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注解与配套(含代表法)注解与配套(第五版)

副标题:无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分类号:

ISBN:978752161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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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适 用 导 引

选举法是规定人大代表选举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重要法律,是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和2020年经过了七次修订,现共十二章、六十个条文,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宜作了全面的规定,使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更加完善。

关于选举方式。我国选举法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1953年我国*部选举法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1979年新选举法,根据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故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为便于实施选举法的规定,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针对直接选举问题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关于选举权平等原则。平等是选举的一条重要原则。1953年的选举法根据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作了不同的规定,即县为四比一,省为五比一,全国为八比一。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时,对此没有改变。邓小平同志在1953年“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新选举法于1980年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即根据国家各方面的发展状况,对城乡比例作了适时的调整。根据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由五倍改为四倍,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由八倍改为四倍。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改,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使得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使得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关于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人大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原则。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差额选举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是选举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

关于直接选举的程序。直接选举以选区为基本单位。选区的划分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一个选区产生1至3名代表划分。选民在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个选民一般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举日20日前应公布选民名单,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对选民资格案件进行审理,并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为选民资格争议的*后决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选举代表的时候,选民根据规定领取选票,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选举人大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一定要注意按照正确的要求填写选票,以保证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至于因为废票而浪费宝贵的选举权利。

选举法还对选举主持机构、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少数民族的选举、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等问题作了规定。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代表法,对代表的性质、地位、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代表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对代表履职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期待;同时,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条件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在代表法的基础上,在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方面,丰富了内容、拓宽了渠道、增加了形式。各级人大常委会也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将《若干意见》的精神上升为法律规定,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这次修改重点是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当中专门增加了两条,集中、系统地规定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二、进一步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即作为人大代表如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对方式、方法、程序和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三、进一步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包括知情权的保障,加强代表的履职学习,还有组织服务的保障。四、进一步加强对代表的监督。修改后的代表法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监督可以分为三个方面:(1)代表主动接受监督,回答询问。(2)选区的选民和选举单位还可以通过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对代表进行监督。(3)还有一些法定情形的监督,如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为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提高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质量,做好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监督,代表法于2015年再次做出修改,增加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乡镇人大代表根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章总则

*条【立法依据】

1本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第二条【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选举方式】

2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总原则及市级行政单位的选举是

如何规定的

第四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如何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如何理解“剥夺政治权利”

5选举的法定年龄如何计算

6精神病人有选举权吗

7服刑人员、被羁押人员、受拘留处罚的人员有

选举权吗

第五条【一人一票原则】

8选民与公民的不同有哪些

9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六条【解放军选举办法】

10参加军队选举的人员包括哪些

11军队选举时主持选举的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12解放军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是如何规定的

第七条【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13怎样理解我国人大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工人、

农民和知识分子基层代表

14怎样理解我国人大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15本法关于华侨和归侨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是怎样规定的

第八条【选举经费】

第二章选 举 机 构

第九条【选举的主持】

16本法关于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17本法关于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主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8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19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是代表候选人

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职责和工作要求】

20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

2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2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是如何分配的

23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地方的人大

代表名额有什么特殊规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具体名额的确定】

2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怎样确定的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变动】

25可以重新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法定情形有

哪些

26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原乡镇人大代表是否需要重

新选举

27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和名额】

28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单位有哪些

29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具体确定程序是怎样的

第十七条【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

30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十八条【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九条【聚居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

31 如何理解“有少数民族聚居”

32对于聚居的少数民族的选举权有哪些特殊规定

第二十条【自治地方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

第二十一条【散居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

第二十二条【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

第二十三条【选举文件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四条【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

33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参照”的含义

第六章选 区 划 分

第二十五条【选区划分的原则】

34如何理解选区及选举单位

35如何对选区进行划分

第二十六条【各选区应大体相等】

第七章选 民 登 记

第二十七条【选民资格的确认】

36流动人口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选民名单的公布】

第二十九条【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处理】

37选民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有哪些法律规定

38就选民资格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注意哪些

问题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 三 十 条【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39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哪些

40关于代表候选人资格的规定有哪些

41如何理解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提供个人情况

第三十一条【差额选举】

第三十二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42直接选举中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3间接选举中如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广泛性】

第三十四条【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4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哪些

45介绍候选人的方式有哪些

46如何理解“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第三十五条【禁止接受境外资助】

47如何理解境外资助?

第九章选 举 程 序

第三十六条【选举权保障】

48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第三十七条【领取选票】

第三十八条【选民投票场所】

49如何对流动票箱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间接选举的投票主持】

第 四 十 条【投票方法和代写选票】

50投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51委托他人代写选票须符合哪些条件

第四十一条【填写选票】

第四十二条【委托投票】

52委托投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第四十三条【核算选票】

53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的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

范围有哪些

54核算选票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四十四条【选举结果有效和有效票】

第四十五条【当选票数】

55候选人当选的规则是怎样的

56再次投票的含义及适用情形是怎样的

57什么是另行选举

第四十六条【选举结果公布】

第四十七条【代表资格审查】

58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如何组成

59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60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

是否须经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同意

61对补选的人大代表是否需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十八条【担任两地代表】

62公民不得担任两地代表的情形有哪些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代表接受监督】

第 五 十 条【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63选民提出罢免理由,但没有提供或者拒不提供材料

的,能否启动罢免程序

64对罢免进行申辩的内容及方式有哪些

第五十一条【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65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罢免主要有哪些情形

66提出罢免案的程序是怎样的

67罢免案的提出主体和接受主体有哪些

68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与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

表有什么区别

第五十二条【罢免应无记名表决】

第五十三条【通过罢免的票数】

69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罢免案获得通过有哪些要求

70被罢免的代表,其代表资格何时终止

第五十四条【被罢免代表有关职务相应撤销】

第五十五条【代表辞职】

71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辞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72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辞职有哪些程序规定

73人大代表的辞职何时生效

第五十六条【代表辞职被接受有关职务相应终止】

第五十七条【代表出缺的补选】

74代表出缺主要有哪几种情况

75哪些情形应暂停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八条【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76破坏选举的行为包括哪些

77破坏选举的行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破坏选举的调查处理】

78负责查处破坏选举行为的机构有哪些

第十二章附则

第 六 十 条【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1代表的职权有哪些

2宪法中关于代表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第二条【代表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

3代表的职责有哪些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

4代表怎样行使提案权

5代表怎样行使质询权

6代表怎样行使罢免权

7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哪些

第四条【代表的义务】

8代表未按时参加人大会议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五条【代表职务的界定和保障】

9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哪些保障

第六条【代表接受监督】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

第八条【代表审议】

10关于代表审议的内容和形式是怎样规定的

第九条【议案的提出和撤回】

11代表提出议案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2代表议案的范围有哪些

13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如何处理

14代表提出的议案能否撤回

第十条【代表提出宪法修正案】

15宪法中关于宪法的修改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第十一条【选举权】

16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

17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十二条【决定和表决通过有关人选权】

18对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如何进行表决

19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如何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询问权】

第十四条【质询权】

20提出质询案的主体有哪些

21质询对象有哪些

22对质询案的内容和形式有什么要求

23对质询进行答复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十五条【罢免权】

24提出罢免案的主体有哪些

25罢免的对象有哪些

26对罢免案如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27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有哪些

28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职责有哪些

第十七条【大会表决投票方式】

29表决的内容有哪些

30表决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31通过表决的法定票数有什么要求

第十八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32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包括哪些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组织主体】

33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哪些

第二十条【闭会期间活动形式】

34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形式有哪些

第二十一条【代表小组】

第二十二条【代表视察】

35代表是否可以就视察中出现的问题直接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题调研】

第二十四条【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提议临时召集会议权】

36对代表提议临时召集人大会议的人数有何要求

第二十六条【列席常委会会议及参加常委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列席原选举单位会议】

第二十八条【闭会期间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闭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 三 十 条【乡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

37乡级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有哪些规定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代表言论免责权】

第三十二条【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

38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具体程序是怎

样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

第三十四条【执行代表职务的物质保障】

第三十五条【代表活动经费保障】

第三十六条【人大常委会与本级代表保持联系】

39各级人大常委会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的方式

有哪些

第三十七条【代表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

40各级人大常委会为本级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执行

职务提供哪些条件

41各级人大常委会为本级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职务提供哪些条件

第三十八条【代表知情权的保障】

第三十九条【代表履职学习】

第 四 十 条【各级常委会为代表集体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代表证的制发】

第四十二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42对有关机关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时

限有什么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少数民族代表执行职务的帮助和照顾】

第四十四条【组织和个人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义务】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

督】

43代表接受监督的途径有哪些

第四十六条【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关系处理】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代表】

44罢免代表的理由主要有哪些

45罢免代表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四十八条【代表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

46代表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的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九条【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47怎样理解本条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几种情形

第 五 十 条【代表资格终止的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制定实施办法授权】

第五十二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3月5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1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9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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