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疑难解析

副标题:无

作   者:何帆著

分类号:

ISBN:978780226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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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刑事司法前沿问题疑难解析书系。   本书系是一组以“解决问题”为宗旨的丛书,纳入书系选题的,主要是在当前刑事司法实务中,疑点难点较多,新类型问题不断涌现的领域。针对这些前沿疑难问题,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思路、给出答案,以期能够真正帮助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实务工作者解决实际问题。为了更贴近实务,参与书系写作的作者,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

目录

目录
绪论:认真看待刑法修正案——以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为视角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适用的共性问题
第二章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第三章 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第四章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五章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第六章 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
第七章 非法经营罪
第八章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
第九章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违规披露信息罪
第十章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十一章 虚假破产罪
第十二章 掏空上市公司罪
第十三章 骗用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
第十四章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十五章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六章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十七章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十八章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十九章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第二十章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二十一章 洗钱罪;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第二十二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附录:相关规定
后记
绪论:认真看待刑法修正案——以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为视角
一 刑法修改的必要性:解释刑法还是修改刑法?
二 谁来发布修正案: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三 刑法修正案的文本:一体的还是分离的?
四 经济犯罪:修改刑法还是单行立法?
五 本书的内容与架构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适用的共性问题
一 刑法修正案对其施行之前的行为有无追溯力?
二 刑法修正案的条文应如何援引?
三 刑法修正案所列犯罪的罪名如何确定?
四 何谓刑法中的“国家机关”?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 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有公司”?国家参股、控股的公司是否算国有公司?
六 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中的“委派”?金融、电信等特殊行业中,由“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再次“任命”、“委派”的人员,是否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七 “委派”与“委托”有何区别?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应当成立何罪?
八 哪些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九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的犯罪是否应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十 单位犯罪案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否区分主、从犯?
十一 如何根据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的处罚是否应以职权大小确定主次责任?
十二 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直接责任”?
十三 本属于单位犯罪,检察机关按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十四 单位犯罪后,犯罪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等情形,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在判决书中表述?
十五 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兼犯其他罪行应如何处理?
十六 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时,应如何确定追诉标准与量刑幅度?
十七 单位犯罪案件没有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如何处理?
第二章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一 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如何认定“从事公务”?
二 《刑法修正案(六)》为何将受贿犯罪的主体扩展到“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范围该如何确定?
三 经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罪名如何确定?
四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仅限于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五 医务人员、科研人员因与职务行为混杂的技术服务、劳务支出收受报酬,是否属于受贿?
六 受贿犯罪是否应以“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现为既遂点?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
七 “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及多罪该如何认定?
八 “索取贿赂”时,是否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
九 受贿中“索而不取”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十 “案发前退回财物或将资金存入廉政账户”是否影响“收受”的成立?将贿款捐给公益事业是否可以作为免罪事由?
十一 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应如何认定?
十二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却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是否成立受贿罪?
十三 逢年过节收取下级部门、业务对口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十四 如何计算股票受贿案件的受贿金额?
第三章 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一 如何理解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如何正确区分公司、企业向医疗、科研、体育等事业单位提供赞助、捐赠与商业贿赂?
三 医药代表行贿是否应追究其所在单位的刑事责任?
四 单位对单位行贿的,应定单位行贿罪还是对单位行贿罪?
第四章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一 刑法修正案为何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罪名如何确定?
二 《刑法修正案(一)》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三 如何认定行为人失职、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失”?
四 如何理解行为人因“徇私舞弊”导致从重处罚的情节?“徇私”是否仅指个人私利?
第五章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一 《刑法修正案(一)》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进行了哪些修改?理由何在?
二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非法营利的行为?党政干部挪用公款经商是从事“非法活动”还是“营利活动”?
三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
四 挪用资金罪中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该如何理解?相关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内容应如何协调?
五 如何区分合法借贷公款与擅自挪用公款之间的区别?
六 多次挪用行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计算?
七 挪用公款存单为本人或他人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挪用金额以存单为准还是以贷款数额为准?
八 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九 如何计算挪用公款犯罪的追诉时效?
十 对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六章 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
一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进行了哪些修改?理由何在?
二 如何确定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三 何谓“违背受托义务”?“违背受托义务”是否应当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
四 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应如何理解?
五 擅自运用客户资产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何区别?
第七章 非法经营罪
一 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是不是工商管理中的“非法经营”在刑法上的延伸?
二 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一)》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修改?
三 如何理解未经许可经营中的“许可”?
四 如何认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五 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必须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六 如何处理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问题?
七 评价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主要以非法经营数额还是非法获利数额为标准?
八 经过行政机关罚款的非法经营行为涉及金额是否应计算入犯罪数额?
九 没有违法所得或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数额的非法经营行为如何判处罚金?
第八章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
一 如何理解信用卡犯罪中的“信用卡”?
二 如何理解“伪造信用卡”的“伪造”?“变造”、“涂改”信用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三 为什么要将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列为犯罪行为?
四 如何理解“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五 如何理解“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六 如何理解“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七 如何理解“使用伪造的或作废的信用卡”中的“使用”?
八 持伪造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的,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九 如何理解“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十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何认定?
十一 如何区分“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与借用亲属、朋友信用卡的行为?
十二 “冒用他人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何定性?无卡冒用的行为是否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十三 “恶意透支”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十四 如何认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十五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第九章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违规披露信息罪
一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进行了哪些修改?理由何在?
二 何谓“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 如何理解违规披露信息罪中的“其他重要信息”?
四 “股东和社会公众”的范围如何确定?
五 如何界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六 如何确定本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章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一 为什么设置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二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只包括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三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隐匿”与“故意销毁”?
四 如何确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的“情节严重”?
第十一章 虚假破产罪
一 《刑法修正案(六)》为何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增设虚假破产罪?
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恶意逃避债务是否构成本罪?
三 如何理解虚假破产罪中的客观构成要件?
四 如何区分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后又妨害清算的,该如何处理?
第十二章 掏空上市公司罪
一 刑法修正案为何添置掏空上市公司罪?
二 如何确定掏空上市公司罪的犯罪主体?
三 如何认定“违背对公司忠实义务”?
四 如何认定“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五 如何认定“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六 如何界定“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
七 何谓“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八 如何理解“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章 骗用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
一 《刑法修正案(六)》为何增加骗用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
二 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用贷款罪的关键是什么?
三 如何认定贷款诈骗中“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十四章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一 《刑法修正案(一)》对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进行了哪些修改?理由何在?
二 如何理解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的“擅自”?
三 合法的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分支网点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四 如何理解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中的“转让”?
五 如何认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中的“情节严重”?
第十五章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一 如何确定本罪的犯罪主体?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可否成为本罪主体?
二 “内幕信息”的范围如何确定?
三 如何判断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利用公开信息资料分析、预测进行相关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四 内幕人员“建议”他人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是否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六章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一 哪些信息可构成本罪中的“虚假信息”?
二 行为人只编造虚假信息而未传播,或者编造后借助媒体传播虚假信息的,是否构成本罪?
三 如何正确区分本罪与错误的市场预测行为?新闻报道或股评中的预测错误引发严重后果的是否构成本罪?
四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主体是否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五 如何认定“提供虚假信息”与“伪造、编造、销毁交易记录”?
六 如何判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客观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第十七章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一 刑法修正案(一)、(六)分别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进行了哪些修改?理由何在?
二 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三 如何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主观故意?本罪主观上是否存在间接故意?
四 如何认定本罪中的“情节严重”?
五 如何认定“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六 如何认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七 如何认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八 如何认定“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第十八章 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了哪些修改?理由何在?
二 本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包括哪些规定?
三 刑法修改后,“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否还构成本罪?
四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观方面要件是什么?
五 本罪中“重大损失”与“特别重大损失”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六 本罪中“重大损失”与“特别重大损失”的数额确定应以何时为基准?
七 如何确定“关系人”的范围?确定“近亲属”范围应是民事规范还是刑事规范?
第十九章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一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进行了哪些修改?理由何在?
二 非法“吸收客户的资金”是否影响本罪的构成?吸收客户资金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应如何定性?
三 如何区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的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
四 何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行为?
五 什么情况下属于“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数额为多少构成本罪?
第二十章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一 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六)》对本罪的修改?
二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违反规定”?
三 如何理解“为他人出具”?
四 银行非法出具支票是否构成非法出具票证罪?
五 银行工作人员非法出具存折是否构成本罪?
第二十一章 洗钱罪;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一 如何理解《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修改?
二 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与程度?对犯罪所得的属性只有可能性认识是否属于“明知”?
三 洗钱罪主体是否可以包括上游犯罪主体?
四 如何理解洗钱罪中行为人“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五 如何区分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的洗钱罪与隐瞒毒赃罪?
六 如何理解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窝藏受贿犯罪所得的行为是否应定洗钱罪?
七 如何理解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的“明知”?
八 如何理解“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行为?
九 如何理解“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十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者自己侵吞相关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十一 行为人在窝藏本犯的同时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犯罪所得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二十二章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一 《刑法修正案(四)》为何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增加危险犯的处罚?
二 如何理解本罪中的“符合标准”?
三 本罪中“医用器材”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四 如何认定本罪中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
五 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而购买、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六 如何处理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
七 对人体健康已造成不严重危害的行为是否可以本罪论处?
附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节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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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中的经济犯罪疑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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