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gerliches Gesetzbuch(BGB)

副标题:无

作   者:陈卫佐译注

分类号:

ISBN:978750365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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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本书第1版出版至今仅一年多的时间里,德国立法者已通过一系列新的法律,使德国民法典的许多条文被修正、增加和废止,涉及的条、款、项、句达60余处之多。详见译者所列的条文修改情况一览表。   为了使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德国民法典的最新发展动态,满足更多的人希望手头拥有一个德国民法典最新译本的需求,译者借本书第2版出版的机会,将上述被修改的条文翻译成汉语,所依据的本子是截至付梓时为止的最新文本——2002年1月2日公布的官方文本(见《联邦法律公报》,2002年,第1部分,第42页;校正见《联邦法律公报》,2002年,第1部分,第2909页和2003年,第1部分,第738页),最后一次为2005年2月6日的法律(见《联邦法律公报》,2005年,第1部分,第203页)所修改,反映德国民法典在2005年3月1日的立法状况〔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 in der Fassung der Bekanntmachung vom 2.1.2002 (BGBl. 2002 I S. 42, ber. BGBl. 2002 I S. 2909 und BGBl. 2003 I S. 738), zuletzt ge]ndert durch das Gesetz vom 6.2.2005 (BGBl. 2005 I S. 203), Stand: 1.3.2005〕。   本书第1版问世以来,不少读者发来了电子邮件:除对我译注德国民法典加以热情洋溢的鼓励外,还就译文和注解中的一些错误、疏漏或值得商榷的地方提出了认真而中肯的批评意见,使我获益良多。2004~2005年春季学期,我在清华大学法学院首次为本科生开设“德国民法概论”课。无论是在课堂内外的讨论中还是在期中、期末的考查中,这些好学多思的清华学子提了许多令我这位教师一时难以回答的很好的问题,促使我事后更加深入地思考,继而自己也得到了提高;他们还大胆而直率地指出了我的译本中不当或费解之处,为译文质量的提高做出了宝贵的贡献。这些同学是:龙俊、何一男、齐汇、朱新林、高学文、陈景栋、昝鸣、周颖、李燕、韩璐、张艳、楼颖、赵滕、苏文天、陈晰、张斯翎、孙伊涵、罗灿、毛捷、边大伟、许培、林、马楠、张玄、徐勰、徐姗姗、史琪敏、刘长霞、孙荣杰、张博宇、赵军等。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程啸博、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教师黄家镇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正中先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刘兆莲女士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4级学生谢洪涛先生也提出了宝贵的意见。这次修订,我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批评意见和改进方案。   第2版的译文与第1版相比,修改之处颇多。据译者粗略统计,所更改的字、词和词组达一万处以上,几乎等于重新翻译了一遍。   第2版的注解删除了第1版中关于2004年的文本与2000年以前的文本相对照的情况的诸多注解;原因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已不属于最新情况了。读者如欲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仍可参见第1版的这部分注解;如欲了解第2版与第1版的条文变动情况,只需参见译者所列的条文修改情况一览表和前后两个版本的相应条文。此外,译者在将第1版出版时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印出的第5编《继承法》部分的注解补上的同时,还删去了在第1版里显得过度重复的部分注解,使第2版的注解减至1789条。   2005年6月30日至7月29日,译者在位于美国费城的天普大学从事研究工作,得以复印继王宠惠英译本(1907年版)之后的另一个德国民法典英译本,即由Walter Loewy 翻译、1909年出版的英译本(The Civil Code of the German Empire, as enacted on August 18, 1896, with the Introductory Statute enacted on the same date. Translated by Walter Loewy. Translated and publish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and annotated by a special committee of the Pennsylvania Bar Association and the Law Schoo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ublished: Boston Book Co., 1909)。可见,王宠惠英译本虽然是世界上最早的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也是当时最好的英译本;但不是1975年以前唯一的英译本。本书第2版对马丁内克教授的导言中的有关陈述做了相应更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
第一章 人(第1条至第89条)
第二章 物和动物(第90条至第103条)
第三章 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
第四章 期间、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
第五章 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25条)
第六章 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第226条至第231条)
第七章 担保的提供(第232条至第240条)
第二编 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
第一章 债务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条)
第二章 通过一般交易条款来形成法律行为上的债务关系(第305条至第310条)
第三章 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关系(第311条至第361b条)
第四章 债务关系的消灭(第362条至第397条)
第五章 债权的转让(第398条至第413条)
第六章 债务承担(第414条至第419条)
第七章 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第420条至第432条)
第八章 各种债务关系(第433条至第853条)
第三编 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
第一章 占有(第854条至第872条)  
第二章 关于土地上权利的一般规定(第873条至第902条)  
第三章 所有权(第903条至第1011条)  
第四章 役权(第1018条至第1093条)  
第五章 先买权(第1094条至第1104条)  
第六章 物上负担(第1105条至第1112条)  
第七章 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113条至第1203条) 
第八章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第1204条至第1296条)  
第四编 亲属法(第1297条至1921条)
第一章 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条至第1588条)  
第二章 亲属(第1589条至第1772条)427
第三章 监护、法律上的照管、保佐(第1773条至第1921条)
第五编 继承法(第922条至第2385条)
第一章 继承顺序(第1922条至第1941条)  
第二章 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条至第2063条)  
第三章 遗嘱(第2064条至第2273条) 
第四章 继承合同(第2274条至第2302条) 
第五章 特留份(第2303条至第2338条)  
第六章 继承不够格(第2339条至第2345条)  
第七章 继承的抛弃(第2346条至第2352条)  
第八章 继承证书(第2353条至第2370条)  
第九章 遗产买卖(第2371条至第2385条)  
第1版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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