刑法为标准?
【二审上诉程序】
二十五 第二审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二审法院能否直接改判增加赔偿数额?
二十六 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二审法院发现生效的刑事判决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二十七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否受理被害人或其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十八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的,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二十九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亡的,雇主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十 法人雇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故意杀人,却以行为属于法人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三十一 罪犯窜至酒店或学校行凶后潜逃,酒店或学校有疏于管理、防范的过错时,被害人近亲属能否单独向酒店或学校提起民事诉讼?是否需要将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列为共同被告?
【强奸罪】
三十二 被害人因受强奸而羞愤自杀,被害人近亲属可否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强奸罪被害人受奸淫后怀孕生子,可否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人支付抚养费?
【聚众斗殴罪】
三十三 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法院能否予以支持?
三十四 如何在审理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
【交通肇事罪】
三十五 如何确定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主体?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三十六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致人伤亡的,产品的商标所有人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十七 员工窃取本单位商业秘密,并提供给其他单位开发、使用,给原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原单位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他单位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三十八 制作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公诉)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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