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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民商法领城,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令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期货法、信托法、银行法等,这些法律大部分已经制订、健全,惟有《期货法》还是未知数。在1996年前后,全国人大组织起草了《期货法》草稿,由于此后长达7年的期货市场治理些顿,期货立法也告中断:国务院仅于l999年6月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而这远远不能满足期货市场健全、发展的需要。
我国自实行市场经济就有了证券、期货市场,从1991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挂牌交易期货合约至今,我国期货市场已经历了11年的发展历程。ll年来,期货交易所从高峰期的50多家,到1994年第一次整顿后的15家,直至目前的3家(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从最初的1000余家演变为现在的不到200家。期货市场在经历了试点初期的盲目扩张阶段后,由于各方面条件尚不具备发展期货市场,随即进入了清理整顿阶段。2000年,随着国家十五规划中写入“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规范发展期货市场,期货市场走出了漫长的清理整顿历程,步入了稳步发展的新阶段。期货市场作为风险管理市场,其对于规避市场风险和发现价格的基本经济功能巳初步体现,社会各界包括产业部门和决策层对这一点认识也越来越趋于一致。
随看加入wto,我国期货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国外各种类型的投资主体将逐步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我国期货市场中来,期货吏易规则也在加速国际化。在市场主体发生变化、国际准则影响日益加大的情况下,如何改进和完善期货市场立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如何更好地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2001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原先颁布的四个”管理办法”,按照期货监管工作要符合“审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原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在积极推进《期货史易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推动《期货法》的立法调研工作,目的就是为了给
期货市场提供更宽松的发展环境。
在发达国家,证券、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同样重要。其实,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中,期贷市场规模远较证券市场大得多,证券市场的规模不足期货市场规模的40%,期货品种已涉及一般的商品领域、金融领域、特别是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以及期权品种的上市交易,为各国家、企业及其他投资者提供了很好的搏杀机会和避险工具,完备的期货立法体系有效
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我国要增加期货交易品种,逐步研发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品种上市交易,必须制订完备的法律,保障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推进改革、开放的步伐。
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式,良好的诚信建设,是其得以建立、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从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角度讲,借鉴证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将诚信建设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推进十分必要。根据期货合约交易的特点,交易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行情的走势和信息公开披露等,无不要求市场各参与主体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遵循市场的诚信准则,严格履行诚信义务,约束各自的市场行为。根据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要防止虚假诈骗现象重演,必须下大力气建设市场诚信体糸,通过立法确保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综上,期货立法势在必行。由于每年召开两会仅有个别期货界代表或委员提交加强期货立法方面的议案,其推动力度远远不够。正值最高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之际,我
们站在期货立法前沿,紧密结合谊司法解释的精神,从领会与适用司法解释的角度,研究和探讨当前期货市场的法律责任问题,既忠实于司法解释的真谛,也不拘泥于司法解释的条条和框框,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期货市场发展中已经出现和将要可能出现的法律责任问题,均在我们研究的视野之中。接句话说,我们的任务和责任就是及时发现期货市场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研完,片提出我们关于解决问题的倾向性思路,努力推动期货主法工作,促进期货市场的繁荣发展。
参加我们这个研究课题的作者们大多是参与了司法解释的起草和论证工作的,其中有期货司法解释起草项目的负责人和起草人,有期货市场监营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专家,他们在期货法律研定方面,在司法审判的实际操作上,在司法实务的研究上,以及在期货市场理论研究方面等,都有自己独到的建树和成果,这能够屯分保障本课题的研究质量,在法律和期货业界能够起到足够的标志性作用,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正面的导向性作用。在此要特别感谢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主任扬迈军先生担任本书写作顾问.最高法院贾纬法官提供了相关资料,感谢崔国红、马红涛女士为写作本书查找资料提供帮助,人民司法赵讽副主任、法律适用记者李国惠小姐、人民法院报记者窦玉梅小姐、中国证券报记专利号浩民先生等对本书写作所给予的支持。相信本书的出版会对期货立法和期货业务的研究与审判实务操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书中错漏难免,请及时予以指正。
目录
目录
一 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准备
(一) 当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情况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现状
(二)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
(三) 正确区分企业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关系
(四) 破产法的重要地位与对专业破产法官的要求
二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起草过程与特点、意义
(一) 起草过程
(二) 主要特点
(三) 意义
三 破产案件管辖与破产申请、受理中的若干问题
1 〔地域管辖〕
2 〔级别管辖〕
3 〔管辖的调整〕
4 〔破产能力〕
5 〔国有企业破产〕
6 〔债务人申请〕
7 〔债权人申请〕
8 〔受理债权人申请的前置程序〕
9 〔债权争议的解决程序〕
10 〔申请的补正与受理〕
11 〔申请之撤回〕
12 〔恶意破产〕
13 〔不予受理〕
14 〔申请的驳回〕
15 〔受理后的工作〕
16 〔债务人义务〕
17 〔通知债权人〕
18 〔监管组〕
19 〔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结〕
20 〔民事执行的中止〕
四 债权申报中的若干问题
1 〔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
2 〔申报债权的登记〕
3 〔连带债务的申报〕
4 〔债权申报障碍的救济〕
五 和解与整顿中的若干问题
1 〔破产和解〕
2 〔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
3 〔和解终止〕
4 〔企业整顿〕
5 〔整顿监督〕
6 〔民事执行中止〕
六 破产宣告中的若干问题
1 〔破产宣告条件〕
2 〔宣告破产的特定情形〕
3 〔破产后的营业〕
4 〔账户移交〕
5 〔破产宣告后的公告〕
6 〔破产财产强制措施的解除与财产移交〕
7 〔人员留守〕
8 〔破产宣告的申诉权〕
七 债权人会议的若干问题
1 〔债权人会议组成〕
2 〔债权人会议时间〕
3 〔债权人会议准备〕
4 〔会议议程〕
5 〔决议的审查〕
6 〔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决〕
7 〔债权人的代理〕
8 〔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 清算组的若干问题
1 〔清算组成立时间〕
2 〔清算组成员的产生〕
3 〔中介机构的聘请〕
4 〔清算组的职责〕
5 〔人民法院的清算监督〕
6 〔债权人会议的清算监督权〕
7 〔破产财产的管理〕
8 〔破产财产的保护〕
九 破产债权中的若干问题
1 〔破产债权的范围〕
2 〔劳动者的补偿金〕
3 〔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
4 〔职工集资款〕
5 〔联营企业债务〕
6 〔抵销权〕
7 〔破产债权除外〕
8 〔无偿划拨的资金〕
9 〔破产债权确认程序〕
十 破产财产中的若干问题
1 〔破产财产的范围〕
2 〔共有财产的处理〕
3 〔投资不足责任〕
4 〔未支付对价财产〕
5 〔民事执行中的财产〕
6 〔代位求偿权〕
7 〔未到期债权〕
8 〔破产财产的除外〕
9 〔取回权〕
十一 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变现中的若干问题
1 〔剩余破产财产的财产与债权的清收方法〕
2 〔诉讼时效的特别中断〕
3 〔从事追收工作的聘用人员〕
4 〔分支机构及类似机构财产的清收〕
5 〔全资子公司投资权益的清收〕
6 〔对外投资权益的清收〕
7 〔参、控股子公司的破产〕
8 〔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理〕
9 〔职工住房〕
10 〔公益福利性设施〕
11 〔破产财产的评估〕
12 〔免于评估情形〕
13 〔破产财产的拍卖〕
14 〔成套设备的处理原则〕
15 〔限制流通物的处理〕
十二 破产费用的若干问题
1 〔破产费用范围〕
2 〔费用预收与拨付〕
3 〔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的拨付〕
4 〔破产费用随时拨付原则〕
十三 破产财产的分配中的若干问题
1 〔破产分配方式〕
2 〔破产分配方案〕
3 〔债权分配与方法〕
4 〔破产财产的提存与处理〕
十四 破产终结中的若干问题
1 〔破产终结条件〕
2 〔破产善后事宜的处理〕
3 〔破产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4 〔材料保管〕
十五 破产法律责任与监督
1 〔行政责任与犯罪线索的移送〕
2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员侵权责任〕
3 〔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线索移送〕
4 〔破产企业责任人员执业限制〕
5 〔审判监督〕
十六 法律适用
1 〔国家计划调整破产案件特别法律适用〕
2 〔一般法律适用〕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2年8月1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的说明(2002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1999年12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5日 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3月2日 国发[1997]10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6日)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8月20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2001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199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1993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1996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2月6日)
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7日)
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0日)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7月30日)
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4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4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1998年10月26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11月22日)
一 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准备
(一) 当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情况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现状
(二)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
(三) 正确区分企业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关系
(四) 破产法的重要地位与对专业破产法官的要求
二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起草过程与特点、意义
(一) 起草过程
(二) 主要特点
(三) 意义
三 破产案件管辖与破产申请、受理中的若干问题
1 〔地域管辖〕
2 〔级别管辖〕
3 〔管辖的调整〕
4 〔破产能力〕
5 〔国有企业破产〕
6 〔债务人申请〕
7 〔债权人申请〕
8 〔受理债权人申请的前置程序〕
9 〔债权争议的解决程序〕
10 〔申请的补正与受理〕
11 〔申请之撤回〕
12 〔恶意破产〕
13 〔不予受理〕
14 〔申请的驳回〕
15 〔受理后的工作〕
16 〔债务人义务〕
17 〔通知债权人〕
18 〔监管组〕
19 〔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结〕
20 〔民事执行的中止〕
四 债权申报中的若干问题
1 〔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
2 〔申报债权的登记〕
3 〔连带债务的申报〕
4 〔债权申报障碍的救济〕
五 和解与整顿中的若干问题
1 〔破产和解〕
2 〔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
3 〔和解终止〕
4 〔企业整顿〕
5 〔整顿监督〕
6 〔民事执行中止〕
六 破产宣告中的若干问题
1 〔破产宣告条件〕
2 〔宣告破产的特定情形〕
3 〔破产后的营业〕
4 〔账户移交〕
5 〔破产宣告后的公告〕
6 〔破产财产强制措施的解除与财产移交〕
7 〔人员留守〕
8 〔破产宣告的申诉权〕
七 债权人会议的若干问题
1 〔债权人会议组成〕
2 〔债权人会议时间〕
3 〔债权人会议准备〕
4 〔会议议程〕
5 〔决议的审查〕
6 〔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决〕
7 〔债权人的代理〕
8 〔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
八 清算组的若干问题
1 〔清算组成立时间〕
2 〔清算组成员的产生〕
3 〔中介机构的聘请〕
4 〔清算组的职责〕
5 〔人民法院的清算监督〕
6 〔债权人会议的清算监督权〕
7 〔破产财产的管理〕
8 〔破产财产的保护〕
九 破产债权中的若干问题
1 〔破产债权的范围〕
2 〔劳动者的补偿金〕
3 〔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
4 〔职工集资款〕
5 〔联营企业债务〕
6 〔抵销权〕
7 〔破产债权除外〕
8 〔无偿划拨的资金〕
9 〔破产债权确认程序〕
十 破产财产中的若干问题
1 〔破产财产的范围〕
2 〔共有财产的处理〕
3 〔投资不足责任〕
4 〔未支付对价财产〕
5 〔民事执行中的财产〕
6 〔代位求偿权〕
7 〔未到期债权〕
8 〔破产财产的除外〕
9 〔取回权〕
十一 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变现中的若干问题
1 〔剩余破产财产的财产与债权的清收方法〕
2 〔诉讼时效的特别中断〕
3 〔从事追收工作的聘用人员〕
4 〔分支机构及类似机构财产的清收〕
5 〔全资子公司投资权益的清收〕
6 〔对外投资权益的清收〕
7 〔参、控股子公司的破产〕
8 〔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理〕
9 〔职工住房〕
10 〔公益福利性设施〕
11 〔破产财产的评估〕
12 〔免于评估情形〕
13 〔破产财产的拍卖〕
14 〔成套设备的处理原则〕
15 〔限制流通物的处理〕
十二 破产费用的若干问题
1 〔破产费用范围〕
2 〔费用预收与拨付〕
3 〔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的拨付〕
4 〔破产费用随时拨付原则〕
十三 破产财产的分配中的若干问题
1 〔破产分配方式〕
2 〔破产分配方案〕
3 〔债权分配与方法〕
4 〔破产财产的提存与处理〕
十四 破产终结中的若干问题
1 〔破产终结条件〕
2 〔破产善后事宜的处理〕
3 〔破产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4 〔材料保管〕
十五 破产法律责任与监督
1 〔行政责任与犯罪线索的移送〕
2 〔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员侵权责任〕
3 〔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线索移送〕
4 〔破产企业责任人员执业限制〕
5 〔审判监督〕
十六 法律适用
1 〔国家计划调整破产案件特别法律适用〕
2 〔一般法律适用〕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2年8月1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的说明(2002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1999年12月25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25日 国发[1994]59号)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3月2日 国发[1997]10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6日)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8月20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3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年7月12日)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2001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8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199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1993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1996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2月6日)
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1年11月7日)
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0日)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7月30日)
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1993年4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1995年5月4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1998年10月26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11月22日)
正确理解《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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