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ing on petition for inheritance

副标题:无

作   者:张康林著

分类号:

ISBN:978756203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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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民法是确认和保障权利之法,权利是贯穿民法形式架构的核心概念。民   法上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此乃基础权利或原权利。学理上,依权   利的主要权能或作用,也可将原权利分为请求权和支配权。此外,民法为保   护原权利,还建立了一套请求权体系,即基础权请求权体系。继承回复请求   权就处于该请求权体系之中。请求权体系在我国民法中属于新生事物,而对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关注更少,它的功能、性质、构成、行使、消灭与其他请   求权的关系等问题,均有研究的价值。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我们还可以   反思传统民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制度,为我国的未来立法提出参考意见,为   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本书正文共分五部分,即四章和余论。本书的逻辑结构是:第一章是继   承回复请求权的功能与性质,本章是本书立论的逻辑前提,决定着继承回复   请求权制度的存废;第二章是继承回复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在   第一章的基础上,对继承回复请求权定性、定位,并解决继承回复请求权与   相关请求权的适用关系问题;第三章是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构成与行使,解决   的是继承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的产生、行使及行使效力问题;第四章是继承   回复请求权的消灭,主要论述继承回复请求权因时效和抛弃而消灭。前两章   是后两章的理论基础,后两章是前两章的动态运用。余论部分是我国未来立   法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立法建议及理由,以期对我国未来立法提供参考意   见。    第一章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论述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功能:其一,从微观利益来讲,继承回   复请求权是为了保护真正继承人的利益;其二,从宏观利益来讲,继承回复   请求权是为了维护和平的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其三,从诉讼经济利益来讲   ,继承回复请求权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其次,论述了我国未来立法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的取舍。通过比较   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大陆法系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与继承回复请求权制   度功能并不重合,它并不能代替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英美法中的遗产管理   人制度,似乎具有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功能,但与我国继承法的直接继承原则   不相符合,因而也不足以借鉴。因此,我们需要尊重大陆法系罗马法以来的   传统,保留和完善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    最后,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通过对不同的立法实例和学理观点   的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其一,继承回复请求权具有包括性:从其请求   的内容来看,它既可以请求确认继承资格,又可以请求返还遗产;从其最终   请求返还的标的范围来看,它是对各个遗产物的集合的返还,是物权性质的   请求权。其二,从继承回复请求权与其他个别请求权的关系来看,它并非是   对其所救济的各种基础权利的请求权的集合,而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其三   ,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功能来看,它最终表现为对真正继承人的财产上的救   济权。如果要准确地界定其本质特性,它是一种独立的、包括的救济权。    第二章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继承回复请求权   应当归属于实体法上救济性的请求权,是对基础性权利的救济,它与人格权   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处于并   列的地位,属于基础权请求权。    其次,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关系。其一。关于继承   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正是因为它们同为物权性质的请求   权,其客体利益是各不相同的,因此,两者不发生竞合关系;其二,关于继   承回复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由于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请求权   ,因此两者发生聚合关系而不是竞合关系;其三,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与不   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两者仅仅发生法条上的竞合,由于不当得利返还   请求权在适用上具有辅助性,因此在适用时仍然选择继承回复请求权。    第三章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继承回复请求权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其一,无继承权人事实上占   有遗产;其二,遗产占有人占有遗产没有合法的根据;其三,提起继承回复   请求的权利人须是合法的继承人;其四,对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侵害是因否   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发生。其中第四个要件在学理上颇有争议,有观点   认为,应以遗产占有人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为要件的看法必然限缩继承回复   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与该制度的立法宗旨相悖。    其次,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又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行使主体。关于请求权人,请求权人即真正继承人,在实践中,   一些特殊的主体能否成为请求权主体,颇具争议。本书认为,继承人之继承   人可以作为请求权人;而遗产管理人则不能作为请求权主体,其只是代理权   主体。关于请求权的相对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相对人一般是僭称继承人或   表见继承人,在实践中,一些特殊的主体能否成为义务主体,颇具争议。本   书认为,抛弃继承权人和由不真正继承人处受让继承财产之第三人,并不能   作为继承回复请求之义务主体;而僭称继承人或表见继承人之继承人和不法   占有人,则可以作为义务主体。    其次是行使方式和行使效力。关于行使方式,继承回复请求权不仅可以   在诉讼内行使,而且亦可以在诉讼外行使;在共同继承时,单个的或部分的   或全体的继承人均能行使,但应以保全共有人的整体利益为限;而债权人不   能代位行使,因为继承回复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以权利人享有一定的继承   资格为前提。关于行使效力,对于权利人而言,权利人享有请求返还被侵占   的遗产、孳息及其代偿物的权利,享有请求涂销登记的权利,当然遗产占有   人亦享有偿还所支付的费用和支出的请求权;对于义务人而言,要区分善意   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而赋予其不同的责任,其中善意占有人只需在现存的利   益范围内负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还须对因其过错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财   产损害负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是继承回复请求权   的内容,将其放在此处一起论述是出于法律体系化的需要;对于第三人而言   ,因其善意与遗产占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受善意取得制度和不   动产公示公信原则的保护,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章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通过对罗马法上继承之诉的时效制度的考查和比较分析,得到的   结论是:罗马法上的时效制度是历史的、具体的,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   有特定的历史背景。罗马法上的继承之诉是受一定时效限制的,继承物亦受   取得时效的限制,仿佛“继承权”是受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双重限制。事   实上,罗马法只规定有取得时效和诉权的消灭时效制度,而没有规定实体权   利的消灭时效制度,这在诉权不断分裂的近现代社会,必然给后世立法实践   和法学理论带来了困惑。但是,对于时效制度的客体范围,罗马法已作出很   好的预示:债权适用于消灭时效,物权(主要是所有权)适用于取得时效。    其次,通过对近现代民法典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制度的不同规定   及其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实行单一的消灭时效制度的弊端是只能解决   权利的消灭,而不能解决权利的取得,从而与稳定法律关系的时效制度的宗   旨相背离,此模式实不足取。兼而适用双重的时效制度,似乎能克服前者的   缺点,但是对于物权性质的请求权适用双重的时效制度,则会带变态的权利   现象。相比而言,实行单一的时效取得制度,不仅能够解决权利的归属问题   ,而且能够克服双重时效制度带来的变态权利的弊病。    再次,通过对我国立法以及建议稿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制度的评析   与检讨,本书的建议是:由于继承回复请求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请求权,因   此它并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但是,并不表明它不受任何时效制度的限制,   对于单一的遗产物来说,它受取得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遗产占有人因时   效届满而取得所占有的遗产所有权时,继承人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当然消灭。   至于确认继承人资格的请求权,由于它确认的是一种身份或资格,是客观存   在的,因此不受任何时效制度限制。    另外,本章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另一种时效消灭制度,即继承回复请求   权的抛弃,也进行了论述,本章从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否可以抛弃、继承回复   请求权抛弃的时间和方式、抛弃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展开了论述。    余论部分为我国未来立法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立法建议及理由。学术   的生命在于批判,学者的重任在于建设,该部分在前四章理论研究和探讨的   基础上,充分借鉴别国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现行法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制   度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即对遗产回复请求权的概念、效力范围、遗产   占有人的主观状态及其责任、时效制度等提出立法修正意见或建议及其理由   。   

目录

  内容摘要
  导言
   一、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二、本书的结构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功能与性质
   第一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功能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功能的比较法考察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功能之小结
   第二节 我国未来立法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取舍
   一、问题的提出
   二、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三、我国未来民法典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取舍
   第三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一、继承之诉的性质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第二章 继承回复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第一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实体权利抑或诉权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救济性权利抑或基础性权利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救济性的请求权抑或民事责任
   四、结论: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实体法上救济性请求权
   第二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竞合关系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关系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关系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关系
   四、案例解析及余论
  第三章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构成与行使
   第一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一、无继承权人事实上占有遗产
   二、遗产占有人占有遗产没有合法的根据
   三、提起继承回复请求的权利人须是合法的继承人
   四、对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侵害是因否、认真正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发生
   第二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与效力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行使的主体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行使效力
  第四章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消灭
   第一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消灭
   一、罗马法上继承之诉的日寸效制度
   二、近现代民法典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制度
   三、我国立法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制度与检讨
   四、对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制度的立法建议
   五、继承回复请求权时效制度之未来走向
   第二节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抛弃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可否抛弃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抛弃的时间和方式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抛弃的法律后果
  余论:我国未来立法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立法建议及理由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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