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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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093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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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解读》主要内容: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对禁毒工作的方针体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措施、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作出全面规定。这是根据当前禁毒工作实际需要,总结多年来禁毒工作实践经验制定的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违反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录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毒品定义】
第三条 【禁毒社会责任】
第四条 【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禁毒委员会的设立、职责】
第六条 【禁毒工作保障】
第七条 【鼓励禁毒社会捐赠】
第八条 【鼓励禁毒研究】
第九条 【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
第十条 【鼓励禁毒志愿工作】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组织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基层组织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毒品危害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管制】
第二十条 【麻醉药品提取、储存场所的警戒】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巡查和报告毒品违法犯罪】
第二十八条 【查获毒品和涉毒财物的收缴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
第三十条 【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第三十二条 【对吸毒人员的检测和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社区戒毒的主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戒毒医疗机构】
第三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适用条件】
第三十九条 【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
第四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程序和救济措施】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入所查检】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配备执业医师】
第四十六条 【探访、探视和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第四十八条 【社区康复】
第四十九条 【戒毒康复场所】
第五十条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 【药物维持治疗】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不受歧视】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禁毒国际合作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国际合作职责】
第五十五条 【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
第五十六条 【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 【涉案财物分享】
第五十八条 【对外援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妨害毒品查禁工作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吸毒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非法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吸毒不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禁毒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歧视戒毒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的说明(2006年8月22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7年10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2月23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V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V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0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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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毒品定义】
第三条 【禁毒社会责任】
第四条 【禁毒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禁毒委员会的设立、职责】
第六条 【禁毒工作保障】
第七条 【鼓励禁毒社会捐赠】
第八条 【鼓励禁毒研究】
第九条 【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
第十条 【鼓励禁毒志愿工作】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组织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基层组织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毒品危害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管制】
第二十条 【麻醉药品提取、储存场所的警戒】
第二十一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
第二十二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检查】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巡查和报告毒品违法犯罪】
第二十八条 【查获毒品和涉毒财物的收缴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监测】
第三十条 【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第三十二条 【对吸毒人员的检测和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社区戒毒的主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社区戒毒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戒毒医疗机构】
第三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适用条件】
第三十九条 【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
第四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程序和救济措施】
第四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入所查检】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配备执业医师】
第四十六条 【探访、探视和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限】
第四十八条 【社区康复】
第四十九条 【戒毒康复场所】
第五十条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 【药物维持治疗】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不受歧视】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禁毒国际合作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国际合作职责】
第五十五条 【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
第五十六条 【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 【涉案财物分享】
第五十八条 【对外援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妨害毒品查禁工作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吸毒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非法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吸毒不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禁毒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歧视戒毒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的说明(2006年8月22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7年10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2月23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V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V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0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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