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营业税法规指南》是根据1994年至2006年3月底,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法规文件编写而成,是申报纳税、中介服务、税务执法、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专业用书。本书与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指南》、《个人所得税法规指南》、《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法规指南》、《新编地方税业务指南》、《增值税法规指南》、《出口退税法规指南》等共同组成中国税收法规指南系列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一、结构严谨,按条目化分类,便于检索。本书按照营业税基本要
目录
目录
1. 营业税概述
1.1 营业税的概念和特点
1.1.1 营业税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1.1.2 现行营业税的特点
1.2 纳税义务人
1.2.1 纳税义务人的概念
1.2.2 对纳税义务人相关概念的解释
1.3 扣缴义务人
1.3.1 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扣缴义务人
1.3.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扣缴义务人
1.3.3 金融机构的扣缴义务人
1.3.4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的扣缴义务人
1.3.5 个人转让无形资产的扣缴义务人
1.3.6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扣缴义务人
1.4 税目和税率表
2. 营业额的确定
2.1 营业额的范围
2.2 营业额的核定
2.2.1 由税务机关核定的情况
2.2.2 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营业额的确定
2.3 特殊经营行为
2.3.1 兼营行为
2.3.2 混合销售行为
2.3.3 “还本”销售
2.3.4 自建建筑物销售
2.3.5 涉外企业跨境业务
2.4 外汇折算办法
2.4.1 一般企业的折算办法
2.4.2 金融、保险企业的折算办法
3. 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3.1 计算公式
3.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2.1 基本规定
3.2.2 具体事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3 纳税期限
3.3.1 基本规定
3.3.2 金融机构的纳税期限
3.3.3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
3.4 纳税地点
3.4.1 基本规定
3.4.2 具体事项的纳税地点
3.5 纳税申报办法
4. 一般减免税、税收返还和不征税事项
4.1 减免税基本规定
4.1.1 减免税审批权限
4.1.2 起征点
4.1.3 营业税中基本的减免税项目
4.2 税收返还
4.2.1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先征后返
4.2.2 国家政策银行的先征后返
4.2.3 农业发展银行停止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规定
4.2.4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先征后返
4.2.5 国有工业企业整体出售所得收入的税收返还
4.2.6 新分立经营实体服务项目的先征后返
4.2.7 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返还
4.2.8 单位和个人的退税规定
4.2.9 从事金融商品买卖的税收返还规定
4.3 不征营业税项目
4.3.1 育林基金
4.3.2 境内单位派员工赴境外提供劳务
4.3.3 拍卖机动车牌照、公交线路运营权
4.3.4 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
4.3.5 存款利息、参股控股取得的收入
4.3.6 有偿集资修建路桥等收取的通行费
4.3.7 单位和个人取得垃圾处置费收入
4.3.8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收入
4.3.9 铁路局、铁路分局间因财务模拟核算取得的收入
4.3.10 转让企业产权
5. 交通运输业
5.1 纳税人的认定
5.1.1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5.1.2 自开票纳税义务人与代开票纳税义务人
5.1.3 各种交通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条件
5.1.4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5.2 运输发票管理
5.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5.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5.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5.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5.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5.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5.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5.3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5.3.1 交通运输业的概念及范围
5.3.2 税目解释
5.4 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交通运输业务
5.4.1 光租业务
5.4.2 干租业务
5.4.3 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5.4.4 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的征收规定
5.4.5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5.5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5.5.1 联运业务
5.5.2 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
5.5.3 跨境运输业务
5.5.4 中央铁道运营业务
5.5.5 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
5.5.6 将承担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收入
5.5.7 物流企业
5.5.8 客运飞机腹舱联运
5.6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5.6.1 自开票纳税人的征收规定
5.6.2 代开票纳税人的征收规定
5.6.3 搬家业务
5.6.4 程租业务
5.6.5 期租业务
5.6.6 湿租业务
5.6.7 机场管理建设费
5.7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
5.7.1 自开票与代开票纳税人的减免税规定
5.7.2 航空公司飞洒农药业务
5.7.3 非典期间的减免规定
5.8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
5.8.1 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
5.8.2 铁路局、分局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征免规定
5.8.3 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5.8.4 打捞局的免税规定
5.8.5 中央铁路运输
5.8.6 铁路工附业
5.8.7 航天系统
6. 建筑业
6.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6.1.1 建筑业的概念及范围
6.1.2 税目解释
6.2 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建筑安装业务
6.2.1 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6.2.2 调整试验收入
6.3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6.3.1 建筑安装作业
6.3.2 管道的安装等施工
6.3.3 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6.4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6.4.1 绿化工程
6.4.2 有线电视安装费
6.4.3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6.4.4 承包以工代赈工程
6.4.5 承担隶属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6.4.6 电梯保养、维修收入
6.4.7 附属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
6.4.8 地勘单位取得的收入
6.4.9 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6.4.10 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6.4.11 铁路施工企业承建工程收取三项费用
6.4.12 建安工程混合销售
6.5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
6.5.1 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6.5.2 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的设备不缴营业税
6.5.3 青藏铁路建设期间的免税规定
6.6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
6.6.1 海洋石油勘探、定位、泥浆等工程作业
6.6.2 承建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取得的工程收入
6.6.3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
7. 金融保险业
7.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7.1.1 征收范围
7.1.2 税目解释
7.2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7.2.1 贷款业务
7.2.2 融资租赁业务
7.2.3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7.2.4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7.2.5 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
7.2.6 保险、储金业务
7.2.7 按外汇结算业务
7.2.8 “大委托”贷款业务
7.3 税率
7.3.1 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的税率
7.3.2 2001年1月1日以后的税率
7.4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7.4.1 人民银行贷款业务
7.4.2 中国银行所属分行的转贷业务
7.4.3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
7.4.4 融资租赁业务
7.4.5 金融机构相互间提供服务
7.4.6 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
7.4.7 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
7.4.8 金融机构往来贷款利息收入
7.4.9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
7.4.10 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
7.4.11 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
7.4.12 证券交易佣金的征收规定
7.4.13 外汇收入和手续费收入
7.5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
7.5.1 金融业
7.5.2 保险业
7.6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
7.6.1 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
7.6.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计收入的项目
7.7 不征营业税项目
7.7.1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出纳长款
7.7.2 存款利息收入
7.7.3 分业改革划转不动产
7.7.4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
7.7.5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7.7.6 金融机构收取工本费及代收邮电费
8. 邮电通信业
8.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8.1.1 邮电通信业的概念及范围
8.1.2 税目解释
8.2 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邮电通讯业务
8.2.1 经营公用电话
8.2.2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的征收规定
8.3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8.3.1 两网的互联互通业务
8.3.2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
8.3.3 “集中受理”业务
8.3.4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的共同业务收入
8.3.5 中国移动公益特服号“8858”接受捐款业务
8.3.6 中国移动公益特服号“8595”接受捐款业务
8.3.7 中国移动公益特服号“5838”接受捐款业务
8.3.8 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
8.3.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
8.4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8.4.1 邮电礼仪业务
8.4.2 电话初装费
8.4.3 经营公用电话业务
8.4.4 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
8.4.5 发行报刊业务
8.4.6 销售集邮商品业务
8.4.7 快递业务
8.4.8 销售电话簿收入
8.4.9 电信业务
8.4.10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提供劳务
8.5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
8.5.1 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收入
8.5.2 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
8.5.3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来自分公司的服务费收入
8.5.4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收入
9. 文化体育业
9.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9.1.1 文化体育业的概念及范围
9.1.2 税目解释
9.2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9.2.1 单位和个人演出收入
9.2.2 会员组织的入会收入
9.3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9.3.1 电视收视费收入
9.3.2 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收入
9.3.3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9.3.4 新华社各分社有偿转让新闻产品
9.3.5 没有资格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教育征税规定
9.3.6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9.4 具体业务免税规定
9.4.1 电影发行收入
9.4.2 文化活动门票
9.4.3 科普基地门票
9.4.4 公立学校取得举办进修班等收入
9.5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
9.5.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标准收取的办学经费
9.5.2 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9.5.3 转置科研机构的收入
9.5.4 学校的赞助收入
9.5.5 汽车驾驶学校的培训费收入
9.5.6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收入
9.5.7 第29届奥运会的有关收入
9.5.8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有关收入
9.5.9 新华社转让新闻信息产品的收入
9.6 不征营业税规定
9.6.1 体育彩票发行收入
9.6.2 境外提供文化劳务
10. 娱乐业
10.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10.1.1 娱乐业的概念及范围
10.1.2 税目解释
10.2 营业额的确定
10.3 税率
10.3.1 基本规定
10.3.2 娱乐业税率的调整
10.4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10.4.1 饮食服务场所提供娱乐性服务的征税规定
10.4.2 网吧取得的收入的征收规定
11. 服务业
11.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11.1.1 概念及范围
11.1.2 税目解释
11.2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11.2.1 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
11.2.2 宾馆饭店营业额的确定
11.2.3 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
11.2.4 仓储业营业额的确定
11.3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11.3.1 代理业
11.3.2 旅游业
11.3.3 饮食业
11.3.4 租赁业
11.3.5 其他服务业项目
11.4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
11.4.1 代理业
11.4.2 饮食业
11.4.3 仓储业
11.4.4 租赁业
11.4.5 其他服务业项目
11.5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收规定
11.5.1 转让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
11.5.2 律师、会计师等事务所
11.5.3 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
11.5.4 商业企业收取的进场费、促销费等劳务收入
11.6 不征营业税项目
11.6.1 承包费不征营业税的条件
11.6.2 民航机构不征营业税的八项费用
12. 转让无形资产
12.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12.1.1 转让无形资产的概念及范围
12.1.2 税目解释
12.2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12.2.1 委托他人转让无形资产
12.2.2 电视剧作品播映权转让
12.2.3 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
12.2.4 销售母带
12.2.5 转让在建项目
12.2.6 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2.3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
12.3.1 个人转让著作权
12.3.2 土地使用权转让
12.3.3 科普基地转让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
12.3.4 对学校从事技术转让等业务
12.3.5 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服务收入
12.3.6 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
12.4 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
12.4.1 土地出让和出让收回
12.4.2 投资入股、股权转让的无形资产
12.4.3 不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转让
13. 销售不动产
13.1 征收范围和税目解释
13.1.1 销售不动产的概念和范围
13.1.2 税目解释
13.2 营业额的确定
13.2.1 销售购置和抵债所得的不动产
13.2.2 视同销售不动产
13.3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13.3.1 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
13.3.2 个人销售房屋
13.3.3 转让在建项目
13.3.4 以房屋抵押贷款
13.3.5 把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13.3.6 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
13.4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
13.4.1 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
13.4.2 销售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
13.4.3 个人销售二手普通住宅
13.5 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13.5.1 投资入股、股权转让的不动产
13.5.2 保险公司分业改革划转的不动产
13.5.3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
13.5.4 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
14.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项目的征免规定
14.1 石油、天然气
14.1.1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14.1.2 油气田下设非独立核算单位
14.1.3 油气田企业的征税规定
14.1.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
14.1.5 燃气公司收取的集资费等不征营业税
14.1.6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收取土地租金
14.1.7 国家石油储备基础第一期免税规定
14.2 电力、水利
14.2.1 供电工程贴费
14.2.2 电力调整试验收入
14.2.3 电力建设资金贷款利息收入
14.2.4 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
14.2.5 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
14.3 退役转业军人企业
14.3.1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取得的收入
14.3.2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14.3.3 城镇退役士兵新办企业
14.4 军队企业
14.4.1 军队附设服务性单位
14.4.2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14.4.3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
14.5 机关后勤
14.5.1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
14.5.2 中央机关后勤部门
14.6 医疗卫生
14.6.1 医疗卫生机构
14.6.2 工会疗养院
14.7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
14.7.1 民政福利企业
14.7.2 校办企业
14.7.3 国税发[1994]155号和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继续执行规定
14.7.4 党校所办企业
14.8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14.8.1 免税范围
14.8.2 免税程序
14.8.3 免税期限
14.8.4 信用担保机构划归发改委后的免税问题
14.9 劳服、下岗再就业
14.9.1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4.9.2 下岗再就业企业
14.10 商业仓储
14.10.1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
14.10.2 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
14.11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14.11.1 1997年1月1日以前的规定
14.11.2 1997年1月1日以后的规定
14.12 社会团体、非盈利组织
14.12.1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
14.12.2 “社会团体会费”范围的解释
14.12.3 “社会团体”范围的解释
14.13 经援、世行贷款项目
14.13.1 经援项目税收问题
14.13.2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收入
14.13.3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14.14 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简称BOB)
14.15 上海世博局
14.16 德国爱科公司
14.17 各类单位赞助收入的征免
15. 外资企业外国企业
15.1 交通运输业
15.1.1 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15.1.2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15.1.3 外轮运输收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15.1.4 商品路收费站收费
15.1.5 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规定
15.1.6 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税收规定
15.2 建筑业
15.2.1 销售货物并提供劳务
15.2.2 城市住宅小区建设
15.2.3 提供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政策衔接
15.2.4 为外国信息服务商提供终端设备安装、维修、维护等劳务
15.3 金融保险业
15.3.1 经济特区以外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15.3.2 经济特区内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免税规定
15.3.3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征免规定
15.3.4 离岸银行业务
15.3.5 融资租赁
15.3.6 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
15.3.7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征免规定
15.3.8 合格境外投资者营业税政策
15.4 文化体育业
15.4.1 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收入
15.4.2 涉外考试收费
15.4.3 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
15.5 服务业
15.5.1 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经营电信业务
15.5.2 美国船级社
15.5.3 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的征税规定
15.5.4 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
15.5.5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
15.5.6 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5.5.7 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的免税规定
15.5.8 医疗行业外商投资企业
15.6 转让无形资产
15.6.1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
15.6.2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建房
15.6.3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
15.6.4 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
15.6.5 技术转让免税的审批规定
15.7 销售不动产
15.7.1 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
15.7.2 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15.7.3 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
15.8 营业税的退免规定
15.8.1 超税负返还的停止执行规定
15.8.2 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不得享受税负增加退还
15.8.3 查补税款不得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规定
15.8.4 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的政策规定
15.8.5 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的退税规定
15.8.6 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税负返还的规定
15.9 具体企事业单位和项目的征免规定
15.9.1 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
15.9.2 外国内地公司以费用定收入征税,收取代垫费用不征税
15.9.3 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建筑安装指导劳务
15.9.4 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
15.9.5 美国碳氢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收入
15.9.6 转让合同中没有载明在境外发生的设计项目及劳务价款
15.9.7 在京外国商会的征免规定
15.9.8 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不征营业税
16.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
16.1 外国代表机构的范围
16.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适用税目、税率
16.3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申报
16.3.1 纳税地点
16.3.2 税收处罚
16.4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计算
16.4.1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常驻代表机构的计算征税方法
16.4.2 核定收入额的计算征税方法
16.4.3 佣金、回扣、手续费的计算征税的规定
16.4.4 对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规定
16.5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征免规定
16.5.1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的征免规定
16.5.2 为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刊登广告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的免征规定
16.5.3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征免规定
16.5.4 合同中没有明确载明佣金金额的征税规定
16.5.5 《暂行规定》公布前签订的合同应支付的款项
16.5.6 为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提供代理服务
16.5.7 为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提供辅助服务免税
16.5.8 14家常驻代表机构的免税规定
16.5.9 瑞士瑞中经济协会北京代表处等7家机构免税规定
1. 营业税概述
1.1 营业税的概念和特点
1.1.1 营业税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1.1.2 现行营业税的特点
1.2 纳税义务人
1.2.1 纳税义务人的概念
1.2.2 对纳税义务人相关概念的解释
1.3 扣缴义务人
1.3.1 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扣缴义务人
1.3.2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扣缴义务人
1.3.3 金融机构的扣缴义务人
1.3.4 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的扣缴义务人
1.3.5 个人转让无形资产的扣缴义务人
1.3.6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扣缴义务人
1.4 税目和税率表
2. 营业额的确定
2.1 营业额的范围
2.2 营业额的核定
2.2.1 由税务机关核定的情况
2.2.2 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营业额的确定
2.3 特殊经营行为
2.3.1 兼营行为
2.3.2 混合销售行为
2.3.3 “还本”销售
2.3.4 自建建筑物销售
2.3.5 涉外企业跨境业务
2.4 外汇折算办法
2.4.1 一般企业的折算办法
2.4.2 金融、保险企业的折算办法
3. 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3.1 计算公式
3.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2.1 基本规定
3.2.2 具体事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3 纳税期限
3.3.1 基本规定
3.3.2 金融机构的纳税期限
3.3.3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
3.4 纳税地点
3.4.1 基本规定
3.4.2 具体事项的纳税地点
3.5 纳税申报办法
4. 一般减免税、税收返还和不征税事项
4.1 减免税基本规定
4.1.1 减免税审批权限
4.1.2 起征点
4.1.3 营业税中基本的减免税项目
4.2 税收返还
4.2.1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先征后返
4.2.2 国家政策银行的先征后返
4.2.3 农业发展银行停止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规定
4.2.4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先征后返
4.2.5 国有工业企业整体出售所得收入的税收返还
4.2.6 新分立经营实体服务项目的先征后返
4.2.7 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返还
4.2.8 单位和个人的退税规定
4.2.9 从事金融商品买卖的税收返还规定
4.3 不征营业税项目
4.3.1 育林基金
4.3.2 境内单位派员工赴境外提供劳务
4.3.3 拍卖机动车牌照、公交线路运营权
4.3.4 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
4.3.5 存款利息、参股控股取得的收入
4.3.6 有偿集资修建路桥等收取的通行费
4.3.7 单位和个人取得垃圾处置费收入
4.3.8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收入
4.3.9 铁路局、铁路分局间因财务模拟核算取得的收入
4.3.10 转让企业产权
5. 交通运输业
5.1 纳税人的认定
5.1.1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5.1.2 自开票纳税义务人与代开票纳税义务人
5.1.3 各种交通运输业纳税义务人的认定条件
5.1.4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5.2 运输发票管理
5.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5.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5.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5.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5.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5.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5.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5.3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5.3.1 交通运输业的概念及范围
5.3.2 税目解释
5.4 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交通运输业务
5.4.1 光租业务
5.4.2 干租业务
5.4.3 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5.4.4 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的征收规定
5.4.5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5.5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5.5.1 联运业务
5.5.2 运送旅客或货物出境
5.5.3 跨境运输业务
5.5.4 中央铁道运营业务
5.5.5 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
5.5.6 将承担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收入
5.5.7 物流企业
5.5.8 客运飞机腹舱联运
5.6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5.6.1 自开票纳税人的征收规定
5.6.2 代开票纳税人的征收规定
5.6.3 搬家业务
5.6.4 程租业务
5.6.5 期租业务
5.6.6 湿租业务
5.6.7 机场管理建设费
5.7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
5.7.1 自开票与代开票纳税人的减免税规定
5.7.2 航空公司飞洒农药业务
5.7.3 非典期间的减免规定
5.8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
5.8.1 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
5.8.2 铁路局、分局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征免规定
5.8.3 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
5.8.4 打捞局的免税规定
5.8.5 中央铁路运输
5.8.6 铁路工附业
5.8.7 航天系统
6. 建筑业
6.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6.1.1 建筑业的概念及范围
6.1.2 税目解释
6.2 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建筑安装业务
6.2.1 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6.2.2 调整试验收入
6.3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6.3.1 建筑安装作业
6.3.2 管道的安装等施工
6.3.3 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6.4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6.4.1 绿化工程
6.4.2 有线电视安装费
6.4.3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6.4.4 承包以工代赈工程
6.4.5 承担隶属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6.4.6 电梯保养、维修收入
6.4.7 附属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
6.4.8 地勘单位取得的收入
6.4.9 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6.4.10 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6.4.11 铁路施工企业承建工程收取三项费用
6.4.12 建安工程混合销售
6.5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
6.5.1 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6.5.2 纳税人承包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的设备不缴营业税
6.5.3 青藏铁路建设期间的免税规定
6.6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
6.6.1 海洋石油勘探、定位、泥浆等工程作业
6.6.2 承建钓鱼台国宾馆附属酒店工程取得的工程收入
6.6.3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
7. 金融保险业
7.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7.1.1 征收范围
7.1.2 税目解释
7.2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7.2.1 贷款业务
7.2.2 融资租赁业务
7.2.3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7.2.4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7.2.5 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
7.2.6 保险、储金业务
7.2.7 按外汇结算业务
7.2.8 “大委托”贷款业务
7.3 税率
7.3.1 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的税率
7.3.2 2001年1月1日以后的税率
7.4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7.4.1 人民银行贷款业务
7.4.2 中国银行所属分行的转贷业务
7.4.3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
7.4.4 融资租赁业务
7.4.5 金融机构相互间提供服务
7.4.6 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
7.4.7 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
7.4.8 金融机构往来贷款利息收入
7.4.9 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
7.4.10 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
7.4.11 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
7.4.12 证券交易佣金的征收规定
7.4.13 外汇收入和手续费收入
7.5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
7.5.1 金融业
7.5.2 保险业
7.6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
7.6.1 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的税收优惠
7.6.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计收入的项目
7.7 不征营业税项目
7.7.1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出纳长款
7.7.2 存款利息收入
7.7.3 分业改革划转不动产
7.7.4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
7.7.5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7.7.6 金融机构收取工本费及代收邮电费
8. 邮电通信业
8.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8.1.1 邮电通信业的概念及范围
8.1.2 税目解释
8.2 按“服务业”税目征税的邮电通讯业务
8.2.1 经营公用电话
8.2.2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的征收规定
8.3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8.3.1 两网的互联互通业务
8.3.2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
8.3.3 “集中受理”业务
8.3.4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的共同业务收入
8.3.5 中国移动公益特服号“8858”接受捐款业务
8.3.6 中国移动公益特服号“8595”接受捐款业务
8.3.7 中国移动公益特服号“5838”接受捐款业务
8.3.8 联通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
8.3.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
8.4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8.4.1 邮电礼仪业务
8.4.2 电话初装费
8.4.3 经营公用电话业务
8.4.4 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
8.4.5 发行报刊业务
8.4.6 销售集邮商品业务
8.4.7 快递业务
8.4.8 销售电话簿收入
8.4.9 电信业务
8.4.10 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提供劳务
8.5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
8.5.1 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收入
8.5.2 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
8.5.3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来自分公司的服务费收入
8.5.4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收入
9. 文化体育业
9.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9.1.1 文化体育业的概念及范围
9.1.2 税目解释
9.2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9.2.1 单位和个人演出收入
9.2.2 会员组织的入会收入
9.3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9.3.1 电视收视费收入
9.3.2 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收入
9.3.3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9.3.4 新华社各分社有偿转让新闻产品
9.3.5 没有资格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教育征税规定
9.3.6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9.4 具体业务免税规定
9.4.1 电影发行收入
9.4.2 文化活动门票
9.4.3 科普基地门票
9.4.4 公立学校取得举办进修班等收入
9.5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免规定
9.5.1 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标准收取的办学经费
9.5.2 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9.5.3 转置科研机构的收入
9.5.4 学校的赞助收入
9.5.5 汽车驾驶学校的培训费收入
9.5.6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收入
9.5.7 第29届奥运会的有关收入
9.5.8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有关收入
9.5.9 新华社转让新闻信息产品的收入
9.6 不征营业税规定
9.6.1 体育彩票发行收入
9.6.2 境外提供文化劳务
10. 娱乐业
10.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10.1.1 娱乐业的概念及范围
10.1.2 税目解释
10.2 营业额的确定
10.3 税率
10.3.1 基本规定
10.3.2 娱乐业税率的调整
10.4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10.4.1 饮食服务场所提供娱乐性服务的征税规定
10.4.2 网吧取得的收入的征收规定
11. 服务业
11.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11.1.1 概念及范围
11.1.2 税目解释
11.2 具体业务营业额的确定
11.2.1 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
11.2.2 宾馆饭店营业额的确定
11.2.3 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
11.2.4 仓储业营业额的确定
11.3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11.3.1 代理业
11.3.2 旅游业
11.3.3 饮食业
11.3.4 租赁业
11.3.5 其他服务业项目
11.4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
11.4.1 代理业
11.4.2 饮食业
11.4.3 仓储业
11.4.4 租赁业
11.4.5 其他服务业项目
11.5 具体部门企业的征收规定
11.5.1 转让天山饭店大楼等资产
11.5.2 律师、会计师等事务所
11.5.3 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
11.5.4 商业企业收取的进场费、促销费等劳务收入
11.6 不征营业税项目
11.6.1 承包费不征营业税的条件
11.6.2 民航机构不征营业税的八项费用
12. 转让无形资产
12.1 征收范围与税目解释
12.1.1 转让无形资产的概念及范围
12.1.2 税目解释
12.2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12.2.1 委托他人转让无形资产
12.2.2 电视剧作品播映权转让
12.2.3 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
12.2.4 销售母带
12.2.5 转让在建项目
12.2.6 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2.3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
12.3.1 个人转让著作权
12.3.2 土地使用权转让
12.3.3 科普基地转让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
12.3.4 对学校从事技术转让等业务
12.3.5 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服务收入
12.3.6 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
12.4 不征收营业税的项目
12.4.1 土地出让和出让收回
12.4.2 投资入股、股权转让的无形资产
12.4.3 不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转让
13. 销售不动产
13.1 征收范围和税目解释
13.1.1 销售不动产的概念和范围
13.1.2 税目解释
13.2 营业额的确定
13.2.1 销售购置和抵债所得的不动产
13.2.2 视同销售不动产
13.3 具体业务征收规定
13.3.1 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
13.3.2 个人销售房屋
13.3.3 转让在建项目
13.3.4 以房屋抵押贷款
13.3.5 把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13.3.6 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
13.4 具体业务减免规定
13.4.1 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
13.4.2 销售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
13.4.3 个人销售二手普通住宅
13.5 不征营业税的规定
13.5.1 投资入股、股权转让的不动产
13.5.2 保险公司分业改革划转的不动产
13.5.3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
13.5.4 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
14.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项目的征免规定
14.1 石油、天然气
14.1.1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14.1.2 油气田下设非独立核算单位
14.1.3 油气田企业的征税规定
14.1.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公司提供劳务
14.1.5 燃气公司收取的集资费等不征营业税
14.1.6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收取土地租金
14.1.7 国家石油储备基础第一期免税规定
14.2 电力、水利
14.2.1 供电工程贴费
14.2.2 电力调整试验收入
14.2.3 电力建设资金贷款利息收入
14.2.4 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
14.2.5 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
14.3 退役转业军人企业
14.3.1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取得的收入
14.3.2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14.3.3 城镇退役士兵新办企业
14.4 军队企业
14.4.1 军队附设服务性单位
14.4.2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14.4.3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
14.5 机关后勤
14.5.1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
14.5.2 中央机关后勤部门
14.6 医疗卫生
14.6.1 医疗卫生机构
14.6.2 工会疗养院
14.7 福利企业、校办企业
14.7.1 民政福利企业
14.7.2 校办企业
14.7.3 国税发[1994]155号和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继续执行规定
14.7.4 党校所办企业
14.8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14.8.1 免税范围
14.8.2 免税程序
14.8.3 免税期限
14.8.4 信用担保机构划归发改委后的免税问题
14.9 劳服、下岗再就业
14.9.1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4.9.2 下岗再就业企业
14.10 商业仓储
14.10.1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
14.10.2 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
14.11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14.11.1 1997年1月1日以前的规定
14.11.2 1997年1月1日以后的规定
14.12 社会团体、非盈利组织
14.12.1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
14.12.2 “社会团体会费”范围的解释
14.12.3 “社会团体”范围的解释
14.13 经援、世行贷款项目
14.13.1 经援项目税收问题
14.13.2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收入
14.13.3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14.14 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简称BOB)
14.15 上海世博局
14.16 德国爱科公司
14.17 各类单位赞助收入的征免
15. 外资企业外国企业
15.1 交通运输业
15.1.1 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15.1.2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15.1.3 外轮运输收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15.1.4 商品路收费站收费
15.1.5 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规定
15.1.6 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税收规定
15.2 建筑业
15.2.1 销售货物并提供劳务
15.2.2 城市住宅小区建设
15.2.3 提供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政策衔接
15.2.4 为外国信息服务商提供终端设备安装、维修、维护等劳务
15.3 金融保险业
15.3.1 经济特区以外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
15.3.2 经济特区内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免税规定
15.3.3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征免规定
15.3.4 离岸银行业务
15.3.5 融资租赁
15.3.6 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
15.3.7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征免规定
15.3.8 合格境外投资者营业税政策
15.4 文化体育业
15.4.1 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体育演出收入
15.4.2 涉外考试收费
15.4.3 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
15.5 服务业
15.5.1 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经营电信业务
15.5.2 美国船级社
15.5.3 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的征税规定
15.5.4 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
15.5.5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
15.5.6 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5.5.7 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的免税规定
15.5.8 医疗行业外商投资企业
15.6 转让无形资产
15.6.1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
15.6.2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建房
15.6.3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
15.6.4 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
15.6.5 技术转让免税的审批规定
15.7 销售不动产
15.7.1 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
15.7.2 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15.7.3 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
15.8 营业税的退免规定
15.8.1 超税负返还的停止执行规定
15.8.2 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不得享受税负增加退还
15.8.3 查补税款不得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规定
15.8.4 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的政策规定
15.8.5 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的退税规定
15.8.6 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税负返还的规定
15.9 具体企事业单位和项目的征免规定
15.9.1 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
15.9.2 外国内地公司以费用定收入征税,收取代垫费用不征税
15.9.3 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建筑安装指导劳务
15.9.4 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提成费
15.9.5 美国碳氢技术公司技术转让收入
15.9.6 转让合同中没有载明在境外发生的设计项目及劳务价款
15.9.7 在京外国商会的征免规定
15.9.8 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不征营业税
16.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
16.1 外国代表机构的范围
16.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适用税目、税率
16.3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申报
16.3.1 纳税地点
16.3.2 税收处罚
16.4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计算
16.4.1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常驻代表机构的计算征税方法
16.4.2 核定收入额的计算征税方法
16.4.3 佣金、回扣、手续费的计算征税的规定
16.4.4 对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规定
16.5 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征免规定
16.5.1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的征免规定
16.5.2 为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刊登广告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的免征规定
16.5.3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征免规定
16.5.4 合同中没有明确载明佣金金额的征税规定
16.5.5 《暂行规定》公布前签订的合同应支付的款项
16.5.6 为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提供代理服务
16.5.7 为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提供辅助服务免税
16.5.8 14家常驻代表机构的免税规定
16.5.9 瑞士瑞中经济协会北京代表处等7家机构免税规定
营业税法规指南
光盘服务联系方式: 020-38250260 客服QQ:4006604884
云图客服:
用户发送的提问,这种方式就需要有位在线客服来回答用户的问题,这种 就属于对话式的,问题是这种提问是否需要用户登录才能提问
Video Player
×
Audio Player
×
pdf Play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