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9 上律指南针 201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曹兴明民法精讲精练.背诵版

副标题:无

作   者:曹兴明

分类号:

ISBN:97875216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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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为便于考生阅读,本书主要分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总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收养、继承法编。下设考点必背、命题提示,采用表格编排,重点突出,通俗易懂,易于理解和记忆。

目录


*编 民法总则

*部分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法调整对象与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第二部分 自然人

*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三部分 民事法律行为

*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部分 代理

第五部分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节 诉讼时效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第六部分 人身权

*节 人身权概述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身份权

第二编 物权法

*部分 物权概述

*节 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第二节 物权请求权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物权变动

*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部分 所有权

*节 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三节 相邻关系

第四节 共有

第四部分 用益物权

*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 地役权

第五部分 担保物权

*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六部分占有

*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 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三编 债法总论

*节 债法概述

第二节 债的发生

第三节 债的移转

第四节 债的保全

第五节 债的担保

第六节 债的消灭

第四编 合同法

*部分 总论

*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终止

第五节 合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 分论

*节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节 移转标的物用益权的合同

第三节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四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五节 提供智力成果的合同

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

*部分 侵权责任法总论

*节 侵权责任概述

第二节 侵权责任的构成与免除

第三节 多数人侵权

第二部分 具体侵权行为

*节 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第二节 产品责任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六节 物件损害责任

第七节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八节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节 帮工人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第六编 婚姻、收养、继承法

*部分 婚姻法

*节 结婚制度

第二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三节 离婚制度

第二部分 收养法

第三部分 继承法

*节 继承法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遗嘱继承


【书摘与插画】

*编 民法总则

〖*部分 民法概述〗

*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1〗

考点必背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民法总则》新增):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命题提示1】(1)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射幸行为虽然有违“等价有偿”的公平交易规则,却未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合法有效。(3)“彩票中奖”(2015年真题)和“赌石行为”(2016年真题)均属于射幸行为,合法有效。

  【命题提示2】(1)违反意思自治(自愿原则)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2017年真题),因胁迫登记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2011年真题),因胁迫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2)当事人约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无效,约定不动产质权因违反物权法定而无效(2008年延考真题)。

  【命题提示3】(1)禁止权利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子原则(2013年和2017年真题)。(2)缔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017年真题)。

  【命题提示4】(1)代孕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2012年真题)。(2)违反“管理性”的法律规定并不当然无效,只有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才是无效。

第二节 民法调整对象与民事法律关系〖1〗

考点必背1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状态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持续,如自然人下落不明、精神失常等。

  事件事件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如地震。

  行为表意行为即法律行为,依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比如合同等财产行为,婚姻、遗嘱等身份行为。

  非表意行为即事实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一旦实施该行为即在客观上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不一致的。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作出侵权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自己获得利益,本身并没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却使侵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赔偿的法律关系。

  区分关键(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事实行为是非表意行为。(2)事实行为只有成立与否,没有效力划分。(3)事实行为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考点必背2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现象

  好意施惠

  (1)搭便车。

  (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

  (4)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5)请吃饭、请看电影等。

  法外空间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

  散步、遛狗、读书、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命题提示】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所谓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接受恩惠以增进情谊的关系。如搭乘便车、过站叫醒、请人喝酒、陪看演出(2010年真题)、陪同旅游等。好意施惠的当事人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行为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约束的意思。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如请人吃饭,承诺人爽约的,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2016年真题);但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如搭乘便车,司机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受损的,引发侵权赔偿之债(2013年真题)。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社会关系由民法调整的有答案:BD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

考点必背3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概述

  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配偶权等。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人身权进行法律保护的责任方式既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也有赔偿损失的财产性责任方式。

考点必背4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概述

  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3)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4)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但在坚持民事主体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赠与、借用等民事法律关系中不适用有偿原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考点必背5

  民事法律关系分类

  义务主体范围

  *法律关系(1)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2)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无须义务人的协助,即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则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相对法律关系(1)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2)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

  续表

  权利人权利实现方式

  物权关系(1)以物为客体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2)在物权关系中,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切不特定人,其义务一般为不实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显然,它是一种*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就是一种物权关系。

  债权关系(1)权利人必须与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2)在债权关系中,义务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但总是特定的,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通常是积极的行为。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考点必背6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2)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物物,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与实体物不同的虚拟物,在法律不禁止时,也可以援用对实体物的相关规定。

  行为行为(给付)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等,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智力

  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内容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命题提示】(1)公权力机关究竟是民事主体还是行政主体需要判决其是否在行使法定职权,若依法行权,属于行政主体,比如税务机关征税。反之,也可能是民事主体。比如,税务机关去商场采购办公用品(2016年真题)。(2)民事权利客体之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2008年真题)。

第三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1〗

考点必背1

  支配权

  概念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类型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续表

  特征

  (1)其客体通常是特定的。

  (2)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3)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

  (4)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权利主体权利的消极不作为义务。

  (5)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辨析

  支配权不等同于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1)支配权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不适用诉讼时效;(2)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失,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

考点必背2

  请求权

  请求权是得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类型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不受任何时间的限制,请求返还不动产和登记的动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注意:根据反对解释,未登记的动产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债权请求权(绝大多数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占有保护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限制)。

  特征

  (1)相对性(权利人与义务人均特定,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2)客体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非公示性(由于请求权约束双方当事人,对他人不产生约束力,所以无需第三人知晓)。

  (4)大多数表现为实体权利,是给付之诉的对象。

  产生

  (1)基于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而产生。如履行合同请求权,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发生,并不以基础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

  (2)基于基础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如侵权赔偿请求权,是由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3)基于基础权利有受侵害之虞发生。如物权有受到侵害的危险时,权利人可以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有答案:ABCD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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