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判解研究(总第79辑 2017年第1辑)》主要内容包括特稿,法官论坛,法学专论,判例评析,综述,编辑后语。
目录
特稿
特稿絮语:开启新时代的《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规定的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而今迈步从头越:《民法总则》之成功、争鸣与完善
法官论坛
我国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发展研究报告
“以小搏大型”消费索赔模式之辨
——兼论消费诉讼领域的司法裁判方法
法学专论
蛋白质专利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问题的完善
——以“诺维信案”为例
公众人物名誉权法律保护的适当克减及其规则化
继承权丧失制度的重构与完善
应用法学元论:概念与属性
判例评析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之侵权构成
矿股转让解制规则的司法确立与规范解读
论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由“庆丰案”判赔引发的思考
借名登记合同出名人处分行为效力探析
综述
民商事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
编辑后语
【精彩文摘】
《判解研究(总第79辑 2017年第1辑)》:
二、作为非法人组织的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种合伙只要有一个不拘形式的合同,各合伙人通过合同相互承担义务,且以一定形式,特别是通过出资,以促进共同目的的实现。①通常认为,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性质属于其他组织。但是,合伙在现代已有很大的发展,除仍旧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存在的合伙外,已经出现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上具备较为稳定的团体性的合伙组织体,其存续不受个别合伙人人伙或退伙之影响,其事务管理多以决议等区别于个人的意思的团体意思来实现。因此,团体与合伙的区别日益模糊,乃至于有可能与公司等同列为法人。②我国《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是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独立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改变了合伙企业原来的法律地位。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为两种类型,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又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不过,按照《民法总则》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就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能够确定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不再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将其归并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二)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对应。普通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是典型的合伙企业形态,其特点:一是,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中*常见的合伙企业形式,绝大多数的合伙企业都是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没有特别的声明,都属于普通合伙企业。二是,普通合伙企业不是合同型合伙关系,合同型的合伙是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合同而进行合伙经营。而普通合伙企业是企业的形态,必须遵从企业设立的一般原则,依法进行登记,并且要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的场所,满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普通合伙企业负担的债务,不仅应当以普通合伙企业拥有的财产承担债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负担债务时,还须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在合伙企业中,这是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根本区别。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包括:
(1)合伙企业主体合格。合伙须数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因此,合伙人必须是二人以上。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均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伙人,不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要求,就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符合合伙企业主体合格的要求,也不能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合伙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如果自然人合伙人在参加合伙以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退伙,其他合伙人也可以主张其退伙,但是不能主张因某合伙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认为合伙协议无效。
……
判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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