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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随园法学文萃》收入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在建院10年期间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并附有学院教师在这10年中发表在权威期刊上的全部学术论文的目录、所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目录,以及所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奖项的目录。收入的学术论文在内容与篇幅上保持了其发表时的原样,少数略有改动的,均已加注说明。
目录
一、法学理论的阐述与建树
法制现代化的分析工具
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
国家与社会: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批判与重建
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法哲学思考
唐代法律体系研究
清代民法语境中关于“业”的表达及其意义
代议制立法的有限性及其补正――兼论第三部门的立法参与功能
开放结构中的确定性追求――兼论哈特与富勒法律理论的契合性
权利的私人性及其法律控制
迈向共生型的社会规则交往――善治理念与当代中国社会规则交往模式的更新
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本位观――拉兹的权利概念分析
立法过时的司法应对――评卡拉布雷西《制度法时代的普通法》
司法如何面对道德?
二、宪政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分析
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
《公务员法》引咎辞职制度之忧思
理论与现实的碰撞:当代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困境
政治法学的基本范畴初探
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补正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
三、诉讼的原理探索与制度建构
举证时限制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追问证据失权的正义性
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
论裁判请求权――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
家事调解:比较借鉴与制度重构
判决过程中法官的价值发现
论诉权的人性基础及其宪法化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宪政之维――以中国宪法文本为基点的思考
论测谎结论的证据适用
四、刑法的理念阐发与制度创新
刑法的理性与宽容:面对联合行动权的行使
司法刑法学的视域与范式
标准:基准刑确定的根据
中立的帮助行为论
论罪刑法定视野下的“轻重”刑事政策
五、民商制度的比较借鉴与模式选择
唯物史观与中国当代民法实践
法律全球化视角下的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关于资金和资本的法律思考
政府建构与民法现代化
论技术措施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经济全球化时代WTO对国际经济法的创新
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比较研究
私法中的“人格”范畴含义辨析
论杰塞普的跨国法思想及其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
对WTO“贸易救济制度”的重新审视――以DSB对GATT/WTO法理的“激进主义”突破为视角
物权法中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论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表权制度之必要――日本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带来的启示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法理正当性――从法人组织体说的局限性及其超越之路径展开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法制现代化的分析工具
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
国家与社会: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批判与重建
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法哲学思考
唐代法律体系研究
清代民法语境中关于“业”的表达及其意义
代议制立法的有限性及其补正――兼论第三部门的立法参与功能
开放结构中的确定性追求――兼论哈特与富勒法律理论的契合性
权利的私人性及其法律控制
迈向共生型的社会规则交往――善治理念与当代中国社会规则交往模式的更新
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本位观――拉兹的权利概念分析
立法过时的司法应对――评卡拉布雷西《制度法时代的普通法》
司法如何面对道德?
二、宪政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分析
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
《公务员法》引咎辞职制度之忧思
理论与现实的碰撞:当代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困境
政治法学的基本范畴初探
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补正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
三、诉讼的原理探索与制度建构
举证时限制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追问证据失权的正义性
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
论裁判请求权――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
家事调解:比较借鉴与制度重构
判决过程中法官的价值发现
论诉权的人性基础及其宪法化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宪政之维――以中国宪法文本为基点的思考
论测谎结论的证据适用
四、刑法的理念阐发与制度创新
刑法的理性与宽容:面对联合行动权的行使
司法刑法学的视域与范式
标准:基准刑确定的根据
中立的帮助行为论
论罪刑法定视野下的“轻重”刑事政策
五、民商制度的比较借鉴与模式选择
唯物史观与中国当代民法实践
法律全球化视角下的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关于资金和资本的法律思考
政府建构与民法现代化
论技术措施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与协调
经济全球化时代WTO对国际经济法的创新
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比较研究
私法中的“人格”范畴含义辨析
论杰塞普的跨国法思想及其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
对WTO“贸易救济制度”的重新审视――以DSB对GATT/WTO法理的“激进主义”突破为视角
物权法中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论确立夫妻日常家事代表权制度之必要――日本夫妻家事代理权制度带来的启示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责的法理正当性――从法人组织体说的局限性及其超越之路径展开
附录一
附录二
附录三
纪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建院10周年学术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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