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买卖标的物不适约研究
【前言】
在买卖合同法领域,基础理论研究的重点是如何确定买卖合同义务的内容,如何完善统一的违约救济体系。一方面,构造买卖合同义务的基本范畴应从“瑕疵担保责任”转向“物的适约义务”;另一方面,要从违约方单纯“听候发落”的“违约责任观”走向兼顾违约方与受损害方利益的“违约救济观”。本书正是围绕上述两个方面内容开展研究的。
本书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的是基本分析工具的转换,物的不适约和物的适约义务是买卖合同法领域的现代分析范畴,两者可以逐渐取代物的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为有效确定合同义务内容的工具。本书第四章从立法论出发,基于维护买卖双方利益平衡的视角,提出违约方在满足严格条件时应当有“违约补救权”,以中止受损害方与之相抵触的救济主张的效力。本书第五章探讨了受损害方救济权利的体系定位,对于拒绝受领权、拒绝接受权与继续履行请求权的关系,应当从体系标准加以考察,不论在解释论上还是在立法论上都不应赞同构造类似英美法拒绝权的制度;对于减价、退货,应结合我国实在法体系和司法实践作出恰当的定位。本书第六章和第七章深入研究检验期间和通知期间制度,买受人的瑕疵检验义务和通知义务主要是适用于商事货物买卖的制度,《合同法》对于检验期间、通知期间与质量保证期之间关系的处理不太成功,有必要重新思考是否、如何设计违约的检验和通知规则。
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对于思考如何完善我国违约救济体系和买卖合同制度的读者,本书也许有一些启发意义。本书的主要内容先后发表在期刊或集刊上,在出版时修正了一些观点不尽协调之处。希望阅读*初成果的读者,可以参阅后面的列表。在本书出版之际,需要特别感谢责任编辑的认真校对和编排。因作者水平有限,本书内容难免存在谬误之处,恳请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武腾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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